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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諮解案」“小孩”犯罪後,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嗎?

  • 由 國諮律所 發表于 垂釣
  • 2022-12-30
簡介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除上述情形外,年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被最高檢核準追訴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多少歲以上免於刑事處罰

12月15日安徽銅陵晚上,民警在某酒吧門口,幫一群喝高了、20多歲的年輕人處理糾紛,尋找遺失物品。不料,一名醉漢張某竟衝上前,一拳打在民警臉上,被民警當場制服。隨後,張某同伴一直求情,說自己是小孩子,希望能放他們一馬。目前,張某因涉嫌妨礙公務罪被刑事拘留,已被送至銅陵市看守所。

【出自新浪新聞,菏澤鉅野縣法院官方微博,2020-12-16】

「國諮解案」“小孩”犯罪後,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嗎?

小孩真的就可以逃避刑事責任嗎,咱們先來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公安機關在調查基本事實,應當首先核查當事人的身份、年齡,是否具有法定不負刑事責任的要件並記錄在案。本案中,據悉張某並非其口述的“小孩”,而是年滿20週歲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筆者認為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國諮解案」“小孩”犯罪後,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嗎?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務罪為故意犯罪,且不屬於故意殺人等暴力性犯罪,原則應年滿18週歲、有相應犯罪事實即可構罪。本案中,筆者認為張某醉酒襲警,妨害民警執行工作任務,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當然,其醉酒狀態、動機、日常表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等會影響量刑。

最後,人們的普遍意識是“小孩”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認知是不全面的。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強姦等暴力性犯罪,不會因其未成年而免於刑事處罰;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除上述情形外,年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被最高檢核準追訴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調低是基於社會發展的速度、未成年人的心智普遍發育程度及相關的社會事件作出的立法考量,比如“遼寧未成年男孩強姦殺人案”、愈演愈烈的“校園暴力”等社會影響惡劣的事件,刑事責任年齡調低符合公眾的期望與訴求。

「國諮解案」“小孩”犯罪後,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嗎?

(北京資深律師王洋)

【名律提醒】

家長、學校應當重視對未成年人的管教,尤其是學校有必要設定專門的普法課程,從小就培養孩子的學法、守法的意識。年齡小已經不必然不承擔刑事責任,還是要從源頭降低風險的發生。

北京、上海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矯治教育都有了越來越科學的處理制度,各地法院也應綜合當地具體情況落實相應政策,從而共同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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