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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啟示錄 | 兩片撲爾敏引起的碰撞事故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棋牌
  • 2021-12-14
簡介同時,《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A-VIII2節第18條規定:在決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員在內的駕駛臺值班工作時,應特別考慮包括任何時候駕駛臺不許無人值守等在內的各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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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啟示錄

水上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啟示錄 | 兩片撲爾敏引起的碰撞事故

[兩片撲爾敏引起的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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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況

某日0121時,貨船“A”輪空載駛往營口港途中,在營口水域與一艘錨泊的散貨船“B”輪發生碰撞,造成“A”輪船頭右側船殼板破損,右錨落於“B”輪之上,“B”輪船尾嚴重破損,構成一般等級水上交通事故。經調查,“A”輪航行期間,值班二副因服用了自購的兩片撲爾敏導致其在值班期間處於睡眠狀態,同時值班水手長時間離開駕駛臺,事故發生前該輪駕駛臺長時間無人值班,是造成此次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啟示錄 | 兩片撲爾敏引起的碰撞事故

(“A”輪損壞部位及狀態)

事故啟示錄 | 兩片撲爾敏引起的碰撞事故

(“B”輪損壞部位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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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放

事故發生前日2200時,“A”輪在駛往營口鮁魚圈港途中,二副因呼吸不暢難以入睡,在房間服下2片自購的撲爾敏,後入睡。2340時二副醒來,並於10分鐘後前往駕駛臺接班。

事故當日0010時,“A”輪二副與三副在駕駛臺完成交接,二副與值班水手開始在駕駛臺當值。

0030時,“A”輪航向040度,航速11節,二副用望遠鏡觀察,前方未發現任何燈光。

0050時,值班水手在二副同意後離開駕駛臺去共用衛生間,駕駛臺只留有二副獨自一人。二副在夜航命令簿簽字之後,坐在海圖桌旁的沙發上睡著。此時“A”輪使用自動舵,主機全速,駕駛臺無人值守,並直至碰撞事故發生。

“B”輪正在營口鮁魚圈港錨地拋錨,其相對“A”輪方位為41。8度,距離5。7海里。

“A”輪值班水手使用完衛生間後,發現外面風大、下雪、溫度低,於是開始檢視生活區水密門,並將未關的門關上。

0114時,拋錨的“B”輪距離“A”輪1。5海里,並進入“A”輪雷達提前設定的警戒圈。

0116時54秒至0119時20秒,“B”輪值班駕駛員發現“A”輪,並透過VHF呼叫“A”輪。但“A”輪二副一直處於睡眠狀態,值班水手也未回到駕駛臺,“A”輪無人應答“B”輪的呼叫。

0121時,“A”輪船首右舷碰撞“B”輪船尾外板左側,出現巨大噪音並伴隨船體震動,隨後響起警報聲。碰撞發生後,兩船迅速分開,“A”輪值班水手回到駕駛臺,之後“A”船長來到駕駛臺,發現二副仍在沙發上睡覺。

事故啟示錄 | 兩片撲爾敏引起的碰撞事故

(碰撞經過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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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解析

一、“A”輪航行期間,值班二副因服用可以造成嗜睡的藥物,在駕駛臺值班期間睡著,同時值班水手長時間離開駕駛臺,導致該輪於事故當日0050時之後駕駛臺無人值守,並直至碰撞發生。因此,儘管VHF收到對方的多次呼叫,但“A”輪沒能發現兩船之間業已形成的碰撞危險,未能採取有效的避讓行動,並最終導致該輪以全速碰撞錨泊船“B”輪。該輪在遵守值班規則、保持正規瞭望、判斷碰撞危險及採取有效避讓行動方面存在嚴重過失,違反了《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關於值班駕駛員航行值班的有關規定,也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關於瞭望和避免碰撞的有關規定。

撲爾敏適用於面板過敏症,同時也可用於過敏性鼻炎,藥物及食物過敏,主要不良反應為嗜睡、口渴、多尿、咽喉痛等,由於其有嗜睡的不良反應,應禁用於車、船、飛機駕駛人員、高空作業者、精密儀器操縱者。“A”輪二副在值班前服用了會影響安全值班的藥物——撲爾敏,導致其在值班時長時間處於睡眠狀態,無法履行瞭望值班的職責。碰撞發生後,“A”輪船長趕到駕駛臺,發現二副仍在沙發上處於熟睡狀態。

