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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宿州,女子李某騎平衡車摔倒

  • 由 曾經四下皆空 發表于 武術
  • 2023-02-02
簡介近日,安徽宿州女子李某騎平衡車摔倒後身亡一案宣判,期間家人將平衡車生產廠家、銷售旗艦店和購物平臺等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13萬元,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平衡車廠家與李某各自承擔50%的過錯責任,由某深圳某平衡車廠家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57萬元

平衡車突然倒轉怎麼回事

安徽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宿州,畫面曝光。近日,安徽宿州女子李某騎平衡車摔倒後身亡一案宣判,期間家人將平衡車生產廠家、銷售旗艦店和購物平臺等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13萬元,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平衡車廠家與李某各自承擔50%的過錯責任,由某深圳某平衡車廠家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57萬元。

安徽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宿州,女子李某騎平衡車摔倒

安徽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宿州,女子李某騎平衡車摔倒

李某今年30歲左右,2017年6月6日,李某以貨到付款的方式在某網購商城旗艦店下單購買了一輛智慧電動平衡車,價格為1430元。

安徽發生一起事件,位置在宿州,女子李某騎平衡車摔倒

4天后收到貨後李某就進行了組裝,然後在住處試駕。隔天下午3點多,李某就駕駛該平衡車在宿州某市政路段上路行駛時突然摔倒。

李某摔倒後醫院診斷為: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住院三天後李某在全麻下進行了開顱手術,因為其家人要求轉院進一步治療,醫院給予辦理自動出院,李女士出院時處於深昏迷狀態,無自主呼吸,在轉院途中不幸死亡。

此後,李某的家人將生產廠家深圳某公司、福州某科技公司、某商城購物平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者各項損失共計213萬餘元。

看完事件經過,大家關心的是這個事件裡面,李某因騎平衡車摔倒後死亡,廠家和銷售平臺應該負責任嗎?一起來看細節:

一、李某家人認為:涉案智慧電動平衡車存在產品設計缺陷,要求對涉案平衡車進行檢測,然而對於平衡車這種新型潮流物品,國內目前有能力和資質進行司法鑑定的機構不多。後寧夏某檢測公司表示可以對平衡車進行相關的鑑定,該機構對平衡車進行開機試驗,檢測結果他們發現開機後,一隻腳踩在腳墊上,裝置就直接前進或後退執行,不符合《產品手冊》有四個感測器的描述。

該檢測機構認為:鑑於存在上述問題,無法對涉案平衡車進行後續的安全效能測試,且無法區分是否為裝置本身問題或長期空置導致,本次鑑定不能得出明確結論,也就是說檢測了和沒檢測一樣。

二、平衡車公司認為:首先,李某的家人並沒有證據證明產品存在缺陷和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手冊上明確說明了可能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使用行為,已經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警示,並說明正確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該警示足以讓普通消費者瞭解產品的性質以及如何避免合理危險從而安全使用產品,已經盡到警示和說明義務。”

其次,廠家還認為:李某在使用中存在嚴重過錯,不但未依照要求佩戴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護具頭盔,並且李某是違規在禁止使用的街道上進行騎行,增加了事故發生的風險。

這樣就不能排除當時能是操作不當,受到驚嚇或著遇到障礙物避障不及時而導致摔倒,所以廠家認為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對此,李女士家人則表示:產品的合格證不能作為認定合格的依據,合格證是廠家自己公司出具的,不符合企業相關規定 而李某是在非機動車道上使用,不存在過錯。

三、雙方爭論的焦點是平衡車的設計缺陷和產品質量上面的原因,法院認為電動平衡車的工作原理除了車子自身的系統感測器外,對於駕駛人的身體角度和重心調整也至關重要,駕駛者駕駛前需要進行培訓熟悉才能操作。另法律規定,平衡車禁止上道路行駛,可見平衡車上路行駛本身就具有極大的危險性,李某在收到貨物進行組裝後僅在住處試駕,次日駕駛該平衡車上路行駛,自己具有很大的過錯。

由於種種客觀原因,鑑定機構也無法鑑定出平衡車在產品質量上存在缺陷,所以根據常理判斷,令駕駛者失去平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平衡車質量原因,也有可能是自己不小心而摔倒。

應該說我們大部分人對於平衡車還是比較陌生的,生活中即使經常能看到年輕人駕駛平衡車飛馳而過,看起來是瀟灑,但總是為他們捏一把汗,總是擔心遇到危險和路況不佳的時候如何保持平衡及時剎車?

可以說導致李某摔倒的因素非常多,失去平衡、受到驚嚇、不熟悉效能、路況不佳的可能性都存在,這就好比我們大家騎腳踏車,雖然我們每個人都會騎,但是在學習腳踏車的初期相信很多人都沒少摔跤,總不能說騎腳踏車摔倒了然後去法院起訴自行車廠家,說腳踏車為什麼只有兩個輪子,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吧!

我們雖然同情死者,也希望她可以獲得賠償,但是平衡車這種時下流行的潮流產品是不能作為日常交通工具的,只能在特定的區域內短距離使用比較合適,但是即使這樣也要求駕駛者能夠熟練操作,否則依然會發生重心不穩摔倒和碰撞的情況。

雖然深圳某平衡車廠家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宿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大家如何看待這個事件?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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