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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一家三口被老丈人滅門,33人的請願書,再審改判可能性不大
- 由 宸文看天下 發表于 棋牌
- 2023-01-18
再審改判的機率大嗎
經過了一審判處死刑、二審判處死緩,女婿一方的家屬,認為只判處兇手死緩,沒有
嚴懲兇手,
一直奔波在申請再審的路上,直至
4
月份,省高階人民法院
啟動審判監督
程式
後,決定再審。8月20日,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綿陽監獄對張志軍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公開庭審
。
在開庭前,女婿一方的家屬及
訴訟代理人認為,今天庭審的焦點為
:
1、
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
,
2、
訴訟代理人將從張志軍女兒張瑜出具的諒解書是否應該採信
。
3、
張志軍是否有預謀有計劃殺人
。
4、
張志軍自首是否成立、其自首是否足以從輕處罰。
現在分析一下,這些已經經過兩次審理的幾個方面,是否有問題:
一、
33人的請願書
有什麼作用,是不是因為這個導致的再審。
在刑事訴訟法中,請願書不是證人證言,其所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證明犯罪行為社會影響性大、社會同情度高,並不具備
“新證據”的效力,也不是導致再審的理由。
二、
不僅夫妻之間,女婿和岳父母之間也有矛盾。
從女婿一方的家屬,對一審判決的認可,到對二審判決的不服,其一直在表示,
從未聽
說
鄒某婚姻存在問題,
案發之前,
對兩個家庭之間
是否出現過矛盾並不清楚。
而一審法院查明:
案發前,丈夫
鄒鵬與妻子
張鈺
,
早已分開居住。
而且
丈夫
鄒鵬
於
2017
年
11
月、
2018
年
12
月
兩次起訴離婚,
妻子
張鈺
之前也兩次起訴離婚,
只是都撤訴了
。
丈夫
鄒鵬
與
岳母姚某英
關係
也
不
好,存在著矛盾。
三、
張志軍女兒
張鈺
出具的諒解書
應該採信,有證明力。
女婿一方的家屬認為,
妻子
張鈺
和
年僅1歲半的
孩子
鄒某桐出具
的
諒解書
,
。
只是
“那就是女兒救父親”
。
妻子
張鈺
的身份有兩個:一個是被害人的妻子、兒媳;另一個才是犯罪者的女兒。雖然一審法院從事實上認定“夫妻
感情已經破裂
”,但是隻要二人沒有離婚,
張鈺
就是被害人家屬的一員,就有權利出具
諒解書
。法院就應該採信。
而不應只考慮
妻子
張鈺
是犯罪者的女兒,
“那就是女兒救父親”
的思維不能應用在法律中。
四、
張志軍自首是否成立、其自首是否足以從輕處罰
?
成立,
不是法定從輕,而是
可以酌定從輕。
根據
《刑法》
相關
規定
,除了未成年犯、盲人、又聾又啞三類特殊人群的自首,是
“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張志軍的
自首並不是法定從輕情節,而只是酌定從輕的情節。
二審法院認為:
張志軍在明知他人報警後留在現場等候,歸案後如實供述,系自首並當庭認罪,確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
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
從表述上來說,是有瑕疵的。
五、
本案
是否
屬於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的案件。
不是,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
二審法院認為,
1、
案件發生在特定親屬之間
,非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
,
可譴責程度低
。
2
、
張志軍激情犯罪
。
3
捅傷他人後,
沒有繼續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後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
。
特定親屬,家庭內部之間的,與危害社會治安的故意殺人犯罪(比如鬧市隨意殺人、不特定物件的殺人、為強姦搶劫等非法目的的殺人)應該區別對待。親屬內部的犯罪,犯罪人的危險性比其他型別故意殺人犯罪,要小。
激情犯罪應該與有預謀犯罪相區別。有預謀的犯罪,即使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同激情犯罪一樣,很明顯的,主觀惡性更深。
所以,二審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和分析,都已經沒有了爭議,即使存在
“自首非法定從輕或減輕”的小瑕疵,但從其他方面,酌定從輕,判處死緩,也無可厚非。再審改判,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