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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長沈亮:精準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

  •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棋牌
  • 2022-04-07
簡介我們開展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區分案件型別,對應不同流程、程式和審判組織型別,擴大了小額訴訟程式、司法確認適用範圍,縮短了審限要求,明確部分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和第二審案件也可以適用獨任制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推動的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成果,被去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部分吸納,新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小額訴訟”是否“降低門檻”了?適用二審獨任制如何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繁簡分流後,如何做到繁案精審?

日前,最高法副院長沈亮在接受新京報專訪時解答了上述疑問。沈亮表示,民訴法修改並非簡單降低小額訴訟門檻,法院將及時有效確保小額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最高法將密切關注各級法院貫徹新民事訴訟法情況,加快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確保裁判尺度統一,切實維護人民合法權益。

最高法副院長沈亮:精準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

最高法副院長沈亮。最高法供圖

■談改革

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高效滿足當事人需求

新京報:

為更好地理解民訴法此次修改,請您介紹一下最高法繁簡分流改革的成效。

沈亮:

日趨繁重的審判壓力,是人民法院一直以來面臨的難題之一。2021年,全國法院結案數量在3000萬以上,尤其是部分地區法院辦案壓力更是突出,靠法官加班加點、透支負重,已經無法持續、高效地滿足當事人的訴訟需求。對此,人民法院深化繁簡分流改革,推動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提質增效。

首先是透過健全非訴解紛機制豐富當事人的解紛選項。人民法院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讓糾紛可以透過調解、仲裁、公證等多種方式化解,從源頭上分流,減少訴訟案件數量。2021年,人民法院訴前調解成功案件610。68萬件,同比增長43。86%;速裁快審案件871。51萬件,同比增長25。7%,大量矛盾糾紛透過多元主體、多種途徑、靈活方式得到高效公正化解,極大降低了群眾維權成本。

透過健全訴訟制度,實現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民事案件佔法院全部案件的60。59%,民事訴訟的繁簡分流意義重大。我們開展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區分案件型別,對應不同流程、程式和審判組織型別,擴大了小額訴訟程式、司法確認適用範圍,縮短了審限要求,明確部分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和第二審案件也可以適用獨任制。改革試點非常成功,成效明顯,已被去年12月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吸收。

透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推動群眾訴訟權益儘快實現。我們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組織推進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科學最佳化審級職能、完善訴訟程式、暢通救濟途徑,將審理難度低、受外部因素影響小、適宜就地解決的案件放在基層法院審理,將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存在外部干預或“訴訟主客場”現象的案件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實現絕大多數事實、法律爭議在兩審之內實質性解決。

透過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推動司法供需更加匹配。推動審判體系自我更新,落實獨任庭、合議庭辦案責任,根據案件繁簡程度和審判專業化分工組建審判團隊。有序推進人民法院組織機構改革,強化專門審判機構高效專業解紛作用。實現編制、員額省級統籌和動態調整,確保司法資源向辦案一線和案件增長較快地區傾斜,真正實現群眾導向和需求導向。

民訴法修改並非簡單降低小額訴訟門檻

新京報:

基於人民法院繁簡分流改革成果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有觀點認為,修法降低小額訴訟門檻的同時,應增設救濟渠道,您對此怎麼看?

沈亮: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本次修法對於小額訴訟程式並非簡單“降低門檻”,立法在提高小額訴訟程式標的額標準上限的同時,也對小額訴訟程式的適用提出了嚴格要求。

例如,在適用案件型別上,從原來“簡單民事案件”調整為“簡單金錢給付案件”,實際上是對適用範圍作出限縮,確保適用於“小額錢債”糾紛。在適用條件上,小額訴訟程式不僅需滿足標的額標準,還需滿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實體標準,只有對十分簡單清晰的案件才可以適用。民訴法還專門規定了禁止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六種情形,防止小額訴訟程式的擴張適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因此,本次修法不是一味強調加大小額訴訟程式適用力度,而是構建了一整套科學化系統化的小額訴訟程式體系,在充分激發小額訴訟程式高效、便捷、一次終局解紛功能的同時,做到“簡程式不減權利”。

對於小額訴訟程式的救濟渠道,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訴訟程式的救濟渠道是法定的,人民法院既不能隨意創設新的救濟方式,也不能限制當事人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全面保障當事人合法正確行使救濟權利。目前民事訴訟法對小額訴訟程式的救濟渠道有明確規定:一是規定了對小額訴訟判決不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二是規定了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程式的異議權。

就人民法院而言,在貫徹落實上述兩項法定救濟方式中,主要採取下列方式:一是完善小額訴訟當事人申請再審機制,例如有的法院建立小額訴訟案件申請再審“綠色通道”,有的法院探索小額訴訟要素式申請再審模式,及時有效確保小額訴訟當事人再審權利。二是充分履行釋明告知義務,要求法官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式開庭前,充分告知雙方當事人一審終審等相關事項,在約定適用的情況下,還必須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尊重當事人程式知情權、異議權和選擇權。三是依法進行審理程式轉換,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旦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式條件,應當依法及時轉由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談亮點

穩妥審慎適用二審獨任制,獨任不放任

新京報:

今年以來,全國多地法院按照修改後的民訴法適用二審獨任制審理案件,請問獨任制擴大適用至二審程式後,如何保障當事人程式權利?

