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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書】刑事案件被告人因合同詐騙形成的侵權之債,其配偶是否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棋牌
  • 2022-10-09
簡介根據羅逸峰在二審中提交的《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香港已婚者條例》第182章第9條規定,因侵權所生之債,本是屬於林桂標一方對外形成的侵權之債,但由於已生效的(2017)粵刑終569號刑事裁定認定,林桂標所騙取的財產已被用於家庭開支,楊淑芝及家

赴償之債是什麼意思

【裁判要旨】1。被告(刑事案件被告人)將騙取的原告的資金轉走或提現或用於購買房產,同時用於其與配偶的日常開銷以及子女的學雜費等,至案發之日仍拒不退還,該事實已為生效刑事裁判所確認,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法院依據該事實對被告基於合同詐騙產生的侵權之債認定為其與配偶的夫妻共同債務並無不當。2。因被告侵權所生之債,本屬於其一方對外形成的侵權之債,但由於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認定,被告(刑事案件被告人)所騙取的財產已被用於家庭開支,其配偶及家庭因該行為享有利益,故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728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楊淑芝(LIN,YangShuZhi),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委託訴訟代理人:曾寅,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羅逸峰,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

再審申請人楊淑芝因與被申請人羅逸峰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淑芝申請再審稱:原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請求再審。理由:(一)原判決對案由認定錯誤。本案屬於合夥合同糾紛而非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審以刑事合同詐騙罪為依據認定民事侵權,繼續將共同行為認定為契約行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楊淑芝已經提供證據證明羅逸峰實際出資金額為人民幣12,257,650元,原審放棄審查楊淑芝提供的銀行賬戶明細等客觀證據,以另案生效刑事判決所涉及的出資認繳金額人民幣24,951,300元為裁判依據;(三)根據“新證據制度”的規定,另案生效刑事判決所涉免證的既判事實應限定在“基本事實”即要件事實範圍內,檀木出資環節的刑事犯罪基本事實,並非是合夥法律關係下的基本事實,對合夥法律關係下的民事審判不具有當然既判力。楊淑芝並非另案生效刑事判決的犯罪主體,且林桂標的單方口供屬於未經證實的涉及案外人的孤證,均不屬於另案生效刑事判決既判力的要件事實範圍,故在民事法律關係框架下該口供對楊淑芝不具約束力;(四)原判決錯誤承繼了另案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檀木款屬於羅逸峰個人財產而非合夥財產的結論,憑林桂標口供將楊淑芝定性為共同侵權人錯誤;(五)原審違反了民法典合同編債之抵銷的規定。羅逸峰的檀木出資款並非屬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所規定的財產範圍,且財產損失的計算是以合夥關係下檀木出資認繳額計算,所以此侵權之債和楊淑芝所主張的合夥之債應當一起審理,且能夠抵銷。

羅逸峰未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於本案案由確定是否恰當的問題。根據已生效的(2017)粵刑終569號刑事裁定認定,林桂標與羅逸峰合作經營期間,虛構事實,以低價購買的老料科檀木充當高價值的印度小葉紫檀木,騙取羅逸峰向其支付款項24,951,300元。羅逸峰以其被林桂標合同詐騙遭受物質損失,經過刑事追繳、退賠仍不足以彌補損失為由,向一審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林桂標的配偶楊淑芝返還羅逸峰被林桂標詐騙的款項22,551,300元及其利息損失。由此可見,羅逸峰基於侵權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原審據此將本案案由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並無不當。

(二)關於楊淑芝是否應當向羅逸峰承擔賠償責任及其具體金額的問題。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已為人民法院所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具體到本案中,林桂標將騙取的資金轉走或提現或用於購買房產,同時用於林桂標與楊淑芝在香港的日常開銷以及小孩的學雜費等,至案發之日仍拒不退還,該事實已為生效刑事裁判所確認,證明林桂標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原審依據該事實對林桂標基於合同詐騙產生的侵權之債屬於林桂標與楊淑芝的夫妻共同債務予以佐證,並無不當。2。本案為涉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因林桂標與楊淑芝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故對於林桂標應賠償羅逸峰的損失是否屬於林桂標與楊淑芝之間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應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審查。根據羅逸峰在二審中提交的《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香港已婚者條例》第182章第9條規定,因侵權所生之債,本是屬於林桂標一方對外形成的侵權之債,但由於已生效的(2017)粵刑終569號刑事裁定認定,林桂標所騙取的財產已被用於家庭開支,楊淑芝及家庭因該行為享有利益,故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原審據此認定此侵權之債應歸屬林桂標與楊淑芝的夫妻共同債務,楊淑芝應對此侵權之債承擔連帶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3。本案中,林桂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以低價購買的老料科檀木充當高價值的印度小葉紫檀木,騙取羅逸峰向其支付款項24,951,300元,該事實已為(2017)粵刑終569號刑事裁定所確認。楊淑芝在再審申請中辯稱其中有4,982,300元的現金無法認定,另有7,611,350元屬於裝修款而非檀木出資款,但該說法與林桂標本人出具的收款《收據》不一致,不足以推翻已被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前述事實。

(三)關於楊淑芝所主張的合夥之債是否應一併審理的問題。林桂標以低價購買的老料科檀木充當高價值的印度小葉紫檀木對羅逸峰實施合同詐騙屬侵權之債,而楊淑芝所主張的林桂標與羅逸峰之間基於承攬合同、合夥合作合同所形成的是合同之債,兩者是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原審未予合併審理,並無不當。

綜上,楊淑芝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淑芝的再審申請。

原標題:《【最高院裁判文書】刑事案件被告人因合同詐騙形成的侵權之債,其配偶是否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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