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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級勞鑑委出具的“傷情鑑定結論”不一致,如何做才會更有利?

  • 由 法律案例 發表于 垂釣
  • 2021-11-29
簡介6、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於2015年10月23日向浙勞鑑委提交了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的相關申報材料,後浙勞鑑委對李某的傷情進行了再次鑑定,並於2015年12月14日作出浙勞鑑結字[2015]1635號《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書》一

工傷鑑定複查結果會變嗎

兩級勞鑑委出具的“傷情鑑定結論”不一致,如何做才會更有利?

作者:蔣峰

鑑定結論對事實的認定有重要作用。本文以一則公開的案例為基礎,對此提出觀點。

一、本案當事人

1、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

2、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

二、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十級傷殘補助金21,000元(3000元×7)、停工留薪期工資12,000元(3000元×4)、一次性就業補助金9396(4698元×2)、一次性醫療補助金9396元(4698元×2)和鑑定費41元,合計51,833元;

2、請求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因治療墊付的醫藥費4801。44元、交通費2515元併為李某進行繼續治療。

三、原告上訴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援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因就醫產生的醫療費2801。44元、交通費2515元併為李某繼續治療。

四、原告申請再審請求及理由

1、判令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實際傷殘補助金2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7200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0182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0182元,合計113364元;

2、判令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因處理本案事宜產生的誤工損失204000元和生活費損失68000元;

3、判令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因治療墊付的醫藥費338。22元、交通費492。5元(不包含原判已經支援的部分),併為李某進行繼續治療;

4、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承擔。

浙江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浙勞鑑委)於2018年5月7日出具了浙勞鑑結字(2018)482號《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書》,結論是未構級。一、二審法院據此作出生效判決。再審申請人李某收到二審判決書不久,便收到了浙勞鑑委於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關於更正李某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的通知》,認為李某的工傷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綜合評定),同時撤銷浙勞鑑結字(2018)482號《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書》。

五、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第二次判決)

一、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

還應支付李某

醫療費1386。94元及交通費631元,共計2017。94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

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李某負擔。

二審法院:(第二次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李某負擔

再審法院:

一、撤銷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終某號民事判決及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2018)浙0421民初某號民事判決;

二、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李某支付36887.48元;

三、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兩級勞鑑委出具的“傷情鑑定結論”不一致,如何做才會更有利?

六、法律事實

1、2013年8月30日,李某在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處工作時,左上臂被碎砂輪片擊傷。李某後被送至嘉善縣衛生院初步治療,診斷為左手上臂外傷。

2、2015年5月15日,經嘉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上述李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3、2015年9月28日,李某傷情經嘉興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

工傷九級傷殘

,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於2015年10月8日簽收上述鑑定結論。

4、李某後於2015年10月12日向嘉善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其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鑑定費等共計95,528元。

5、2015年10月19日,嘉善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善勞仲不字[2015]第005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一份,以“其他”為由不予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請,李某因此訴至該院。

6、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於2015年10月23日向浙勞鑑委提交了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的相關申報材料,後浙勞鑑委對李某的傷情進行了再次鑑定,並於2015年12月14日作出浙勞鑑結字[2015]1635號《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書》一份,

認定李某傷情未構成傷殘等級。

7、

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2012年嘉善縣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356元。

8、一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上述事實,於2016年3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資6000元、鑑定費280元共計6280元並駁回了李某其餘訴請。

(第一次判決)

9、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李某又增加了訴請要求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支付醫療費3386。94元及交通費631元,對李某增加的訴請,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在二審中抗辯認為“李某每次治療的費用都是公司支付的,最後在司法所調解時公司又支付了李某2000元等”,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增加的訴請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李某應當透過其他途徑解決”,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浙04民終00827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10、李某就本案工傷事宜又向

嘉興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2017年11月13日嘉興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嘉勞鑑(1)結字(2017)1644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結論為“

工傷致殘程度十級

”,李某不服遂向

浙勞鑑委

提出再次鑑定申請,浙勞鑑委受理後通知李某前往參加現場鑑定,但李某未按指定時間到達鑑定現場,致浙勞鑑委

未能及時作出再次鑑定結論。

11、

李某卻

又已向嘉善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十級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鑑定費共計51,833元及因治療墊付的醫藥費4801。44元、交通費2515元並要求公司為李某進行繼續治療,嘉善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李某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於2018年1月17日作出善勞人仲不字(2018)第0015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12、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如訴請。(第二次起訴)。訴訟期間,一審法院遂組織雙方再次至浙勞鑑委就李某是否構成傷殘等級作出鑑定,2018年5月7日浙勞鑑委出具“浙勞鑑結字(2018)482號”

