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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說走就走,工資能說扣就扣嗎?
- 由 法保網APP 發表于 足球
- 2021-10-11
員工直接走人可以扣工資嗎
說走就走的不只是旅行
還可以是辭職
離職,不外乎是這工作不愛我了
我不愛這工作了
我與工作沒有一見鍾情,也沒有日久生情
所以我選擇離開
說走就走這真的大丈夫嗎?
這出大問題了好不好
注意了
員工說走就走,依情況不同,企業有權索賠!
01、案例分享
小A入職甲公司,簽訂了約定試用期3個月、工作時間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還另外補充說明,若雙方無法定理由,其中一方單方面違反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應按照損失程度依法賠償。若無法確定經濟損失數額,則賠償一個月平均工資。
轉正後,小A因個人原因,突然急辭,並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公司,也沒有進行工作交接,非常標準
說走就走
。甲公司認為小A突然離職,影響到了公司的日常經營與管理,提請仲裁委申請仲裁,
要求小A向公司支付賠償金4499.59元。
甲公司最終敗訴,究其原因,在於
未能舉證其因小A擅自離職而有實際損失產生
,即便是雙方已事先約定賠償數額,也不符合賠償損失的屬性。
小A與甲公司勞動合同裡的附加約定,實質屬於事先約定違約金,而
法律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只有服務期條款和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條款。
小A與甲公司之間,並不存在公司向員工提供專項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情形,也就不適用違約金約定。
除了違約金約定,另外常見的問題,還有很多公司會在規章制度裡面規定,
未滿一個月辭職就扣除當月工資,這其實是個無效條款。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除了個人所得稅、社會福利、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
意思就是,除了正常扣除的費用,只有當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時,用人單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02、法律延伸
員工說走就走,甚至是不辭而別,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急辭”
(一般是指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就突然辭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辭職有提前通知的義務
試用期提前3天,轉正後提前30天,且要求書面通知,並且還要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搜尋員工急辭,出來的相關案例,如:
員工不辭而別,公司未經過工會,單方面宣佈解除勞動關係,賠了10個月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卻被不辭而別的員工反告違法,公司賠了15萬?
員工不辭而別,公司不管不問,結果賠了11萬?
面對員工說走就走,公司需要注意了,法保網為您深度解析,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經濟受損。
急辭,一般分兩種情況:
1、公司違法在先,員工合法急辭
如果,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
公司存在著一般違法行為
,如:
,
員工只需知會一聲,就可以離開。
如果,
公司存在嚴重違法行為,
如:,員工連眼神都不需要給,直接可以光明正大離開。
公司違法在先的情況下,員工不僅能夠即時辭職,還能依法要求經濟補償。
2、公司無過錯,員工個人原因急辭
現實情況往往是,公司並無過錯,員工因自身原因,甚至只是一頭腦熱,激動上頭,不按合同規定,直接就撂挑子不幹。
這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了不小的麻煩,有甚者還給企業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
如此急辭,沒有履行提前通知義務的行為,本質上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
以勞動者提前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為前提,或其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公司可以申請索賠。
員工說走就走,僅憑個人意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公司權益受損,如有以下情況,即能達成索賠條件:
勞動者未按法定時間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崗;
公司短期內無法填補工作人員空缺;
導致公司的重要專案因此無法按時完成;
造成商業違約風險;
給公司造成損失;
員工說走就走,也許是被競爭單位挖牆腳
,而這些員工在急辭的時候,還有可能帶走相關重要資料或者刪除公司電腦中的重要資料,嚴重損害公司權益,遇到這種情況,企業應該如何合法應對?
■ 事先約定賠償損失條款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企業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以下費用:
①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②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按照約定執行;
③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④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 掛鉤績效考核
公司可以合理地將員工提前離職的行為融入績效考核之中,當員工急辭,當月就只發底薪,不發績效工資。
■ 舉證證明實質損失
若有證據證明,因員工急辭,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要求其支付損失:
①勞動者直接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②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報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其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③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一次性付清賠償金。
特殊情況
員工離職後,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洩漏企業商業機密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經濟受損。
以上情況一般是發生在雙方已解除勞動關係後,公司追責,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離職員工支付賠償。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遭受的損失難以計算,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利潤,並應當承擔受損單位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此外,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其進行限額賠償。
03、法律小貼士
員工不辭而別絕不等於自動辭職,未辦理離職手續,那就說明還未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員工“說走就走”且未寫辭職報告:
①可以透過微信、簡訊、郵寄等方式同時向員工傳送限期返崗《催告函》,告知員工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明,且還要說明逾期不返崗的後果。
②若《催告函》發出後,員工超過指定期限仍未返崗,企業就可以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告知工會,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③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透過EMS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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