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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沒有借條,僅有銀行轉賬憑證情況下,如何證明存在借貸關係?濟南歷城法官:應當這樣做……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足球
  • 2022-03-14
簡介在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抗辯理由成立的情況下,原告仍應對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合意、合法的借貸行為、借款的交付、款項來源等承擔舉證責任,故法院要求原告對以上內容進行進一步舉證,原告進一步提供了其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通過錄音等證據,被告在

有轉賬記錄沒有借條可以起訴嗎

【以案釋法】沒有借條,僅有銀行轉賬憑證情況下,如何證明存在借貸關係?濟南歷城法官:應當這樣做……

僅有銀行的轉賬憑證

原告主張系借款

被告不予認可

原告怎樣舉證才能讓被告心服口服?

【以案釋法】沒有借條,僅有銀行轉賬憑證情況下,如何證明存在借貸關係?濟南歷城法官:應當這樣做……

濟南歷城法院的法官告訴你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是朋友關係。2019年6月份,劉某因資金需求向張某借款,張某分別於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劉某轉款共計人民幣130萬元。之後劉某略有還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萬元及利息未還。後張某多次催要,劉某均以種種理由推託。張某訴至歷城法院,要求劉某償還借款90萬元及相應利息。

劉某辯稱其收到了張某支付的款項130萬元,剩餘確實90萬元未償還,其並未向張某出具借條,涉案款項雖打入本人賬戶,但其並不是涉案款項的實際使用人和借款人。

審理查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張某透過銀行向劉某轉賬135萬元,劉某亦透過其名下的銀行賬戶向張某轉賬45萬元,剩餘90萬元未償還。張某提供其與劉某之間的通話錄音及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中,張某向劉某追要借款時,劉某明確認可其收到張某的借款,且認可雙方之間利息約定的標準為日千分之三。在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劉某認可借款90萬未償還,並陳述該款項由案外人使用,無法進行償還的事實。

審理中,原告張某僅提供了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並主張其與被告系朋友關係,被告對該借款是認可的,所以雙方之間並沒有出具借條。經法院庭前向被告進行核實,被告辯稱其收到的款項並不是借款且該款項由他人使用,故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法院告知原告後,原告以被告應舉證證明該款項不是借款為由而拒絕向法院舉證。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17號)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提示:根據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並未向原告出具借據等借款憑證,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時,被告抗辯收到的款項系其他款項時,應由被告對其抗辯理由承擔舉證責任。在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抗辯理由成立的情況下,原告仍應對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合意、合法的借貸行為、借款的交付、款項來源等承擔舉證責任,故法院要求原告對以上內容進行進一步舉證,原告進一步提供了其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通過錄音等證據,被告在原告提供以上證據後,認可了雙方之間存在借貸事實、借款數額、利息等約定情況,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

原標題:《【以案釋法】沒有借條,僅有銀行轉賬憑證情況下,如何證明存在借貸關係?濟南歷城法官:應當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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