《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書》,鑑定結論為未構級

13、再審期間,

李某以出現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

為由向再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浙勞鑑委於2018年8月27日出具的《關於更正李某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的通知》,擬證明其工傷傷殘構成十級;2。病歷四頁、醫藥費發票一組、交通費發票一組,擬證明李某因本次工傷產生了醫藥費338。12元、交通費492。5元。

14、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再審法院向浙勞鑑委就鑑定相關事宜發函調查,該委於2019年3月14日向再審法院出具了《關於李某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更正說明》,其中載明:“專家組認為:根據現場醫檢情況並結合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診斷報告,雖然沒有符合其傷情的條款,

但綜合考慮李某有神經源性損害,按照等級相應原則,建議評定為十級。”

15、

再審期間,嘉善某機械有限公司對李某的工傷申請重新組織鑑定。因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故該申請,再審法院不予准許。

兩級勞鑑委出具的“傷情鑑定結論”不一致,如何做才會更有利?

七、本案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的工傷是否構成十級傷殘以及李某應享受什麼工傷待遇。

八、評析

1、鑑定結論:

司法鑑定實際上是運用具有科學基礎的技術完成法庭提出的專門性問題的解答。要回答“是什麼”和“為什麼”。科學性是鑑定結論的本質屬性,不僅要認識到鑑定結論的科學性中包含著技術和經驗,還要認識到鑑定結論中的科學性不等於正確性,更要認識到鑑定結論的科學性實際上就是要注重科學精神。科學所認定的事實和規律是透過人類的生產、生活以及科學實驗等活動獲得的,科學是經過人類實踐的反覆檢驗、證明是正確的認識,這種可檢驗性和可重複性不會因人而異。鑑定結論是否具有科學性,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其所採用的鑑定技術為學界所認可,得出的鑑定結論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可檢驗性和可重複性。

2、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結合本案具體分析:

1、本案原告與被告都是先後收到5份判決書。經歷的審理過程,具體為:第一輪審判:縣級法院、中級法院。第二輪審判:縣級法院、中級法院、高階法院。為什麼呢?還是出在證據的問題上。在本案中的關鍵證據是:鑑定結論。

2、第一次鑑定結論:經過嘉興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工傷九級傷殘。第二次鑑定結論:因為被告不服,向浙江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被鑑定為不構成傷殘等級。在第一輪審判中,法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是以浙江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為準。不支援原告的工傷待遇方面的請求。

3、第三次鑑定結論:原告再次向嘉興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定為為工傷十級傷殘。 第四次鑑定結論:經過法院組織雙方再次到浙江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還是原來的結論:不構成傷殘等級。在第二輪審判中,法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是以浙江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為準。不支援原告的工傷待遇方面的請求。

4、第五次鑑定結論:浙勞鑑委於2018年8月27日出具的《關於更正李某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的通知》,其工傷傷殘構成十級。

高階法院遂才依法認定原告能得十級傷殘待遇。

5、《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其本身的缺陷是存在。市級勞鑑委和省級勞鑑委分別出具的“鑑定結論”如果不一致。那麼要以省級勞鑑委的鑑定結論為準。這樣一來,剝奪了法院的對證據的審查權,也剝奪了原告與被告雙方的質證權。不管省級勞鑑委的結論的科學性、正確性。唯它作出的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這樣易產生錯案。在本案中就體現出來。兩種結論。究竟哪個的結論更符合事物的規律性?要學習英美法系的作法,讓鑑定人親自出席庭審現場。接受原告被告雙方的交叉詢問,接受法官的詢問。讓這樣的專業性較強的證據經過幾番較量。誰的含金量高,或許更能發現出來。

6、勞動者為了得到真相,要找技術水平高的醫療機構和專家來診斷。或許能得到更有利的結果。

正確認識鑑定結論。更好維護合法權益。

兩級勞鑑委出具的“傷情鑑定結論”不一致,如何做才會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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