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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糾紛中,關於工程價款計算的幾個問題

  • 由 質量之聲 發表于 垂釣
  • 2021-10-14
簡介在雙方當事人並未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電費計取標準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以四海園公司施工期間實際發生用電量為基數乘以定額單價計算電費,對鑑定意見計取的電費予以核減,符合客觀實際,並無不當

塔吊基礎費用由誰負責

按照定額確定甲供材金額計入工程價款的,應按照定額扣除還是按照實際使用的數額扣除?

答:應按照定額扣除。

參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終920號:關於扣除甲供材金額問題。雙方的爭議在於按照定額確定甲供材料價格後是直接扣減該數額還是按照工程實際使用的數額進行扣減。根據一審判決認定,鑑定中將甲供材金額49842437元計入工程總造價,但是僅扣除了東陽三建實際使用的49638180。99元,東陽三建解釋稱,該差額部分為其施工所節省,餘額利益理應由其享有。對此,本院認為,一審判決的計算方法標準不一致,而且,作為案涉工程甲供材料的鋼筋和混凝土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材料,定額系正常施工過程中的標準用量,東陽三建關於其施工節省下來即可由其享有的主張,理據不足,故以鑑定數額進行扣減為宜,即扣減49842437元。一審判決的此項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煙臺經緯該項上訴主張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援。

18。

未約定電費計取標準的,可以按照定額計取電費麼?

答:可以。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65號:本案中,四海園公司施工現場兩塊電錶記載的施工期間用電量共計3401940千瓦時。鑑定機構關於電費的異議答覆表明,定額工程電費計取按照實際發生電量度數乘以定額單價每千瓦時1。44元計算。在雙方當事人並未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電費計取標準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以四海園公司施工期間實際發生用電量為基數乘以定額單價計算電費,對鑑定意見計取的電費予以核減,符合客觀實際,並無不當。

19。

已經按照定額計取了電費,承包人還可以再主張施工期間生活用水費用嗎?

答:不可以主張。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判決書:關於生活用水電費問題。開泰公司認為開泰公司負擔的生活用水電費應由國泰公司承擔,應透過定額計算後從工程款中扣除;國泰公司認為生活用水電費系國泰公司支付,故應當在工程款中增加該部分費用。鑑定人認為,鑑定報告中已計取的定額水電費包含了施工用水電費和施工期間生活用水電費,不存在另行計算生活用水電費的問題,開泰公司表示對鑑定人的答覆予以認可。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鑑定人的答覆,定額水電費已經包括了施工用水電費以及施工期間生活用水電費,對國泰公司主張在定額水電費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電費的請求,不予支援。

20。

未約定施工電梯進出場及安拆費如何計取的,可以按照定額計取嗎?

答:可以。

參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判決書:5。1#—3#樓施工電梯進出場及安拆費應否計取。匯豐祥公司上訴稱,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4。2。2條約定“塔吊基礎依據甲方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執行(不含勞保基金)按實計取,大型裝置進出場費、安拆費及基礎拆除費不再計取”,故施工電梯進出場及按拆費不應計取。本院認為,該條款未明確大型裝置是否包含施工電梯,原審法院認定該條款中大型裝置係指塔吊而不包含施工電梯,並認定應當計取1#—3#樓施工電梯進出場及安拆費並無不當,匯豐祥公司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21。

暫定材料價格差程式無法執行的,可以按照定額計算暫定材料價格嗎?

