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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披著治安隊長“外衣”的“黑老大”進去了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垂釣
  • 2022-12-08
簡介此外,被告人陳旭為維護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權威地位和非法利益,逞強、打壓港底村人黃某斌一方的氣焰,糾集、指使陳楚生等多名被告人,持械與黃某斌一方糾集的多人進行鬥毆,造成雙方均有人員受傷和對方財物受損,社會影響惡劣,已構成聚眾鬥毆罪

毀壞堤壩構成什麼罪

從2011年開始,有一個犯罪組織在汕頭市潮陽區關埠鎮福倉社群滋生,並在此後7年的時間裡不斷髮展擴張,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及危害後果。

二十年!披著治安隊長“外衣”的“黑老大”進去了

在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這個犯罪組織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一舉摧毀,其組織者、領導者、參與者都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十年!披著治安隊長“外衣”的“黑老大”進去了

主犯陳旭,1981年9月30日出生,漢族,籍貫汕頭市潮陽區,初中文化程度,案發前系潮陽區關埠鎮治安隊隊長。

從治安隊長,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陳旭的角色變化令人瞠目。公訴機關指控,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發展演變過程,大致可分為二個階段,2011年至2013年是該組織逐步形成階段。

1999年起,陳旭擔任汕頭市潮陽區關埠鎮福倉社群治安員,2005年起透過經營廢品收購生意逐漸發家,至2008年起再承包了福倉沙場,進一步聚集財富。2012年6月起,陳旭利用擔任關埠鎮治安隊隊長的職務便利,逐漸糾集被告人陳楚生、陳武群、陳偉旭、陳悅生、陳少豐、陳曉潔等人,在關埠鎮一帶,分分合合,實施網路賭博、發放高利貸、非法佔地、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年!披著治安隊長“外衣”的“黑老大”進去了

第二階段為2013年至2018年,是該組織發展擴張階段。

2013年起,陳旭開始經營關埠鎮客運站,帶領組織成員透過強迫交易犯罪行為,形成客執行業壟斷地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漸成形。在此期間,該組織不斷髮展壯大,被告人陳文俊、陳淡欽和同案人陳勇青、陳來興等人先後加入該組織。該組織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行為。

2012年中,陳旭在未經任何申報審批的情況下,在關埠鎮投資建設三層樓房的客運站。2013年4月,關埠客運站開業運營,陳旭僱用陳少豐負責客運站的日常管理,僱用陳林福、陳木龍等人作為客運站工作人員。

同年6月,為非法壟斷關埠鎮的客運經營、增加客運站的收入,時任鎮治安隊隊長的陳旭利用其職權,以政府開展“千村環境整治”為名義,擅自在關埠鎮架設兩個限高龍門架,指使陳悅生及治安隊陳曉武等9名隊員,每天在龍門架處設卡,攔截來往的長途客車,強迫客車進入關埠客運站上下客。

陳旭還指派陳楚生、陳武群等社會人員,駕駛其提供的小汽車,在客運站附近機動設卡及巡查,攔截來往的長途客車;指使陳盤林等人在客運站路口攔截、指揮過往的客車,強迫客車進入關埠客運站。

另一方面,陳旭又親自或指使陳少豐以配合鎮政府“千村環境整治”的名義,強迫當地車隊的長途客車必須進入關埠客運站上下客,並要求繳交相關費用;同時強迫多家售票點負責人賣票後,要求客人必須到客運站上車,其從中抽取每張車票2至7元的費用。

陳旭糾集組織成員透過上述行為,使關埠客運站在當地形成行業壟斷,至2018年11月案發,經營獲利合計172萬多元。案發後,關埠客運站已被依法查封。

此外,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還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與港底村人黃某斌等人持械聚眾鬥毆,造成多人受傷;經營的沙場曾因將沙超量超重堆放在堤壩上造成堤壩崩塌;透過串通投標,陳旭的弟弟陳偉旭承包了關埠鎮福倉——土尾客運輪渡,造成集體經濟損失;非法佔地建設關埠客運站和二棟居住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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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潮陽區大峰醫院製造醫鬧,嚴重擾亂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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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關埠鎮沿堤路因港底沙場及煤場的汙染等問題而上訪的群眾進行辱罵、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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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高利貸給參賭人員,並多人多次上門追討賭債,造成被害人一家長期不敢回關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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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房還毀壞金關堤圍堤壩,經多次責令整改仍拒不執行。

