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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如何救濟

  • 由 趙國龍律師 發表于 垂釣
  • 2021-09-03
簡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調查過程中,需要受害職工提供建築企業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的證據材料,受傷職工可以透過確認勞動關係仲裁、訴訟程式固定相關事實確定建築企業違反分包事實,從而幫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

農民工在工地摔傷怎麼辦

目前建築工地行業存在大量違法轉包、違法分包的現象,工地上的農民工主要是透過老鄉、包工頭介紹進入建築工地工作,農民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情形在所難免,農民工維權意識淡薄,在進入工作時包工頭、發包人也沒有與農民工簽訂材料,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簡單省事的方法就是按照人身損害進行維權,農民工治療結束後按照提供勞務損害糾紛向法院起訴包工頭、發包人,由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對於包工頭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這種維權方式的弊端是農民工對於自己受傷行為要承擔一定的過錯,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提供勞務的一方和接受勞務的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最終處理過程中一般會判決農民工承擔30%左右的過錯責任,從而導致農民工最終獲得的賠償變少。

建築工地“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如何救濟

另外一種維權方法是申請工傷認定,透過工傷賠償流程進行維權,今天我們主要探討透過工傷認定賠償的方法。

1、

認定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農民工透過老鄉、包工頭介紹進入工作崗位時基本上是沒有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農民工受傷後包工頭、發包單位是不會主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而農民工自己申報工傷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需要提供勞動關係證明。這時勞動者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違法分包的發包方存在勞動關係,但實踐中仲裁委、法院對於勞動者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係的請求大部分是不支援的。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發包方承擔的用工主體責任,並不是說勞動者與發包方存在勞動關係。因為發包方根本不知道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用了多少人,支付了什麼待遇和支付方式,從法理上來講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與發包方確認勞動關係是不成立的。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你無法提供的勞動關係證明的話就無法認定工傷,如果是這種情況,明顯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作為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發包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請不能獲得支援,進而無法進行工傷認定。

但實踐中也存在作為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保險責任,即在特殊情形下,認定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並不必然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係為前提,該條是對於擬製工傷保險責任主體的規定,此時無須以受傷害職工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因此,對於能否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關鍵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能否認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調查過程中,需要受害職工提供建築企業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組織或自然人的證據材料,受傷職工可以透過確認勞動關係仲裁、訴訟程式固定相關事實確定建築企業違反分包事實,從而幫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直接按照工傷賠償流程進行工傷認定,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確定最終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

建築工地“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如何救濟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情況下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要求包工頭、違法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法院會直接向勞動者釋明要求變更訴訟請求,依照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進行處理,若勞動者經法院法官釋明後不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會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因此勞動者的訴請沒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情況下只能透過人身損害來進行維權。

根據以上陳述可知勞動者在建築工地上受傷後準備採取工傷申報,工傷賠償流程進行維權的話,需要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然後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流程最終要求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待遇賠償,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能認定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者想透過工傷賠償途徑進行維權過於困難。希望可以出具更全面的法律法規對農民工在建築工地受傷做出進一步具體明確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此種情形是否必要要做出認定要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不要讓該得到的利益遲遲得不到公平的處理。

建築工地“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傷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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