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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無理由退貨”,這把保護傘你用對了嗎?

  • 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垂釣
  • 2022-03-26
簡介本案中,平臺公司在與小家網路交易過程中,在商品描述頁面明確標註了該產品拆封後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字樣,並在訂單確認產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定顯著的確認程式,應當認為該平臺已經採取了一定措施,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該提示對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具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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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滿意相信大家也不怕

因為有“七日無理由退貨”這把保護傘

不滿意就退!退!退!

“七日無理由退貨”,這把保護傘你用對了嗎?

網路購物平臺中常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這個規則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但消費者真能無限制地任性退貨嗎?

“七日無理由退貨”,這把保護傘你用對了嗎?

近日

上海閔行法院審理了一起

因網購退貨引發的糾紛案件

消費者想退就退

經營者果斷說不

那麼到底能不能退?

且看——

“七日無理由退貨”,這把保護傘你用對了嗎?

“七日無理由退貨”,這把保護傘你用對了嗎?

為拍攝菜譜,小家(化名)欲採購一臺單反照相機。經多方比對,並在某購物平臺諮詢客服後,小家終於選購了一臺佳能單反套機。

收到貨物、拆封試用後,小家發現該相機無法達到她拍攝菜譜的需求,故以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提交退貨申請。但是平臺以商品頁面顯示拆封不支援七日無理由退貨,且相機被拆封為由拒絕辦理退貨事宜。一心想退貨的小家看到自己的要求果斷被拒,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退貨。

原告訴稱:

在購買前,原告已經將其購買目的和平臺客服進行了溝通,在客服的推薦下購買了該款單反,但是收到後卻不能達到其拍攝菜譜的需求,且原告在瀏覽商品網站和購買頁面時也並未看到有標註“支援7天無理由退貨(拆封後不支援)”字樣。

被告辯稱:

在原告購買商品的頁面中,被告已明確標註“拆封後不支援七天無理由退貨”,且在原告提交訂單付款前被告又再次以紅色字型提示,原告在充分知曉的情況下拆封商品並使用,故不能享受七天內無理由退貨。此外,原告所購商品屬於高階電子產品,產品表面外包裝有防撕貼,原告拆除防撕貼並使用後,商品價值會大大貶損,影響二次銷售,故不支援退貨。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查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

圍繞爭議焦點

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小家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拆封使用後的相機是否屬於

“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範疇?

不屬於!

本案中,小家所購相機屬於價值相對較高的電子產品,其出廠時均有原廠封貼作為商品為新品的證明,一旦拆封試用,之後的消費者會認為該商品為二手從而導致商品價值明顯貶損,進而影響第二次銷售,符合一經啟用或者試用價值貶損較大商品的特徵,屬於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故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法條連結

向上滑動閱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費者定作的;

(二) 鮮活易腐的;

(三) 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參考《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第七條 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啟用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二十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採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註。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定顯著確認程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網路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商家是否盡到其提示義務?

是!

本案中,平臺公司在與小家網路交易過程中,在商品描述頁面明確標註了該產品拆封後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字樣,並在訂單確認產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定顯著的確認程式,應當認為該平臺已經採取了一定措施,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該提示對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具有約束力。

小家作為消費者是否負有注意義務?

是!

消費者在購買網路商品時應盡審慎注意義務,選購商品時應當全面詳細的瞭解產品情況,閱讀包括退換貨約定的全部資訊。如果對保修、退換貨規定有異議也應當在購買前及時向商家進行諮詢,在完全瞭解商品資訊後再決定是否購買。本案中,原告稱未看到商家的提示訊息,但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基於消費者的後悔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網路購物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利。但網路購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費者任性退貨,不僅會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也會使經營者合法權利受到侵犯。希望消費者能真正瞭解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真相,審慎對待這項權利,一起營造誠信、公平的交易環境。

“七日無理由退貨”,這把保護傘你用對了嗎?

資料:上海閔行法院

記者:徐瑋 湯洪魁

編輯:方佳璐

*轉載請註明來自“今日閔行”

“七日無理由退貨”,這把保護傘你用對了嗎?

上觀號作者:今日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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