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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為什麼不以“低於成本價”作為投標無效的依據?

  • 由 採購學院 發表于 棋牌
  • 2022-07-25
簡介《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透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

企業低於成本投標怎麼處理

政府採購為什麼不以“低於成本價”作為投標無效的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透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本條規定,放棄了以成本價為唯一參照的判斷標準,不再強調低於成本概念。

投標人的報價“低於成本”概念來自《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招標投標法》。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經過多年實踐,

“低於成本”,是低於社會平均成本,還是低於企業個別成本,在評標過程中難以判斷,

並且“低於成本”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合同履行不一定有直接關係。

國際通行做法沒有不得低於成本投標的限制性規定,關注的重點是投標人異常低價投標是否存在影響合同履行的可能。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刪除了“低於成本”的有關條款。2019年底正在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中擬刪除“低於成本”,將對異常低價的投標的關注點由投標的成本價,調整為中標後是否影響合同履約。同時,將“異常低價”規定為澄清、說明內容。

業界將《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規定視為一大亮點。對於供應商異常低價進行投標的評價,政府採購制度已經發生變化,招標投標制度也將可能發生變化。但實踐中反映出,很多采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乃至部分監管部門觀念仍停留在“低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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