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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息那些事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10
簡介《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間打會怎樣結算本金

以下文章來源於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大連中院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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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息那些事

正文

最近小編在後臺經常看到有粉絲髮資訊詢問民間借貸利息計算的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專業,也是許多人關注的熱點。

今天,小編特意邀請大連中院民一庭四級高階法官趙述雲,來從專業法官的角度,談談民間借貸利息那些事。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爭議一直是當事人訴求的熱點和司法實務中的難點問題,利息的認定及計算問題更是審判法官需要處理的焦點問題。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根據利息的認定方式,將利息分為三類: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借期內利息

借期內利息,系當事人約定的借款期間內計算的利息。因此關於借期內利息,有如下幾種情況:

1。出借人和借款人對計收利息有明確約定。

(1)關於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即當事人在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利息的法定上限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前述條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簡稱一年期LPR。

(2)提前扣除利息的問題。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就把借款人將來應當支付的利息部分預先扣掉的做法。

比如雙方在借貸合同中約定借款金額為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期內利息共2萬元,但是在實際交付借款時,出借人先把借款期限屆滿時應付的2萬元利息預先扣掉,只給借款人8萬元,借款人在一年後仍要還10萬元。對此,《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即確認利息不能在本金中預先扣除。

2、當事人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之間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存在四種情形: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利息的情形。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對利息有明確的約定,才應當支付利息,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則一方主張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援。

(2)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的情形。對利息約定不明,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雖然約定有利息,但是對利息的支付標準等約定不明,均應視為不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借貸,雙方未約定利息的情形。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借貸,是指借貸一方或雙方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民間借貸,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亦不應予以支援。

(4)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借貸,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的情形。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借貸,在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又稱罰息,即在借款期間經過後,截止借款清償前,就未償還的本金所計收的利息。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八條,逾期利率的計算方式有如下幾種:

第一種,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情形。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處理,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第二種,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如果借貸各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如果借貸各方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種,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第四種,借貸各方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處理。《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即在借貸各方同時約定了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時,出借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進行主張,也可以一併進行主張,但是主張的數額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借款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而另行計收的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期限。

關於起算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關於截止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關於複利的問題

《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述雲講的非常專業,你看明白了嗎?小編是認真從頭看到尾,然後又看了一遍,兩遍。不愧是專業法官,把利息的問題講得如此通透。

是不是覺得關注大連中院微信公眾號之後,不僅能夠了解到法官們的真實工作和生活,還能學到很多法律知識?

原標題:《民間借貸利息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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