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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強制推、侵權舉證難……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迴應公眾“吐槽”

  • 由 京報網 發表于 垂釣
  • 2022-04-26
簡介草案二審稿對此修改為,個人資訊權益因個人資訊處理活動受到侵害,個人資訊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推保護價目怎麼樣

資訊收集太“任性”、個性化廣告強制推、侵權責任舉證難……公眾這些“吐槽”,在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的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中給出了迴應,相關問題有望得到破解。

新華社發 劉道偉 作

吐槽1

蒐集資訊太任性

手機裡令人眼花繚亂的APP,也許正是你個人資訊洩露的“元兇”。

2020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委託專業檢測公司,對本地企業開發經營的“貪玩藍月”“地寶網”等6款手機APP進行檢測,發現它們均存在違規問題,包括未經使用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收集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未經同意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等。

針對當前個人資訊收集、使用規則不透明及過度收集、使用等突出問題,草案二審稿明確,不得透過“脅迫”方式處理個人資訊;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範圍、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個人資訊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應當保證個人資訊的質量,避免因個人資訊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一些APP如果使用者不授權就用不了任何功能,存在‘強制索權’的嫌疑。”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信安中心測評實驗室副主任何延哲表示,草案二審稿增加不得透過“脅迫”方式處理個人資訊的規定,是對這一現實問題的有力迴應。草案二審稿明確了企業收集和使用個人資訊的指導原則,也為使用者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吐槽2

資訊權益被侵害誰負責

發現個人資訊權益被侵害,如何舉證是維權的關鍵。草案二審稿在舉證責任方面作出重要調整。

草案一審稿規定,因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侵害個人資訊權益,個人資訊處理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草案二審稿對此修改為,個人資訊權益因個人資訊處理活動受到侵害,個人資訊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表示,相較於網際網路平臺,普通使用者在舉證上處於劣勢地位,有必要根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處理資訊的平臺一方。此處規定的調整具有積極意義,如果平臺不能“自證清白”,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勞東燕建議進一步細化規定,只要個人資訊處理者的行為侵犯了個人資訊權益,個人都可主張賠償。

吐槽3

個性化廣告關不掉

安裝程式時可以“一鍵同意”,撤回同意時卻設定各種障礙;搜尋過一個東西,就頻頻推送類似產品的廣告,想關都關不掉……不少使用者都有過這樣鬧心的體驗。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為個人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個人撤回同意,不影響撤回同意前已進行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的效力。

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王新銳認為,草案二審稿對撤回同意的便捷性提出要求,能夠倒逼網際網路平臺提升使用者體驗,切實保障使用者“後悔”的權利。

針對“個性化廣告關不掉”的“吐槽”,草案二審稿明確,透過自動化決策方式進行商業營銷、資訊推送,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拒絕的方式。

“一些使用者被自動化廣告追蹤時感覺非常不好,想要找到拒絕追蹤的操作入口又很難。”王新銳表示,草案二審稿指明瞭兩種使用者拒絕被自動化廣告追蹤的方式,讓使用者維權更有法律保障。

吐槽4

逝者資訊怎麼保護

網際網路作為當代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留下了許多逝者的生活痕跡。如何保護逝者的個人資訊權益?草案二審稿給出答案。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確,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作為對民法典的銜接,草案二審稿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個人在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由其近親屬行使。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高豔東認為,從民法角度看,此處修改將死者個人資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進行保護,這種立法理念值得肯定。

高豔東還表示,法律應當考慮死者個人資訊的特殊性,對其適用不同於自然人個人資訊的保護標準,從而實現對侵權行為的精準打擊和對法律資源的最優利用。

(原標題:資訊收集太“任性”個性化廣告關不掉 侵權責任舉證難 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迴應公眾“吐槽”)

流程編輯:u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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