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鄰里之間因糾紛造成打架致輕傷二級的刑事判決書
- 由 潮裝搭配 發表于 棋牌
- 2022-04-25
2020年輕傷二級最低判幾個月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鹿刑初字第1
XXX
號
公訴機關鹿邑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
XXXX
甲,農民。
被告人孫
XXXX
乙,農民。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於2015年4月6日被鹿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於2015年4月16日經鹿邑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於鹿邑縣看守所。
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以鹿檢刑訴(2015)2
XX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
XXXX
乙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孫
XXXX
甲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鹿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
XXX
、丁
XXXX
出庭支援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
XXXX
甲、被告人孫
XXXX
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鹿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15時許,被告人孫
XXXX
乙到同村村民孫
XXXX
甲家商談簽訂土地買賣合同一事,二人因對合同內容有分歧而發生爭執,引起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孫
XXXX
乙用拳頭將孫
XXXX
甲的鼻部、眼部、面部打傷。經鑑定,孫
XXXX
甲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
XXXX
乙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對其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
XXXX
甲要求被告人孫
XXXX
乙賠償其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二十萬元,並要求追究被告人孫
XXXX
乙及其他打人者的法律責任。
被告人孫
XXXX
乙表示認罪,同時辯稱,發生打架是事實,但孫
XXXX
甲有錯在先,同意對他賠償,但應在合理範圍內。現已投案自首,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2)本案是被害人不履行合同引起的傷害行為,被害人有過錯在先;(3)被告人同意對被害人賠償,但由於被害人要價過高,未能達成協議;(4)被告人犯罪情節一般,在打架過程中沒有使用任何兇器,主觀惡性小,又系初犯、偶犯。基於以上理由,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
XXXX
乙和被害人孫
XXXX
甲是同村村民,因孫
XXXX
甲的一塊宅基地和孫
XXXX
乙家相鄰發生糾紛。2015年3月15日15時許,孫
XXXX
乙到孫
XXXX
甲家
XXXX
孫
XXXX
甲為什麼不履行土地轉讓協議的事,引起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孫
XXXX
乙用拳頭將孫
XXXX
甲的鼻部、眼部、面部打傷,造成孫
XXXX
甲鼻骨粉碎性骨折,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法醫學鑑定,孫
XXXX
甲的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二級。
另查明,孫
XXXX
甲雖要求被告人賠償,在法庭上未提供醫療費票據,稱其曾在醫院治療,但自己主動出院,沒要票據。經法庭多次調解,雙方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議。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孫
XXXX
乙的供述和辯解:因為孫
XXXX
甲的一塊地和我家的房子相鄰,多次發生糾紛,打過架,報過警,後經派出所調解,我以8000元的價格把這塊地買了過來,雙方草簽了協議,孫
XXXX
甲也打了收條,但在簽訂正式協議時,孫
XXXX
甲不簽了。2015年3月15日下午,我去孫
XXXX
甲家找他,發生了打架,我用拳頭打了孫
XXXX
甲的鼻子,當時孫
XXXX
甲的鼻子冒血了。我願意和孫
XXXX
甲調解,賠償孫
XXXX
甲醫療費。
(二)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孫
XXXX
甲的陳述:因為宅基地的事發生的糾紛。當天下午2點多,孫
XXXX
乙進入我家說要麼在協議上簽字,要麼退錢,我讓他去鄉里說,他張口就罵,抬手就打我,我讓我母親關上大門,孫
