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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擬規範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行為 禁止代收房屋交易資金

  • 由 金臺資訊 發表于 足球
  • 2022-02-05
簡介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在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處罰的、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由住建部門限制其從業資格,五年內其執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所屬機構不得聘用

高評高貸中介違法嗎

為了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哈爾濱擬製定《哈爾濱市房地產經紀管理條例》,目前徵求意見稿已出臺。該條例將對中介機構進行的房屋買賣、租賃當事人有償提供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的行為進行規範。

中介未按要求備案 最高罰20萬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哈爾濱市將對房產中介機構備案的行為進行管理。所有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直營連鎖機構,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向住建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加盟機構自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加盟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和加盟合同向住建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如未按照規定期限備案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房產中介機構要對房產交易流程、政策、服務專案收費標準、交易合同範本等專案進行公示。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強迫購房人選擇其指定的商業銀行辦理貸款;不得強制提供代辦服務,不得收取未提供代辦服務的費用;委託人在不動產轉移登記前,自行結清房屋所欠供熱、物業、水、電、氣等費用,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收取清費押金;房地產中介機構因自身或者政策原因,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代辦服務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的,應當退返全部或者部分代辦服務費用。

中介及從業人員禁止代收代保管房屋交易資金

此次意見稿中提出,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所屬機構和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禁止代收代付或者代保管房屋交易資金;禁止提供或者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高評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禁止自行或者與他人串通偽造購房人身份與售房人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禁止提供或者釋出不實房源資訊和廣告;不得租用、借用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證書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如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所屬機構暫停或者停止合同網籤備案,處以三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處以一萬元罰款。

經紀人一年內兩次受行政處罰 五年內不得聘用

哈爾濱市還將規範房屋交易的資金監管問題以及房產經紀人的從業資格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所屬機構與購房者發生買賣關係時,應當對貸款首付款進行資金監管;對定金或者全額購房款,除交易當事人約定自行劃轉的外,應當進行資金監管。交易當事人可以委託商業銀行或者不動產登記交易經辦機構(以下統稱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機構)監管交易資金;委託監管交易資金的,應當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機構應當免費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在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處罰的、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由住建部門限制其從業資格,五年內其執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所屬機構不得聘用;因從事房地產經紀行為犯罪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所屬機構不得聘用。(記者 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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