答:可以。

參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557號裁定書:有證據證明原判決關於案涉S1一期高層、S2二期低層暫定材料價格差的認定。按常理而言,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上冊約定暫定材料價格審批條款時都知道,如果不同時約定暫定價材料明細範圍,該審批程式的約定將因沒有明確審批物件範圍而事實上無法履行。但雙方當事人當時並未對暫定價材料明細範圍作出約定。反而,案涉兩項工程早在2011年9月和2012年6月即已分別進行開工建設。其中S2二期低層已在2013年9月停工。可見,在明確暫定價材料明細範圍之前,雙方當事人均未遵守暫定材料價格差的審批程式約定。直至2014年5月30日,雙方簽訂案涉合同下冊明確暫定價材料明細範圍時為止,案涉工程已進行了大量施工。因此,案涉合同價格審批程式事實上無法進行並非中建四局單方原因所致。雖然雙方當事人約定審批程式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當時真實的市場暫定材料採購價,但根據合同上冊的相關約定,中建四局提出暫定單價材料和裝置的採購申請時,要提交不少於三家供應商的採購價格報崑山合生審批。故暫定單價材料和裝置採購價格並不等於市場實際採購價,更不等於崑山合生上級集團單方所稱的暫定價格材料實際採購價。在施工當時暫定價格材料採購價無法透過審批程式確定的情形下,即便中建四局簽署合同下冊確認暫定價材料明細範圍,因審批程式客觀上並未適用於施工中已使用的暫定價材料而不能得出其認可雙方結算時以暫定材料價格計價的結論。至於崑山合生申請再審主張,應採納其單方提供的市場採購價格作為暫定價格材料清單中的材料單價,既缺乏合同依據也不符合雙方當時的約定。

22。

未約定執行相關計價檔案,承包人在相關計價檔案實施前已施工,並在該計價檔案實施後補籤合同的,是否可以執行該計價檔案?

答:不可以。

參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63號裁定書:關於應否執行豫建設標【2014】29號檔案,增加工程造價1044649元的問題。經查,案涉樓棟中的11#樓工程開工令顯示,2014年6月27日開始施工,表明雙方之間的工程施工合同自該日即開始實際履行,雙方於2014年8月19日簽訂的《億祥美郡施工總承包合同》系施工後補籤的合同。豫建設標【2014】29號檔案規定:“本檔案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招標或簽訂合同的工程按原約定”。因本案雙方未在《億祥美郡施工總承包合同》明確約定適用該標準,故一、二審判決根據案涉工程實際開工日期的情況,認定案涉工程不適用豫建設標【2014】29號檔案,並對該項費用不予增加,並無不當。

23。

未約定甲供材稅金按照定額計取的,甲供材稅金可以按照定額計取嗎?

答:不可以。

參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1008號判決書:關於甲供材稅金差額1054384。45元的負擔主體,該差額是油田開發公司實際繳稅數額與按定額結算方式計算稅款的差額。一審法院認為油田開發公司在開發案涉專案過程中所執行的結算方式即為定額結算,在定額結算中材料費的稅費計取標準系按比例取費,非油田開發公司自行繳納稅金的標準,故該院對兩種標準差額部分的1054384。45元不認定為已付工程款。但是,首先,稅費屬於國家依法予以徵繳的法定款項,數額由稅務機關依照相應法律法規等依法確定,並非當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確定數額或鑑定機構、審計機構自行確定數額;其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74。1款明確約定了“發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應按照國家現行稅法和有關部門現行規定繳納合同工程需繳的一切稅費”,並未將承包人盛諧建設公司及非法轉包後的主體排除在外,亦未約定稅款負擔按定額結算;再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及實際履行時,尚未失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了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了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裝置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即當時的法律法規確定了勞務提供者的納稅義務人的地位。因此,在油田開發公司將工程發包給盛諧建設公司、盛諧建設公司轉包給逯某梅的情況下,油田開發公司已將甲供材實際提供給工程,計入工程造價,其僅為代付稅款主體,並非實際義務人,一審法院以定額計算比例認定稅款,產生代付主體就差額的不當負擔,屬於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該甲供材稅金差額1054384。45元應計入油田開發公司已付工程款。綜上,油田開發公司已付工程款應為241687143。16元(一審判決認定的240632758。71元+1054384。45元=241687143。16元),欠付工程款應為32900133。16元(274587276。32元-241687143。16元=32900133。16元)。另外,如前所述,油田開發公司對逯某梅的給付責任,應以其對盛諧建設公司欠付工程款範圍為限。盛諧建設公司、油田開發公司其中一方對逯某梅全部或部分承擔本判決第二項確定的工程價款以及利息,另一方對逯某梅的給付責任相應減免。

24。

相關施工內容應按照施工圖紙還是施工方案計取工程價款?

