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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未遂怎麼判

  • 由 王平聚律師 發表于 籃球
  • 2023-01-06
簡介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徵,也是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所謂犯罪沒有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全部要件,在結果犯、危險犯和行為犯這三類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沒有得逞的具體判斷標準有其

輕傷二級判實刑的多嗎

有的人可能與他人產生糾紛之後,就會產生一些毆打他人的想法,有時候甚至是想殺人,我國刑法對於刑事犯罪的處罰是比較嚴重的,一定會嚴格來處理。那麼故意殺人未遂怎麼判?下面就由小編來為您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一、故意殺人未遂怎麼判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意殺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未遂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實行犯罪,就是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著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但由於刑法的規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例如,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說已著手實行殺人,投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著手實行殺人。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沒有得逞。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徵,也是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所謂犯罪沒有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全部要件,在結果犯、危險犯和行為犯這三類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沒有得逞的具體判斷標準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結果犯中,法定危害結果的出現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誌。在危險犯中,法定的危險狀態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誌。在行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誌。

(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徵,是犯罪未遂區別於犯罪中止的基本標誌。所謂意圖以外的原因,從性質上講,是指違背犯罪分子主觀願望和意圖的主客觀原因。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意願而主動停止犯罪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未遂。

三、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內容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未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於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終結。剝脫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刀砍、斧劈、拳擊、槍殺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母親故意不給嬰兒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殺、毒殺,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衝擊方法致心臟病患者死亡。但不管是什麼殺人行為,都必須具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性。殺人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根據具體情形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當然也可能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

(二)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此外,行為人必須沒有認識到正當化事由,如果行為人以為自己是在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即使是假想防衛,也不得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動機複雜多樣,不同的殺人動機,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影響,但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但是,基於報復、姦情等動機殺人,屬於殺人的常態,不能成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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