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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原告不出庭可以嗎?

  • 由 濟南師律師 發表于 武術
  • 2023-01-19
簡介比如原告只起訴離婚,在開庭前雙方提供的證據足以查明相關事實的情況下,原告不親自出庭,雖然無法進行調解,但其委託代理人按時出庭,訴訟仍然可以繼續,法院可以做出相應的判決

本人不在現場可以離婚嗎

民事訴訟的原告同其他訴訟當事人一樣,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出庭時,當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但對於“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本人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離婚是涉及人的身份的民事行為,必須由婚姻雙方自行進行,他人無權代理。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約定必須由本人履行的民事行為,本人不親自履行的,應當認定無效”(最高法《民法通則意見》第七十八條)。

在離婚訴訟中,原告的離婚意願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審理是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給予當事人平等參與和發表意見、適用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重要環節。

庭審中,《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感情狀況只能由夫妻雙方親自感受和提出,代理人無權代表其感受和提出意見。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不能表達意志外,本人仍應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相關規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本人仍應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二十九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的原因

第一,基於夫妻關係的私密性。一般來說,夫妻關係好不好,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即使是鄰居也只能從雙方的日常生活表現中獲得碎片化的資訊,其他外人無從得知。在離婚訴訟中,法官必須確認夫妻雙方是否具備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即判斷夫妻關係是否破裂,當事人的到場尤為重要。法官透過調解、質證和辯論,不僅可以瞭解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做他們的思想工作,還可以從當事人的陳述中剝離事實真相,從而作出更加客觀準確的判決。而這些,顯然是訴訟代理人無法替代的。

第二,基於離婚案件的全面性。與侵權、合同等糾紛不同,離婚案件涉及面廣,不僅涉及婚姻存在與否,還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尤其是在子女撫養問題上,子女撫養是父母雙方的義務,具有密切的人身性質。法官在確定直接贍養人和撫養責任分配時,需要徵求原、被告雙方的意見,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和其他撫養條件,並適時進行思想教育,使雙方明確撫養子女的義務不因婚姻關係的變化而解除,從而緩和原、被告雙方的矛盾,降低日後執行判決或調解的難度。基於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外,本人仍應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且不能在出庭前查明案情的被告,是必須出庭的被告。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正常的處理方式是撤訴,缺席審理除外。缺席審判受到嚴格的情況限制,即只能在特殊情況下進行。比如原告只起訴離婚,在開庭前雙方提供的證據足以查明相關事實的情況下,原告不親自出庭,雖然無法進行調解,但其委託代理人按時出庭,訴訟仍然可以繼續,法院可以做出相應的判決。中在實踐中原告缺席審判不出庭的情況非常罕見。

離婚訴訟原告不出庭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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