答:按照施工方案計取工程價款。

參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判決書:1#—3#樓頂板、D1車庫頂板及筏板馬凳鋼筋工程造價是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計取1132474元、按照圖紙會審紀要予以計取2259815元,還是按照施工照片予以計取398358元。因施工照片系匯豐祥公司單方提供,無法證實是案涉工程的施工現場,故不予採信。經核對,施工方案與圖紙會審紀要對1#—3#樓頂板、D1車庫頂板及筏板馬凳鋼筋在材料選擇和做法上所描述的資訊是一致的,但施工方案有圖示,相比圖紙會審紀要,施工方案記載的施工內容更清楚,更全面,故應當按照施工方案予以計取費用1132474元,四建公司要求按圖紙會審紀要計取以及匯豐祥公司、寶豐集團、寶豐地產公司要求按照施工照片予以計取相關費用的質證意見均不予採信。

25。

相關施工內容應按照施工圖紙還是按照竣工圖紙計取工程價款?

答:按照竣工圖紙計取工程價款。

參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1145號判決書:3#樓牆面抹灰、天棚裝飾造價是按照竣工圖紙予以計取(2237271+613188)元還是按照施工圖紙予以計取(1757446+136106)元。因施工圖紙是在工程開工前形成的,施工過程中可能存在設計變更、工程增加或減少等情形,如按圖施工,沒有變動的,可以在原施工圖上加蓋“竣工圖”標誌,但案涉施工圖紙上並沒有加蓋“竣工圖”標誌,而案涉竣工圖紙上加蓋有“竣工圖”標誌,且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竣工圖紙可以反映工程的實際,故對四建公司的質證意見予以採信,3#樓牆面抹灰、天棚裝飾造價按照竣工圖紙予以計取,應為2850459元(2237271元+613188元)。

1#、2#樓樓面加漿、拉毛工程造價按照竣工圖380214元應否予以計取。因竣工圖紙上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竣工圖紙可以反映工程的實際,故對四建公司的質證意見予以採信,1#、2#樓樓面加漿、拉毛工程造價按照竣工圖380214元予以計取。

26。

材料價格不具備加權平均法計算條件的,可以按照算術平均法計算嗎?

答:可以。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判決書:關於材料取費單價。國泰公司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地下室水泥、沙石、水電材料應當按照主體驗收至竣工前一個月,鋼筋混凝土磚等應按照開工至主體驗收前一個月,均按加權平均法計算。鑑定人答覆,取費時間經核對已按國泰公司主張進行了調整,對於計算方法,因雙方提交的鑑定資料不具備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的條件,故按照算術平均法,且算術平均法是正常情況下計算材料價格的主要方法。一審法院對鑑定人關於按算術平均法計算單價的解釋予以確認,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27。

成品進戶門應按照淨面積計算還是按照洞口尺寸計算?

答:應按照淨面積計算。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判決書:關於4-6號樓進戶門計價問題。國泰公司認為應按照洞口尺寸計算面積,鑑定人按淨面積少算52595。93元。鑑定人答覆按照定額計算方法,成品進戶門以淨面積計算而不是以洞口尺寸計算,鑑定結果符合計價規範。一審法院對鑑定人的答覆意見予以確認,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28。

未約定總包配合費包含稅金的,可以計取稅金嗎?

答:可以計取稅金。

參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314號判決書:根據建設工程造價結算一般規則,稅金一般是以工程直接費、間接費等為基數按照稅率計算,總包配合管理費作為間接費的一部分,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為含稅價的情況下應當計取稅金,該部分[1895503。55+433291。8(外牆保溫配合費調差)+80000(電梯配合費)+(75000-14488)(1-3號樓大廳及架空層裝飾配合費差額)+16000(2號樓亮化配合費)]×3。477%=86414。14元應計入工程造價。

29。

公路工程專案中按照定額計取工程價款的,可以主張總部管理費嗎?

答:不可以。

參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912號判決書:公路定額中沒有總部管理費這一項,鑑定機構不予計取並無不當,川越公司的主張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對其此點上訴不予支援。

(來源:住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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