XXXX
乙的親戚翻過牆頭過來七、八個人,我讓我兒子拍照,孫
XXXX
乙又打我兒子,把我兒子跺倒,把手機搶過來摔了。他的親戚也一起打我,我的手機和錢被人從口袋裡掏走了,我的鼻子被打冒血了。我身上的傷都是孫
XXXX
乙和孫
XXXX
辛用拳頭打的。打架後住院了,但我主動出院,沒有要票據。
(三)證人證言
1。證人孫
XXXX
丙(孫
XXXX
甲之子)證言:孫
XXXX
乙一進門就罵俺爸,說今天不簽字就打他,說罷就朝我爸身上跺。我用手機錄影,孫
XXXX
乙給我奪手機,並一腳把我跺倒,俺爸攔他,他又把俺爸按倒,用拳頭打俺爸的頭和臉上。這時,從俺家牆頭上翻過來幾個人也去打俺爸。俺爸的鼻子被打冒血了,主要是孫
XXXX
乙、孫
XXXX
辛打的俺爸。孫
XXXX
辛把俺爸的錢和手機都掏走了。
2。證人劉
XXXX
(孫
XXXX
甲的母親)證言:孫
XXXX
乙上來就用手掐著我兒子孫
XXXX
甲的脖子,用拳頭朝他頭上打,我上前去,孫
XXXX
乙又把我打倒,我出去喊人,把大門關著了。沒多大會,從牆上翻進來幾個人把孫
XXXX
乙拉開了。孫
XXXX
甲倒地上了,臉上都是血。
3。證人孫
XXXX
丁(村民)證言:聽說孫
XXXX
甲和孫
XXXX
乙打架的,我就跑過去,看見門前好多人,門關著的,我就翻過牆到院子裡,看見孫
XXXX
乙和孫
XXXX
甲兩個人正在相互廝打,我就趕緊把他們分開,我看見孫
XXXX
甲的臉上有血。
4。證人孫
XXXX
戊(村民)證言:我翻過牆頭進入院子裡,孫
XXXX
甲和孫
XXXX
乙已打過架了,孫
XXXX
乙在地上躺著,孫
XXXX
甲臉上有血。
5。證人孫
XXXX
己(村民)證言:我去時,派出所的已經去了,我看見孫
XXXX
乙在地上躺著,孫
XXXX
甲在地上坐著,用手捂著頭,後來120把他們都拉走了。
6。證人孫
XXXX
庚(村民)證言:看見孫
XXXX
甲和孫
XXXX
乙正在院子裡廝打著呢,我和孫
XXXX
就把他們拉開了,孫
XXXX
甲把門鎖上後,又和孫
XXXX
乙打起來了,這時從牆上翻過來幾個人,和他們打在一起。在打架現場沒有聽到孫
XXXX
甲提到錢和手機的事。
7。證人孫
XXXX
辛(孫
XXXX
乙的弟弟)證言:我進入院子裡,雙方正激烈的爭吵,架已經打過了。孫
XXXX
甲在地上坐著,鼻子上有血,我哥孫
XXXX
乙在地上躺著。
8。證人陳
XXXX
(孫
XXXX
乙的妻子)證言:看到他們用手相互打,我就上前撈
XXXX
。孫
XXXX
、孫
XXXX
庚也過來撈,孫
XXXX
甲(或是他的母親)把大門從裡面鎖著了,然後兩個人又打起來了。這時從牆上翻過來幾個人,也來撈架,有人把大門跺開了,後來派出所的就到了。孫
XXXX
乙沒有外傷,孫
XXXX
甲鼻子流血了。
(四)鑑定結論及傷情照片
鹿邑縣公安局法醫人體學鑑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孫
XXXX
甲鼻骨粉碎性骨折,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二級。
(五)其他證據
1。出警經過:證明接警後趕到現場,打架已經結束,看見孫
XXXX
甲鼻部血跡很多,孫
XXXX
乙在地上躺著,孫
XXXX
甲稱鼻子和右眼受傷,牙疼、頭疼,兩部手機被掏走,孫
XXXX
乙稱沒有外傷,身上被打的渾身疼。後民警打電話叫來120,把二人拉走治療。
2。情況說明:證明雙方因相鄰糾紛發生爭執,派出所民警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並簽字。
3。被告人孫
XXXX
乙的戶籍證明。
4。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相互印證,合法有效,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
XXXX
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孫
XXXX
乙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本案雙方當事人系鄰里關係,在出現糾紛時,本應該以和為貴,協商解決,但被告人不予冷靜處理,而是到被害人家
XXXX
並毆打被害人,系引發本案的主要責任者。被告人雖然同意對被害人民事賠償,但最終未能達成協議,沒有得到被害人的諒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
XXXX
甲要求追究其他致害人責任的請求,不是本院審理此案的範圍,於法無據,且無證據證明,不予支援;關於要求被告人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請求,無充分證據證明,不予支援。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採納。綜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節、後果及附帶民事部分未能解決等情況,參照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常用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
XXXX
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
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
XXXX
甲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