同時,“A”值班水手未經駕駛員同意長時間離開駕駛臺,從事影響航行值班瞭望的工作,未能有效履行值班職責,喪失了發現碰撞危險的最後機會。

二、“B”輪錨泊期間,未能保持正規瞭望,未能使用雷達的遠、近量程進行有效的連續觀測,而將雷達量程設定3海里,並未設定警戒圈,當來船相距約1。5海里時,才第一次發現來船,在兩船相距1。0海里、碰撞前5分鐘時,才第一次透過VHF呼叫對方。因此,該輪未能及早發現來船,未能及早對形成的碰撞危險做出正確判斷,失去了採取有效避讓的時機,進而未能採取有效的避讓行動和措施,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關於瞭望和避免碰撞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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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

一、航運公司應加強船舶的藥品管理

船舶日常藥品管理工作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受到醫療手段的限制,船員自行購買藥物並服用的情況經常發生,船員在使用這些藥品時無法對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有充分的認識,這也就為船舶及船員自身安全帶來了隱患。

1、國際公約和我國的法律法規均對船員濫用藥品和酗酒的控制制定了相關的建議或規定。

《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B-VIII/1節第6條指出:濫用藥物和酗酒直接影響到船員履行值班職責或有關安全、防汙染和保安職責的健康和能力。當船員被發現受到藥物或酒精的影響時,應不允許其履行值班職責或有關安全、防汙染和保安職責,直到他們履行這些職責的能力不再受到影響為止。同時,《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B-VIII/1節第8條還建議:公司應考慮納入公司質量管理體系或向船員提供足夠的資訊和教育的方法,實施明文規定的防止濫用藥物和酗酒的政策,包括禁止值班人員在值班前4小時內飲酒。另外IMO還制定的兩份通函——《濫用藥品和酗酒》(MSC/Circ。595)和《關於濫用藥品和酗酒控制程式的原則和指南》(MSC/Circ。634),也對濫用藥品和酗酒的管理提出了針對性的建議。

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於船員的藥品管理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船員不得服用可能導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藥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還規定:航運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措施防止船員酗酒和濫用藥物。船員履行值班職責或者有關安全、防汙染和保安值班職責的能力受到藥物或酒精的影響時,不得安排其值班。

2、航運公司應按照相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藥品管理制度,對藥品的配備、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對於船員,特別是承擔值班工作的駕駛員、輪機員以及其他人員應強化其值班安全工作的培訓和指導,嚴禁值班人員服用可能導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藥物。

二、船舶應強化夜間航行時的值班要求

1、國際公約以及我國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於船員保持正確的瞭望有著明確的要求。

《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A-VIII/2節第15條規定:瞭望人員必須全神貫注地保持正規瞭望,不得從事或分派給會影響瞭望的其他工作。同時,《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A-VIII/2節第18條規定:在決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員在內的駕駛臺值班工作時,應特別考慮包括任何時候駕駛臺不許無人值守等在內的各種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安排船員在值班期間承擔影響值班的工作。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夜間航行時應當至少有一名值班水手協助駕駛員瞭望。

2、船舶應嚴格執行上述相關規定,在航行時,特別是夜間航行時或近岸航行時應合理安排值班人員,並保證值班駕駛員應在駕駛臺保持持續的正確瞭望,不得離開駕駛臺。配合駕駛員瞭望的值班水手也不應承擔值班之外的其他工作,如確需完成其他操作,應通知其他人員,以確保船舶能夠保持正規瞭望、有效值守。

三、錨泊值班工作的重視程度應提高

處於錨泊狀態的船舶並不免除保持瞭望以及採取一切有效手段避免碰撞的責任。

1、《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第A-VIII/2節第51條規定:如果船長認為必要,船舶在錨泊的情況下也應保持連續的航行值班。船在錨泊時,負責航行值班的高階船員應保持正規的瞭望。《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規定:每一船舶在任何時候應用視覺、聽覺以及適合當時環境和情況的一切可用的手段保持正規的瞭望,以便對局面和碰撞危險做出充分估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船舶在錨泊時,值班駕駛員應當保持正規的瞭望,並注意以下情形,並做到(1)周圍錨泊船的情況,尤其是位於上風或者上流方向錨泊船的動態,以防他船走錨危及本船安全;(2)來泊船的錨位是否與本船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如過近,應當設法通知對方,並報告船長;(3)過往船舶或者鄰近錨泊船起錨離泊時距本船過近,應當密切關注其動態,若判斷對本船有威脅時,應當以各種訊號警告對方。

2、處於錨泊狀態的船舶仍應保證正常的值班安排,保持正規的瞭望並採取一切有效手段避免碰撞的發生。對於錨泊值班人員,船舶應強化安全教育,提高值班人員對風險的識別和判斷能力,有效避免碰撞等事故的發生。

原標題:《事故啟示錄 | 兩片撲爾敏引起的碰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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