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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遞】黃珏老鵝“飛”上公堂,誰侵權誰?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垂釣
  • 2023-01-21
簡介”關於焦點二,法院認為,被告使用非遺牌匾用於經營以及向招收的學員發放非遺牌匾,容易讓公眾誤認為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

老鵝是誰毀了揚州的

近日,揚州中院對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該案中,黃珏老鵝製作技藝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張師傅狀告冒用“代表性傳承人”稱號的劉某(化名),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並索要賠償。

據悉,該案是揚州法院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司法實踐突破,判決既保護了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否定了原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稱呼的壟斷性權利,對傳統文化法治化利用起到了示範作用。

【案例速遞】黃珏老鵝“飛”上公堂,誰侵權誰?

黃珏老鵝 資料圖

對簿公堂

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遇“李鬼”

揚州人的餐桌上,總是少不了一份鹹香味俱全的老鵝,作為獨特的地域產物,黃珏老鵝製作技藝於2008年被確定為第一批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之後,張師傅的父親獲得該專案市級傳承人稱號,張師傅作為家傳技藝第六代傳人,傳承了祖輩衣缽,先後獲得該專案區級、市級傳承人稱號。2020年一份事蹟材料對張師傅的介紹中稱:“2018年,被認定為市級代表性傳承人,也是目前該專案唯一的市級傳承人。”

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是榮譽,更是責任。多年來,張師傅為黃珏老鵝製作技藝的傳承、保護和傳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然而,讓張師傅感到苦惱的是,老鵝市場較大,市面上一商家也打著黃珏老鵝製作技藝傳承人的名號開店營業,還以此招收學員、招募加盟商,在全國擴充套件到了100多家門店。更讓張師傅感到氣憤的是,該商家竟然擁有一塊“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黃珏老鵝製作技藝”的牌匾。

張師傅認為,自己作為黃珏老鵝製作技藝唯一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毋庸置疑,該商家實際經營人劉某的行為,容易讓人誤以為劉某也是“代表性傳承人”,而劉某私自制作非物質文化遺產牌匾,嚴重侵害了自己作為“代表性傳承人”的合法權益。張師傅一紙訴狀交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停止使用“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商業宣傳,並賠償損失。

被告辯駁

非遺屬於全體市民,怎能一人獨有?

不只在劉某的店鋪中,其抖音賬號中也有“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黃珏老鵝製作技藝”牌匾的照片,還有“非遺合夥人”等標籤、介紹,以及劉某為學員和加盟商發放非遺牌匾等。

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表示,原告提起的關於不正當競爭關係,應該是具有競爭關係的商業主體之間不正當競爭,但是原告是自然人,甚至連營業執照都沒有,不屬於法律上的商業主體。同時,劉某認為,黃珏老鵝技藝被認定為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自己在生產中,也是基於該技藝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作的正常宣傳行為。

“黃珏老鵝製作技藝屬於揚州市民共有,並非原告一人享有。”劉某表示,張師傅被授予代表性傳承人稱號,並非授予其對於該技藝的獨佔所有以及獨佔使用,自己的宣傳並未造成原告任何損失,是正常的商業宣傳。

【案例速遞】黃珏老鵝“飛”上公堂,誰侵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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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構成虛假宣傳,應立即停止侵權

揚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一、原告是否為本案適格的原告;二、被告被控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如構成,被告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關於焦點一,法院認為,張師傅是本案適格的原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將經營者限定在傳統市場中的商品經營者或者營利性服務提供者,更沒有限定在具有營業執照的經營者。法律明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關於焦點二,法院認為,被告使用非遺牌匾用於經營以及向招收的學員發放非遺牌匾,容易讓公眾誤認為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

張師傅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在從事黃珏老鵝生產經營中具有代表性以及影響力,其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稱號與其製作銷售的黃珏老鵝結合在一起,具備了特有的經營性標識,足以能夠與別的經營者相區分。

原告被告是同業競爭者,被告未經依法認定,使用原告依法獲得並形成了其特有經營性的標識,會影響相關公眾的判斷和選擇,從而增加了選擇與被告交易的機率。另外,也削弱了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證的權威性,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理念相悖。

關於焦點三,法院認為,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具體在停止侵權方面,張師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商業宣傳的請求。法院認為,被告實施的不正當行為的違法性在於冒用“代表性傳承人”的稱號,被告能否有權以“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名義進行商業宣傳,應由相應行政單位或保護單位認定。原告不因“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即享有排除他人合理使用“揚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稱號的權利。

綜合相關情況,法院判決劉某經營的老鵝店立即停止使用非遺牌匾並將之用於商業宣傳的虛假宣傳行為,同時,賠償原告張師傅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2萬餘元。

以案釋法

傳統文化利用走向法治化

“該案是一件兼具司法實踐價值與文化保護傳承價值的新型別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揚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眾多,該案判決侵權人承擔責任、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對傳統文化的法治化利用起到了指示、示範、規範作用。

同時,判決也從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弘揚、利用的角度,明確否定原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稱呼的壟斷權利,以鼓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合法、合理地商業利用,提升各主體的創造積極性,保障文化產業繁榮發展。

你我合力 共護非遺

“被告所說的黃珏老鵝製作技藝這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揚州市民共有,這確實沒有錯,但是他錯在私自制作本應由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所認定的牌匾,並且還以盈利為目的招收學員。”市非遺保護中心辦公室主任沈晨表示。

“無論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還是專門從事某種非遺專案的普通傳承人來說,不必過於糾結‘代表性傳承人’這一稱號。對於被列入代表性傳承人名錄中的保護單位與個人而言,這確實是一個肯定,也是一份榮譽,也需要承擔起更多的責任。”沈晨認為,“因為某些原因暫時還沒有被列入名錄的,比如案件中的劉某,不必過分執著‘代表性傳承人’這一稱號。該案的判決能夠給揚州所有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業的人以啟示,希望大家能夠合力保護好、傳承好屬於大家的非遺。”

素材來源:民三 揚州日報 揚州晚報

原標題:《【案例速遞】黃珏老鵝“飛”上公堂,誰侵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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