該組織透過上述違法犯罪手段,不斷增強和維持在當地的影響力並聚斂資產、擴大規模,不斷樹立非法權威,加深福倉村民對該組織的畏懼感,確立在當地的稱霸地位,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及危害後果。

汕頭金平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陳楚生等13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陳旭等34名被告人犯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中的數罪或一罪,向金平法院提起公訴。金平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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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旭為非法聚斂錢財,逞強稱霸,欺壓殘害群眾,先後網羅了以其親屬、宗親、同學、朋友為主的同夥,在潮陽區關埠鎮及周邊地區,多次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陳旭為首,以被告人陳楚生、陳武群等人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陳曉潔、陳文俊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合議庭經審理認為:該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透過強迫交易、串通投標、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多次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透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關埠鎮及周邊地區和當地的長途客執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已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四個特徵,該組織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旭等人非法建設關埠客運站,借用政府開展“千村環境整治”的名義,透過設定龍門架、機動巡查、設卡攔截等強制手段,強迫長途車輛進場上下客,並強制當地票點將乘客送至關埠客運站上車,並對客運公司、客車、售票點收取管理費、服務費、票點提成等費用,最終實現對關埠鎮長途客運業務的非法控制,攫取非法利潤,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二十年!披著治安隊長“外衣”的“黑老大”進去了

陳旭等被告人在大峰醫院製造“醫鬧”,其行為則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此外,被告人陳旭為維護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權威地位和非法利益,逞強、打壓港底村人黃某斌一方的氣焰,糾集、指使陳楚生等多名被告人,持械與黃某斌一方糾集的多人進行鬥毆,造成雙方均有人員受傷和對方財物受損,社會影響惡劣,已構成聚眾鬥毆罪。

被告人陳旭還糾集、指使被告人陳楚生、陳武群、陳德新等人,到多名上訪人聚集的大街進行遊街示威、言語辱罵威脅,持續時間長達近30分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沿街居民均受到影響,上訪人員因心理懼怕不敢再合法上訪,應當認定為“有組織地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合議庭審理還認為,被告人陳旭、陳惠龍、陳偉旭在二年內多次有組織地採取僱用殘疾人上門、威脅載沙堵門、辱罵,選擇除夕夜這一具有特殊意義的節日上門滋擾、糾纏等方式,向被害人陳某彬及其家人討要賭債,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以致長期不敢回家,也對周圍住戶造成一定的影響,嚴重擾亂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同樣構成尋釁滋事罪。

同時,被告人陳旭明知防護堤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公共財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仍僱用被告人陳宏亮、陳文東故意挖掘佔用用於建造樓房,造成堤壩損毀,直接損失達1487400元,數額較大,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此外,法院還審理認定,陳旭指使弟弟陳偉旭等透過串通投標,以較低價格取得關埠鎮福倉—土尾客運輪渡渡口客運經營權,造成福倉社群集體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

二十年!披著治安隊長“外衣”的“黑老大”進去了

金平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串通投標罪,數罪併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九年,決定執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得假釋。陳楚生、陳武群、陳偉旭、陳德新等3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拘役。其中,除被告人陳楚生因在汕頭中院二審時有立功情節,其刑期由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改為九年之外,其餘被告人均二審維持原判。

基層治安隊,目的就是維護社會治安,保障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然而,被告人陳旭卻披著治安隊隊長的外衣,利用職務便利知法犯法,網羅同夥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政府基層組織的形象。陳旭等被告人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無疑是罪有應得,大快人心。

END

原標題:《二十年!披著治安隊長“外衣”的“黑老大”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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