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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合同簽訂有講究,這些問題要搞懂!

  • 由 中國政府採購 發表于 垂釣
  • 2022-05-04
簡介法律依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 採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一般怎麼擬

政府採購採購合同的擬定不僅要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而且還要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政府採購合同的簽訂是政府採購流程中重要的一環,今天我們來看9個政府採購合同方面的問題。

政府採購合同簽訂有講究,這些問題要搞懂!

30日內簽訂合同,起算點是什麼?

中標通知書應由誰發出?發出後30日內簽訂合同,是中標通知書上的時間還是中標單位領取時間作為開始計算的時間?

答:

採購人自行採購的,中標通知書由採購人發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專案,由採購代理機構發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簽訂合同,這個30日內的起算時間是從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 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招標檔案能否規定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十日內簽訂書面合同?

答:

可以作這樣的約定。法定期間是“三十日內”簽訂合同的最後截止時間,約定的“十日”在“三十日內”,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 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採購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代理機構作為見證方要蓋章嗎?

答:

採購人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合同,代理機構沒必要蓋章。政府採購合同是採購人和中標人之間簽訂的雙方合同。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 政府採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採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最後簽訂合同與招標檔案內容有矛盾,應該以哪個為準?

答:

政府採購合同簽訂須以招標檔案的要求和投標檔案的響應為依據,不得對招標檔案及投標檔案進行實質性調整。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 採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檔案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公開招標服務類的專案可以寫服務期限五年嗎?

答:

不可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合同履行期限或專案實施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能超過3年。

法律依據: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專案,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中標合同是按照招標檔案的範圍簽署,還是可以變更?

政府採購專案保險招標,中標以後採購人的社群服務數量有所增加,中標合同是按照招標檔案的範圍簽署,還是可以變更?

答:

中標合同按照招標檔案的範圍簽署,同時簽訂一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的補充合同,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採購人和中標人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檔案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採購數量顯然屬於招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 採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檔案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採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中標通知書發出來已籤合同,發現地域性業績作為評分項,怎麼處理?

答:

地域性業績作為評分項,構成對供應商的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可能影響中標結果,已確定中標但尚未簽訂合同的,應確定中標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中標供應商想終止合同,與採購人協商同意就不是“擅自終止”?

答:

中標供應商與採購人協商終止合同,即便採購人同意,雙方都構成違法行為。雙方當事人終止合同僅限於一種情況: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應及時彙報主管單位和本級財政部門。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採購合同在簽訂時,雙方可以再協商更改嗎?

答:

不可以。採購人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依據的是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規定。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檔案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 採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檔案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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