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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極限在哪裡?

  • 由 王鵬律師87 發表于 足球
  • 2023-01-05
簡介第一個角度:任何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和公檢法等司法工作人員一樣,都需要以刑法、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都需要以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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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極限在哪裡?

刑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爭取較輕處罰,甚至可以爭取到無罪的結果,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只要善於詭辯就可以讓本來有罪的嫌疑人變成無罪。

刑事辯護律師所能發揮的空間也是有限的,只能夠在一定限度內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爭取最大利益。

刑事辯護的極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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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就從兩個角度來分析刑事辯護的極限。第一個角度,從整個刑事辯護行業來分析;

第二個角度,從具體的單個案件角度來分析。

第一個角度:

任何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和公檢法等司法工作人員一樣,都需要以刑法、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都需要以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雖然從法理角度分析,有些法條或者司法解釋設定的還不夠完美,但作為刑辯律師,在與公檢法交涉的過程中直接質疑法律規定的合理性是沒有太大意義的。畢竟定罪量刑的時候,關注的不是立法層面的問題,而是司法層面的問題。

如果刑法條文和司法解釋都是確定的,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不需要被質疑其合理性,那麼刑辯律師還有辯護空間嗎?答案當然是有的。

首先,雖然刑法條文和司法解釋是確定的,但對其的進一步理解或者解釋是可以存在爭議的。只要存在其它的解釋空間,我們就可以援引有利於嫌疑人的解釋。當然,前提條件是,刑辯律師要清楚對哪些條文或者司法解釋的解釋具有爭議,或者透過文意解釋、體系解釋等發掘對刑法條文或司法解釋的其它解釋。

其次,針對具體的案件事實,應該適用哪條刑法條文,也是可以有不同觀點的。也就是說,雖然我們不會質疑刑法條文及其司法解釋,但我們可以指出,本案中不適用該條文或者司法解釋,而應當適用另外的條文或者司法解釋。其實這種思路就是,我們辦理的檢察院變更起訴罪名或者法院直接變更罪名的案件中所使用的辯護思路。之所以要變更罪名,當然是因為變更後的罪名所對應的刑罰會更輕。

刑辯律師認定案件事實需要以客觀證據為依據,那麼除了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之外,針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刑辯律師可以提出質疑嗎。答案也是肯定的。

要作為定罪量刑時可以被直接採納的證據材料,公安收集的所有證據,首先要符合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對於透過非法程式獲取的證據材料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不同證據的證明效力也是不同的。刑辯律師需要揭示哪些言辭證據的證明效力較弱,需要其它證據予以補強。未經補強的證據材料,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

簡單總結,刑辯律師無需質疑刑法條文及其司法解釋的合理性,因為它們是刑事辯護的基礎或極限,但對它們的理解和適用方面卻有一定的發揮空間。刑事辯護還需要以證據為基礎,脫離證據材料的狡辯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也起不到實質的辯護效果,但這並不意味著要全盤接受公安所偵查的證據材料。

第二個角度:

在某個案件的所有證據材料已經收集完畢的情況下,理論上應該有一個最佳辯護方案。即使承認有最佳辯護方案,就某個具體案件來說,這個所謂的最佳辯護方案也不是辯護方案的極限。因為不同刑辯律師的專業能力確實是存在差距的。這就決定了,在具體某個案件中,律師的專業水平才是辯護方案的極限。

刑事辯護的極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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