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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取費是否可以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

  • 由 潘偉律師 發表于 棋牌
  • 2022-01-20
簡介例如,在陝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陝西聚泉節能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1】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在預算幾點說明中約定養老統籌、四項保險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不予計取,但二審法院綜合考慮養老保險統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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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費,屬於措施專案費,是建設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司法實踐中因安全文明施工費引發的爭議,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常見問題之一,主要包括取費費率爭議、取費依據爭議、費用是否實際發生爭議,以及是否隨取費檔案的調整而調整爭議等。本文試就安全文明施工費能否由發、承包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這一問題展開討論、分析,具體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定義

根據住建部和國家質監總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下稱《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2。0。22條的規定,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採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根據住建部和財政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專案組成》(建標〔2013〕44號)的規定,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環境保護費、文明施工費、安全施工費和臨時設施費四項組成:

1。環境保護費:是指施工現場為達到環保部門要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2。文明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3。安全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4。臨時設施費:是指施工企業為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所必須搭設的生產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包括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清理費或攤銷費等。

二、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參考計算方法

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專案組成》的規定,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參考計算方法如下:

安全文明施工費=計算基數×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

計算基數應為:定額基價(定額分部分項工程費+定額中可以計量的措施專案費)、定額人工費、定額人工費+定額機械費,其費率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各專業工程的特點綜合確定。

三、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取費是否可以由發、承包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不同觀點

(一)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可以由發、承包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該觀點認為,根據《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3。1。5條的規定,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下稱《標準化法》)第2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而《2013清單計價規範》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規定為強制性規定,由此認為,如果發、承包雙方當事人違反規定,自行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取費標準的,約定無效。

例如,在陝西寶陵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陝西聚泉節能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1】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在預算幾點說明中約定養老統籌、四項保險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不予計取,但二審法院綜合考慮養老保險統籌費、四項保險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系不可競爭費用,且案涉工程質量合格,雙方當事人約定工程造價既不計取人工費調差、貸款利息、四項保險、安全文明施工費、養老保險統籌費,還要在總造價基礎上下浮8%作為最終結算價等多種因素,在工程造價中計入養老保險統籌費、四項保險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並無不當。99定額規定省級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為1。6%,但陝西省建設廳陝建發(2007)232號檔案《關於調整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及綜合人工單價的通知》已明確將房屋建築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調整至2。6%,該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時案涉工程仍在施工過程中,原審判決根據調整後標準2。6%計算安全文明施工費,依據充分。雖然案涉工程並未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情況考評,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聚泉公司亦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過安全事故或者不文明的施工行為,原審判決將屬於不可競爭費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入工程造價,並無不當。”

(二)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由發、承包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

該觀點認為,首先,《2013清單計價規範》為部門規章,違反該規範的規定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相關約定並不因此無效。其次,《標準化法》中的強制性標準,主要是針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承包人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報價完全屬於市場經濟行為,非技術性規定內容,不屬於《標準化法》調整的物件或行為。再次,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眾多,如果僅以違反強制性標準就認定合同無效的話,則意味著可以制定國家標準的部門有權制定等同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極大,整個建築業的秩序將會受到嚴重的挑戰與威脅,不利於建築業的發展與社會穩定。最後,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取費費率通常是逐步提高的,在合同對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取費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果不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會使承包人額外獲利,超出了發、承包雙方當事人的預期。

例如,在貴州大地建設集團第九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貴州達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問題。大地公司認為《補充協議》約定與政府規定、行業規定收費標準差距較大,應對安全文明施工費進行調整。《補充協議》是大地公司與達潤公司協商一致訂立,該協議明確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工程總造價的0。2%計提“,原審法院依據該約定計算安全文明施工費並無不當。”

再例如,在常州榮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鎮江江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5。安全文明施工費問題,一、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案涉工程已無法由造價管理機構稽核確定、案涉工程被評為2011年度鎮江市建築施工文明工地等事實,參考鑑定意見,酌定案涉工程計取文明施工費163900元,符合公平原則。6。下浮問題,依據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本工程按實結算價下浮5%。因此,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計入工程總價後,仍按約定下浮5%結算。”

四、實務建議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取費完全屬於發、承包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範疇,應當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結合案件代理經驗,為減少或避免由安全文明施工費引發的爭議,筆者建議,發、承包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下幾項內容:

1.安全文明施工費取費費率。

取費費率是指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計取比例,該比例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且需明確該比例中是否包含安全文明施工獎勵。筆者建議,如需設定安全文明施工獎勵的(如以取得安全文明工地為條件的獎勵),應當單獨約定,不宜混同。

2.安全文明施工費計算基數。

根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專案組成》的規定,在採用定額計價的方式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參考計算基數有定額基價、定額人工費、定額人工費+定額機械費三種。但是,在清單計價模式下,費用構成的詳細程度和區分度往往均不及定額計價模式,發、承包當事人應當注意選取客觀、可計量的依據作為計算基數。

3.安全文明施工費所對應的措施專案內容。

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專案內容有助於弄清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的構成,在發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專案增減時,可以清晰判斷是否屬於原合同範圍內容,是否應當對費用進行調整,能有效減少雙方分歧。具體內容可參考住建部《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附件《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專案清單》。

4.安全文明施工費的調整辦法。

隨著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安全文明施工的內容與具體要求是動態變化的,這也是政府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調整安全文明施工費取費費率的原因。為防止爭議,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施工期間,政府主管部門釋出新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取費費率的,合同價格是否隨之調整。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安全文明施工費雖然由承包人統籌使用,但應專款專用,並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故承包人應當做好費用記錄,並在發生糾紛時承擔舉證責任。

【1】詳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649號民事裁定書

【2】詳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376號民事裁定書

【3】詳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642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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