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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藥業索賠判決,第一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解讀

  • 由 郝小青律師 發表于 足球
  • 2022-04-13
簡介2018年10 月15日晚,微信公眾號“初善投資”釋出標題為《康美藥業究竟有沒有謊言》的文章,該文認為康美藥業貨幣資金真實性可疑、造假特徵明顯,建議各位投資者小心,隨後,康美藥業股價出現連續跌停,相關司法解釋及九民紀要的規定看,符合揭露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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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藥業索賠判決,第一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解讀

昨晚收到通知,康美藥業股票索賠案件一審判決發出了,於是立即登入廣州法院賬號,果然,幾個案件顯示結果已出,從擷取的部分判決內容顯示,這次的判決與之前類似案例的判決還是存在較大差異,覆盤一下整個案件情況,發表部分個人見解

1、案件經過。

從2016年至2018年,連續3個審計年度內,虛增營業收入275。15億元,多記利息5。1億元,虛增營業利潤39。36億元。

從2016年至2018年,連續3個審計年度內,透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偽造、變造大額定期存單或銀行對賬單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886億餘元。

2018年底證監會日常監管發現,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美藥業)財務報告真實性存疑,涉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2019年5月17日證監會初步查明,康美藥業披露的2016至2018年財務報告存在重大虛假。

2020年5月13日,因康美藥業在年報和半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對該公司和21名責任人作出罰款和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2月18日,中國證監會對負責康美藥業財務審計的正中珠江會計所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

2、康美藥業連續三年造假,虛增例如,作為審計機構的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為何沒有發現

翻看康美歷年年報。2016年年報顯示,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17年年報顯示,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18年年報應該在2019年4月之前出具,因康美在2018年已經被證監會立案,因此,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

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從後期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來看,正中珠江不僅未盡到審慎義務,甚至出現配合康美藥業造假的行為。

3、康美藥業未來的走向會怎麼樣

同樣是涉及財務造假,康得新已經退市,而康美藥業僅僅是ST,尚未觸及退市條件,主要在於,康得新在扣除虛增利潤之後,已經連續三年虧損,觸及退市強制條件,但康美藥業即使全部扣除虛增利潤,一直尚有盈利。

從2019年至2020年,連續兩年年報顯示康美藥業均出現虧損,如果2021年年報再出現虧損,康美藥業可能觸及退市。但在2020年12月31日,

滬深兩市交易所正式釋出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取消單一淨利潤和營收指標的退市指標。也就是說,即使康美藥業2021年度出現虧損,也不會觸及退市。

但根據康美藥業公佈的重整情況來看,公司的控股股東已變更為易林投資,透過股權穿透,易林投資實際為全國資企業,其股東為廣東國資委以及廣州市政府下屬企業、國開行以及揭陽市國資委。

4、本次判決出現的新情況

1、本次案件是第一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相較於普通的訴訟案件,普通訴訟代表人以明示加入,默示退出為原則,透過積極加入索賠的方式,將大批次投資者納入索賠。

而特別代表人訴訟,則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原則,在起訴時不加選擇,將所有投資者納入自動納入訴訟程式,擴大了投資者的保護範圍,加大了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力度。

根據本次判決,確認的康美藥業可以索賠的範圍為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之間買入康美藥業股份,且截至2018年10月15日持有康美藥業股票且產生浮虧的投資者,均已納入賠償範圍。

2、關於本次案件揭露日的確定

揭露日的確定,在於及時向市場提示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範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2018年10 月15日晚,微信公眾號“初善投資”釋出標題為《康美藥業究竟有沒有謊言》的文章,該文認為康美藥業貨幣資金真實性可疑、造假特徵明顯,建議各位投資者小心,隨後,康美藥業股價出現連續跌停,相關司法解釋及九民紀要的規定看,符合揭露日的認定。但根據各地法院的判例來看,以自媒體文章釋出的日期來確定揭露日尚無先例。

3、如果不認可法院確定的賠償日期,投資者是否可以另行起訴投 資者仍具有再次向法院起訴的權利。部分投資者可能認為2018年12月29日應為揭露日,康美藥業在公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後,股價出現大幅下跌。實踐中,其他案例中也一般會認可收到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為揭露日。但是從時間角度講,符合若干規定中首次披露的,2018年10月15日更符合揭露日的首次標準。

4、那次新情況,中介單位簽字員工的連帶賠償責任。本次判決中出現與以往案例不同內容,上市公司在涉及虛假陳述糾紛之後,判決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比較常見,但本次判決中,第一次出現要求籤字的會計師在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5、合格的投資者合適能收到賠償的問題

本次判決屬於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審計賠償的合格投資者有5。2萬人,賠償金額達到24億多元。根據一審判決而言,被告方上訴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上訴至二審,二審法院改判的,按照二審判決確定的金額。本案審判週期較長,對於大額投資者,可能要分期收回損失。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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