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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使用過敏史藥物後轉院途中去世 行政訴訟二審維持原判:紙質與電子病歷內容不一致

  • 由 紅星深度 發表于 棋牌
  • 2023-02-04
簡介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張女士認為劉麗麗生前就診的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下文簡稱吉大一院)存在修改病歷、病歷書寫不規範等行為,將吉大一院投訴至長春市衛健委

上訴後二審不一定開庭嗎

女子使用過敏史藥物後轉院途中去世 行政訴訟二審維持原判:紙質與電子病歷內容不一致

↑法院二審決定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丨王語琤 藍婧

編輯丨餘冬梅 實習編輯丨羅宇婷

於病情危重時轉院,途中不幸在無執醫資質“救護車”上身亡的吉林女子劉麗麗的家屬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她已收到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二審行政判決書,落款日期為11月28日。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張女士認為劉麗麗生前就診的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下文簡稱吉大一院)存在修改病歷、病歷書寫不規範等行為,將吉大一院投訴至長春市衛健委。長春市衛健委及長春市人民政府在《關於對張xx投訴舉報內容的回覆》(下文簡稱《回覆》)和《行政複議決定書》(下文簡稱《決定書》)中稱,涉案病歷不存在書寫不規範、偽造塗改等行為,入院記錄及病程記錄客觀真實,未對吉大一院作出處罰。張女士不滿長春市衛健委和市政府的回覆,將二者訴至法庭。

女子使用過敏史藥物後轉院途中去世 行政訴訟二審維持原判:紙質與電子病歷內容不一致

↑法院一審判決內容

判決書顯示,法院一審認為長春市衛健委《回覆》援引的證據自相矛盾,“事實認定不清”,判決長春市衛健委撤銷此前作出的《回覆》,要求長春市衛健委對張女士重新回覆。衛健委和吉大一院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書中,法院指出,吉大一院的《患者住院時醫患溝通記錄單》與長期醫囑記錄單、臨時醫囑記錄單內容存在矛盾,醫院用藥前是否徵得患者或家屬同意,事實存疑;病程記錄顯示醫生曾查閱既往病歷,但患者既往病歷明確記載過敏史,醫生是否查閱、關注患者既往病歷和過敏史,事實存疑。同時,本案還存在紙質門診手冊與電子病歷內容記載不一致的問題。法院二審後,決定維持一審判決。

家屬稱其頭孢過敏仍被用藥

2020年7月,患“多發性肌驗炎”的劉麗麗因疾病發作,前往吉大一院就診,醫生建議她住院治療。令人疑惑的是,儘管劉麗麗此前的就診材料顯示,她有頭孢吡肟過敏史,但劉麗麗入院後的病歷及病程記錄中,均未提及她的頭孢過敏史。張女士表示,自己曾多次向醫生提出劉麗麗對頭孢吡肟過敏。但有材料顯示,當事醫生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時否認了張女士的說法,稱患者和家屬都說過沒有過敏史。

入院後,劉麗麗病情惡化,醫生使用了劉麗麗的過敏史藥物頭孢吡肟。用藥後,劉麗麗的情況繼續惡化,病情危重。醫生表示,只有前往技術更先進的醫院,才有搶救回來的可能性,建議轉院治療。家屬最終決定帶劉麗麗轉院至北京某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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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拍攝的頭孢吡肟輸液袋

“救護車”不具備急救條件

救護車

張女士稱,當時有自稱是吉大一院救護車工作人員的人進入病房,勸他們搭乘吉大一院“自己的救護車”。他們的車上寫有“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字樣,車頭有“急救”二字,家屬便認為那是吉大一院的救護車。

向對方的私人微信賬號轉賬1萬元車費後,家屬陪同劉麗麗搭乘“救護車”趕往北京。救護車啟程約13小時後,隨車醫生表示,劉麗麗已經離世。當時,“救護車”尚未抵達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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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車輛

事後,張女士發現,運輸劉麗麗的車輛,其實是吉林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名下的車輛,由吉林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運營。該公司的投資企業與吉大一院簽訂合作協議,為病人及家屬提供轉運服務。然而,事發時,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尚未取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該公司在關於此事的“情況說明”中也表示,公司主要開展出院患者轉運服務,不含急救醫療範疇,也不具備急救措施。

也就是說,該公司提供的車輛,雖然外觀與救護車相似,且寫有“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字樣,但並非院方所屬車輛,也並非“救護車”,而是“院後轉運車”,卻承擔了轉運危重患者的工作。

張女士認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在無資質的情況下經營“救護車”,向長春市朝陽區衛生健康局投訴。隨後,朝陽區衛生健康局認定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未取得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擅自營業,依法對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萬餘元,罰款13萬餘元。

所屬公司事發後因無資質被罰

由於認為女兒的去世與吉大一院使用患者過敏史藥物頭孢吡肟等行為有關,2020年11月,張女士將吉大一院訴至法庭。

吉大一院始終未接受紅星新聞採訪。相關資料顯示,吉大一院稱,患者曾於2020年7月30日接受拉氧頭孢試敏,結果為陰性,8月2日的頭孢吡肟試敏也為陰性。院方認為,劉麗麗使用頭孢吡肟後出現呼吸困難症狀並非頭孢類過敏反應,而是原發疾病病情發展所致。

今年8月16日,該案在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第二次開庭,選取劉麗麗的死亡原因鑑定機構。鑑定機構作出的結果,將成為判斷院方過錯責任、患者死亡因果關係、院方責任程度的重要依據。

12月2日,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鑑定材料已寄往鑑定機構,鑑定結果尚未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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