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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政府釋出通告:4月18日至26日未經批准禁止漁船出海

  • 由 央廣網 發表于 垂釣
  • 2022-03-21
簡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建築廢棄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通告內容如下:一是劇毒化學品、

每年禁止出海是什麼時間

央廣網青島4月16日訊息(記者王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青島市政府日前釋出《關於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和《關於對青島沿海岸線和船舶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通告》,決定4月18日至4月26日期間,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管理和沿海岸線、船舶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建築廢棄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通告內容如下:

一是劇毒化學品、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禁止通行時間為2019年4月20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在此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劇毒化學品、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全部禁止通行。

二是危險化學品(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下同)運輸車輛限制通行。限制通行時間為2019年4月20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在本市行政區域,未經批准禁止通行。經批准通行的,每日7時至9時30分、16時30分至19時禁止通行;每日22時至次日凌晨6時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已經駛入的應當提前從就近收費站駛離,禁止在服務區或者收費站廣場停留。

此外,因保障國計民生確須通行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通行證,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申領通行證方式可透過登入“青島公安網公安民生警務平臺”進行網上辦理。本通告發布前已經申領通行證,且證件在有效期限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可以持證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根據通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設定禁行、限行標誌,及時疏導滯留車輛,並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實行其他臨時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參與者應當服從交警指揮,按照交通標誌指示行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本通告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採取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期間,本市原有重中型貨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行規定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為加強青島沿海治安管理,維護沿海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沿海岸線和船舶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通告內容如下:

2019年4月18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任何人員在嶗山區石老人海水浴場至市北區青島郵輪母港客運中心沿線海域游泳、潛水、垂釣和捕撈作業。

2019年4月18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除涉及民生外,暫停沿海一線所有客運碼頭、站點(青島國際郵輪港除外)的經營,以及客船、摩托艇、帆船等各類船舶的客運活動。

2019年4月18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漁船出海。

2019年4月18日0時至2019年4月26日24時,實行船舶集中停靠(執行公務的船舶除外),由有關區(市)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及相關主管部門落實管控措施。

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19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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