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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法律案例分析

  • 由 王法儀 發表于 棋牌
  • 2022-09-06
簡介至於丈夫又起訴朱某侵害自己權利,要求索賠精神損失費15萬,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朱某是在明知道妻子已婚還和妻子同居生子,妻子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之義務,這自然是能要求進行精神損失費的賠償

初次涉黃拘留幾天

湖南株洲,女子湯某婚後就去足浴店打工,期間隱瞞結婚事實與朱某同居,並去朱某家中見父母,收紅包。後湯某懷孕便回家與丈夫生活,7個月後,湯某生下孩子,丈夫覺得奇怪,湯某也不知孩子是誰的,丈夫於是做了親子鑑定表明非親生,生父系朱某。丈夫悲痛萬分,先是起訴妻子重婚罪被駁回,又起訴朱某索賠精神損失費15萬,最終法院認定賠償1。7萬。(來源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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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真的是到了大黴,娶到了這樣的老婆,婚後不久就去足浴店打工,一個女人在那裡孤獨一人,湯某和朱某同居在一起也是正常。但湯某的行為確實是有問題,對朱某和丈夫,他倆都是受害者。湯某謊稱未婚欺騙朱某同居生子並收其父母的錢,懷孕後又欺騙丈夫生下孩子,讓丈夫生養,兩頭騙!

丈夫很痛苦,起訴妻子構成重婚罪被駁回也是在意料之中。法律上的重婚罪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根據《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條文中,重婚罪有兩種型別,一是有配偶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與他人結婚。似乎構成重婚罪都是要以結婚為要件,司法實踐中,往往對同居關係進行不同的認定,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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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所以駁回丈夫的起訴,我覺得很大可能上是因為妻子雖然和朱某同居生子,但不滿足以夫妻名義長期、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要求。他們也只是在外打工時的一段時間住在一起,懷孕後就離開,這是妻子不構成重婚罪的根本原因。

至於丈夫又起訴朱某侵害自己權利,要求索賠精神損失費15萬,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朱某是在明知道妻子已婚還和妻子同居生子,妻子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之義務,這自然是能要求進行精神損失費的賠償。

但本案中丈夫並無充分證據證明朱某明知湯某已婚未離異而故意與其非法同居的事實,其精神損害是來源於湯某的不忠實行為,給丈夫帶來精神上的痛苦,朱某自然不用承擔精神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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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之所以支援賠償的1。7萬,是因為他確實是為孩子購買足金掛墜、手錶等相關物品,同時湯某即使他的妻子,又是朱某孩子的生母,因此,對湯某住院等費用兩人都有支付的義務,最終算出來是1。7萬!

唉,丈夫真慘,我要是丈夫肯定不服,養了懷孕妻子7個月,卻生下了別人的兒子,不過7個月就生下了孩子,丈夫當初就沒發現異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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