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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債務人死亡,欠款由誰歸還?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25
簡介黃某辯稱李某借款時已經離婚,欠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黃某是李某所入股公司的財務,自己接收款項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同時提供兩份《放棄繼承說明書》,證明李某的兩個孩子放棄對遺產的繼承

欠款人死亡後他的欠賬誰來償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在債務人意外死亡後

是“父債子償”

還是“人死債消”?

以案說法 | 債務人死亡,欠款由誰歸還?

(圖片來源網路)

近日,昭平縣人民法院黃姚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繼承人債務糾紛。

案例回顧

2015年5月中旬,李某以資金週轉為由向曾某借款30萬元,並出具借條1份。2022年,李某因病去世,欠款無人歸還,曾某一紙訴狀將李某的父母、前妻黃某及兩個孩子告上法庭,要求五人共同承擔李某生前所欠的借款。

在庭審中,原告提出李某與黃某雖然已經離婚,但借款是打入黃某賬戶,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黃某辯稱李某借款時已經離婚,欠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黃某是李某所入股公司的財務,自己接收款項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同時提供兩份《放棄繼承說明書》,證明李某的兩個孩子放棄對遺產的繼承。

本案中,李某與曾某的債務關係明確,但李某因死亡而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債務人死後該債務不會因為債務人死亡而消亡,李某的兩個孩子書面宣告放棄對李某遺產的行為有效,對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李某與黃某在借款時已經離婚,且黃某所舉證證實其收款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李某借款的目的是用於擴大公司經營而非家庭生活開支,因此黃某不是本案借貸關係當事人,沒有清償借款的義務。

李某的父親與母親作為李某的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進行清償。

法官有話說

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如屬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向債務人的配偶提出還款要求;如為債務人所負的個人債務,則要看債務人有無遺產,如沒有遺產,則無權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償還;如有遺產,則可以向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要求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進行償還。如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對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法律上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父債子償”和“人死債消”,“欠債還錢”是鐵律,還錢要及時,誠信莫丟失。

以案說法 | 債務人死亡,欠款由誰歸還?

原標題:《以案說法 | 債務人死亡,欠款由誰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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