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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價商品,恕不退換”這種說法有法律效力嗎?

  • 由 聽律法律諮詢 發表于 垂釣
  • 2022-07-28
簡介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首先,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特價衣服不能退換嗎

導讀:

有粉絲在聽律小程式上諮詢在超市經常看到“特價商品,恕不退換”這種說法有法律效力嗎?

對於特價商品,商家不予退貨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法律並沒有特價商品可以不用退換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首先,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只要是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無論該質量問題是否嚴重到符合解除合同條件,都可以要求退貨。

這個規定,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很大。國家“三包”規定中,一般都有類似的規定,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九條。再如《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一條。

“特價商品,恕不退換”這種說法有法律效力嗎?

本條“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的規定,等於規定消費者七日內因商品質量問題可以退貨的權利,適用於所有情況。其次,本條規定,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

這裡的“法定解除合同條件”,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也就是根本違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對於商品的質量問題來說,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可以包括嚴重的質量問題致使商品根本無法具備應用的使用效能,或者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

但“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並不是判斷根本違約的唯一標準,實踐中可能有的質量問題嚴重到無需修理就可以認為是根本違約,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退貨,即解除合同。最後,如果商品的質量問題並未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即“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更換、修理等違約責任。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不僅是在實體超市,網上購物也有“

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網路交易要有後悔權,是因為網路交易不像實體店可以貨比三家,可能存在色差或是網路技術手段的影響,加上部分網路欺詐現象的存在,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可能受到影響。而提振消費信心,讓消費者敢於放心買,也是促進網路購物,利於網店賣家的開展經營。

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起止時間

“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是從在簽收貨物(以物流簽收單時間為準)後7天內(如有準確簽收時間的,以該簽收時間後的168小時為7天;如簽收時間僅有日期的,以該日後的第二天零時起計算時間,滿168小時為7天)。

即使賣家以“格式條款”告知了消費者,但因為該格式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格式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 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特價商品,恕不退換”這種說法有法律效力嗎?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格式條款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因此,“特價商品、恕不退換”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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