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棋牌

盈科上海刑事部優秀案例|趙某某敲詐勒索案二審改判記

  • 由 刑動派 發表于 棋牌
  • 2022-02-15
簡介辦案結果:案件回顧:2017年11月15日,法院認定:趙某以WL公司施工過程中破壞其私養魚塘造成損失為由,採用帶人阻撓工程索賠的方法,強索財物3萬元

一審過後為什麼改判死刑

盈科上海刑事部優秀案例|趙某某敲詐勒索案二審改判記

承辦律師:康燁

承辦律師:

被告人趙某由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辦案結果:

案件回顧:

2017年11月15日,法院認定:趙某以WL公司施工過程中破壞其私養魚塘造成損失為由,採用帶人阻撓工程索賠的方法,強索財物3萬元;以CH公司土地優良化改造工程施工中破壞其私養魚塘為由,多次採用駕車堵路、帶人阻擾施工,強索財物80萬元,後因被害單位報警而未果。一審認定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要挾、強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趙某阻止施工 一審定性敲詐

2017年11月20日,趙某家屬找到康燁律師為趙某的二審進行辯護。

康燁律師接受委託後,經會見被告人發現本案一審存在較大問題:第一,雖然趙某未給魚塘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魚塘土地系趙某2008年左右開荒,趙某對魚塘確有大量投入。而一審未對相關證人證言予以採信。第二,一審認定的趙某帶人阻擾施工等行為,情節較輕,強制程度不高。第三,CH公司在施工前,擅自開挖趙某某的魚塘,造成趙某某三十萬尾成魚逃逸,導致趙某損失高達幾十萬元。趙某某向CH公司討要,但CH公司百般推脫。第四,趙某某所得的3萬元,系雙方在派出所達成的協議,因趙某某在魚塘裡確有投入,公司出具書證證實其系自願向趙某某補償魚苗投入的損失。

隨著辯護律師實地取證,並獲取到未被播出的新聞素材,案件真相逐漸浮出了水面:第一,CH公司名義上是土地優良化改造,實際上卻是向魚塘裡傾倒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對周邊環境造成了嚴重汙染。趙某某在舉報無果的情況下,無奈只好自行阻止;第二,被告人並非一審認定的“強索財物80萬元,後因被害單位報警未果”。據趙某稱,是當地派出所介入,詢問趙某魚塘損失有多少,趙某回答說大概有80、90萬。但筆錄卻顯示為“你想要多少賠償?80、90萬元”,顯然,該筆錄存在違法誘導。第三,趙某文化程度不高,其曾就土地使用權問題向周邊奶牛場廠長、土地管理部門詢問,得到了“使用授權”和“補償青苗費”的回答,所以才會在兩公司施工時索要相應補償,並無非法佔有目的。

會見發現問題 取證解開疑團

二審律師決定對本案做無罪辯護,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證據不足以認定趙某犯有敲詐勒索罪。趙某要求停止施工的方式是口頭交涉和輕微阻攔,與敲詐勒索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脅以及其它犯罪手段有一定的區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該內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敲詐勒索的社會危害性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具有刑事違法性。事實上,濱海邊防派出所在受理案件、調查取證之時,也僅將本案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第二,趙某提出補償,是基於其多年種植、養殖的事實。該事實有一審證人範某、李某、趙某、欒某、沈某為證。二審期間,趙某鄰居李某證實“2015年我和趙去某公路西側的養魚場買魚苗,我買了兩三百斤左右,他(趙某)大概買了上千斤……2013年(或者2014年)的3月份,趙買好幾千斤龍蝦苗……”由此可見,趙某所估算的80、90萬的損失,與其實際投入相比,顯然並沒有高於合理補償的範圍。

第三,一審認為“被告人趙某不具有合法權益,提出經濟補償,非法佔有的目的故意明顯,因此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的觀點存在明顯錯誤。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權益不等同於非法佔有目的。因此,不應認定趙某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害人劉某與被告人趙某在派出所協商時給付了三萬元,協商過程以及協商內容是在派出所見證下達成的。在場見證人李某稱“郭警官是中立的”、“氣氛比較和諧”、“談的過程中沒有采取威脅、逼迫的方式”、證人葛某某也稱“他們之間(被害人劉某與被告人趙某)是在很和諧的氣氛中進行協調的”。既然被害人都同意了,那麼又怎麼能認定趙某構成犯罪呢?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趙某存在自救事由。趙某有被侵權的事實。施工單位先放水破壞魚塘,後傾倒垃圾,侵權行為一直在持續,已然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法發[2008]36號)規定:……對因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損害的農民、農戶或者農民合作組織,應堅決支援其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此,趙某提出賠償有一定的合理正當性。

第四,案件存在審訊人員誘供的非法取證。本案一審認定上訴人敲詐勒索80、90萬的口供,系是民警王某一人違法誘引得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之規定。本案同時還嚴重存在引誘口供的問題,這從第一份詢問筆錄中便可窺見一斑。

律師有效辯護 二審減刑兩年

時間:2016年12月30日11至55分至12時26分

問:你現在怎麼想的?

答:我想和C公司的負責人協商補償我的損失。

問:你想要補償多少損失?

答:80、90萬。

問:協商不成功怎麼辦?

答:事情不能這麼不了了之,我只能去工地維護我的利益,叫車隊別卸土到我的魚塘。

可見,協商不成功只是提出來的一種假設,將假設的情況作為一種事實認定,進而作為本案鉅額敲詐的認定依據,無疑是不合法的。

綜上,二審律師以趙某自救為辯點,經過激烈的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以及庭審,最終使得趙某減刑兩年。

第一份詢問筆錄

二審刑事案件辯護有其特殊性:

1。應善於從案卷中發現問題,包括各種程式、實體問題,構建新的事實,從而形成辯護點叢集;

2。某些案件需要律師進行證據調查,特別是一些無罪、罪輕的證據。但也要注意,時間久了,有利證據易於滅失。例如,本案有一段錄音證據,因被告人妻子出借趙某某手機給他人使用,導致證據錄音被其他檔案覆蓋,無法還原,從而錯失了一個推翻有罪供述的機會;

3。案件一審已基本定局,二審期望改判,唯有把握細節,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方可圖之!

成功經驗: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五條

【訊問的主體】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

《關於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

(五)堅持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實現農業環境保護的制度化、法治化。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破壞農業資源、生態資源、生物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應堅決依法予以懲處。對因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損害的農民、農戶或者農民合作組織,應堅決支援其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要進一步推進農村環境保護的審判工作,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透過刑事、民事、行政等審判手段,樹立並強化各項環保法律制度的權威,推進生態效益補償制度、農村生態保護制度的全面建立,積極維護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穩步推進。

第三條

盈科上海刑事部優秀案例|趙某某敲詐勒索案二審改判記

盈科上海刑事部主任、盈科上海監事會副主任、盈科全國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刑動派”團隊負責人。復旦大學研究生院實務導師、華東師範大學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上海大學法學院校外職業導師、上海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工商聯資訊科技商會法律分會會長。

康燁律師有長達十年的律師執業經歷,經驗豐富,對刑事案件的流程瞭然於胸。康燁律師辦案認真、負責,善於尋找案件突破口,辦案過程中不放棄每一個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利的機會,所辦案件多有為當事人從輕、減輕處罰或不起訴、無罪的案例。

承辦律師簡介:康燁律師

金融證券犯罪辯護、合同詐騙犯罪辯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