沈亮:

二審獨任制是本次修法的創新亮點,有力實現二審案件“繁簡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促進提升審判質量效率。二審獨任制的適用,總基調是保持“穩妥”和“審慎”的態度。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二審獨任制的適用把握是相對比較嚴格的,除必須遵守民訴法規定的二審獨任制適用條件和案件範圍外,還要結合當事人上訴請求、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一審裁判情況等,綜合判斷案件的複雜程度、影響大小,進而確定是否適用獨任制。

為避免二審獨任制不適當擴大和當事人權利保障弱化,我們加強對二審案件的甄別篩選,將立法規定的不得適用獨任制的案件以及司法責任制檔案確定的“四類案件”,直接排除適用二審獨任制。

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式選擇權。二審獨任制適用前,人民法院會依法徵求雙方當事人意見,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才考慮適用獨任制。我們強調,當事人的同意應為明示的同意,並記錄留痕,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或者變相強制其同意,確保當事人對二審獨任制適用的選擇權。

民訴法賦予了當事人對獨任制適用的異議權,實踐中,人民法院會詳細告知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事由、時間、方式等事項,保障當事人及時準確行使異議權。對於案件存在違反獨任制的適用標準、適用範圍,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適用獨任制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會將案件轉由合議庭進行審理,確保審判資源與案件實際情況相匹配。

雖然民訴法對二審案件明確了“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兩種方式,但我們強調對二審獨任制案件基本都應該“開庭審理”,不再對審理方式和程式作進一步簡化,透過完整的開庭程式,充分保障當事人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

對二審獨任制案件,人民法院還加強了監督管理,加強對獨任制案件裁判情況的全過程公開、全流程監督,完善獨任制案件評查機制,加大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力度,確保“獨任而不放任”。

■談模式

完善識別分配機制,確保繁案精審

新京報:

繁簡分流改革的目標,是做到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此次民訴法修改強調簡案快審,請問如何確保繁案精審?

沈亮:

正如您所說,繁簡分流改革的目標,既包括簡案快審,又包括繁案精審。新修改的民訴法明確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式、普通程式獨任制、二審獨任制的適用範圍和負面清單,這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繁案”的型別和範圍。我們要求,針對“繁案”必須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實行完備規範的開庭審理程式,確保程式適用、審理方式與當事人需求、案件型別和複雜程度精準適配。

同時,各地法院積極完善案件識別和分配機制,綜合案件型別、當事人訴訟請求、法律關係複雜程式、證據規格和體量、糾紛所涉利益大小等因素,判斷識別是否為繁案,作出標註提示,並加大審判資源投入,配齊配強審判力量。

去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圍繞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加強類案檢索、完善專業法官會議、解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等方面,印發相關指導檔案,均對如何“繁案精審”提出工作要求、強化規則指引,全方位規範審判權力執行,確保繁案的審理質量過硬。

近年來,人民法院也大力推進了網際網路司法模式,各類資訊科技在司法審判工作中逐步實現深度應用,這一方面將法官從大量繁雜、重複性、流程化的審判輔助事務中解放出來,可以將更多時間精力投入到繁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審判核心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將在案例檢索、法律關係梳理、區塊鏈證據認定、裁判標準統一等方面為法官提供有力的智慧化輔助,幫助法官“尋找事實,尋找法律”,使繁案的裁判結果更加公正。

■談落實

將加快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新京報:

未來,法院將如何繼續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

沈亮:

首先是全面貫徹落實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將密切關注各級法院貫徹新民事訴訟法情況,根據新民事訴訟法基本原理、立法原則和法條內容,指導各級法院及時完善工作流程,科學配置資源,健全配套機制,有效應對修法後帶來的影響變化,加快修改完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確保裁判尺度統一,切實維護人民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將把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納入新一輪改革大局中統籌謀劃,抓好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的推進落實,在案件級別管轄、提級審理、再審程式等方面,加強探索、積累經驗、完善規則,推動民事訴訟制度發展完善。

我們將全面總結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有益經驗,積極推廣試點法院在案件繁簡識別、訴調對接、審判監督管理、司法資源配置、訴訟平臺建設等方面的成熟做法,健全完善案件繁簡分流制度機制,推動民事訴訟程式體系更加成熟定型,助力完善社會治理格局,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劉茜賢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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