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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能不能推崇人高於物的價值?

  • 由 海濤的逍遙侯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18
簡介但是,1997年刑法就取消了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死刑規定,這背後的精神就是人高於物,熊貓是國寶,但人是無價之寶

逮捕證什麼時候給家屬

刑法能不能推崇人高於物的價值?

今天啊,我想講一講啊,這個刑法能不能推崇人高於物的價值?

也經常有朋友問,你經常說人的價值高於動物?這不一定對吧?刑法怎麼可以推崇特定的價值觀呢?所以這位朋友就覺得啊,人跟物啊是不能進行簡單的比較。我覺得他說的呢,還是有點道理的。意思啊,就是有一點點道理。換言之啊,更大的成分其實是沒有道理。人和動物當然不能進行簡單的比較。但這並不代表是不能比較的。你比如說,張某兩歲的兒子小張和心愛的寵物狗大戰,一起掉到河裡,張某把狗視為己出啊,先救狗導致孩子淹死。那張某構不構成犯罪呢?結論是肯定的呀,妥妥的不作為故意殺人罪論。又如張某受鄰居之託,照顧鄰居家兩歲的兒子。結果狗和鄰居家的兒子一起掉到河裡面,張某當然先救狗了,結果導致鄰居家的兒子死了。這構成啥呀?這也不是妥妥的故意殺人罪嗎?你即便把寵物狗替換,什麼熊貓啊,金絲猴啊,讓大家報復的那個報紙王啊,道理也是一樣。因為這背後就是刑法的一種價值觀,人高於物。

我國的刑法曾經認為盜竊罪是可以判處死刑的,盜竊金融機構數額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以前都可以判死刑啊。張某租了一臺挖掘機,挖走了30個ATM機。那這就是盜竊金融機構數額巨大了。或者李某化裝成哈巴狗跑到博物館啊,偷了愛新覺羅家族的玉璽,那這些都是有可能判死刑的呀。但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發,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規定。那這個修改的重要原因就在於,無論是多麼珍貴的財產,都不能和人的生命相比。所以盜竊罪是不應該有死刑規定的。張某看到一個小孩,覺得好看啊,唇紅齒白啊,其實這個小孩擦了口紅的。結果張某把這個小孩偷走做寵物,構成什麼罪啊?拐騙兒童罪。啊,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你偷個人都不能判死刑,偷個玉璽憑什麼判死刑啊?這就是為什麼刑法修正案吧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條款。那以前啊,我們的刑法甚至認為啊,獵捕珍貴野生動物也可以判死刑。

1987年呢,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經發布過一個通知,叫做什麼關於依法嚴懲獵殺大熊貓、倒賣走私大熊貓皮犯罪活動的通知。哎呀,這個通知就說了,說大熊貓很珍惜、很稀少、很寶貴,很寶貴很寶貴。倒賣、走私一張大熊貓皮,應視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時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如果指使他人獵殺大熊貓和倒賣、走私大熊貓皮的,以教唆犯從重判處。但是,1997年刑法就取消了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死刑規定,這背後的精神就是人高於物,熊貓是國寶,但人是無價之寶。無論多麼卑微的人,都高於一切財運。

我們設想一下。假定張某是動物園的工作人員,帶著兩隻國寶大熊貓去國外演出,結果遭遇海難,最後像魯賓遜一樣漂流到了荒島,同時飄過去的還有兩隻可愛的大熊貓。最後的最後,他們吃光了小島上所有的食物。荒島三隻剩下了張某和兩隻大熊貓。張某想,我的智商只有70,每個月工資不足250,沒有太大價值啊。大熊貓是國寶,要不我還是犧牲一下,讓兩隻大熊貓存活吧。所以張某殺身成仁啊,犧牲自己,讓大熊貓活了過來。熊貓靠著張某的屍體啊,活了過來,最後被搜救隊員救援。啊,這裡要科普一下,熊貓雖然吃竹子,但是野生的大熊貓還是吃肉的,主要以動物的屍體或者腐肉為主,你會像張某這麼幹嘛?我覺得張三的行為純屬犯傻,正常人都不會這麼幹,即便世界上只剩下最後兩隻大熊貓兒,有70多億人。那在這種情況下,正常的選擇都是犧牲熊貓。如果把熊貓殺了,靠熊貓肉存活,這構成犯罪嗎?不構成。之前我們講過這叫緊急避險,還是那句話,人高於物。無論多麼珍稀的動物,它的價值都沒有人的價值高。這就是為什麼人的價值啊,其實並不在於外在的肯定。也不在於你自己的評價,而在於你的內在尊嚴是無價的。你的內在屬性就是無價的,天然的存在尊嚴,這種尊嚴是超驗的,超越經驗的。因為如果僅僅從經驗事實出發,我們經常感覺到自己是沒有價值的,自己的尊嚴是不被尊重的呀。

我記得以前我上大學坐的還是綠皮火車,30多個小時才能到學校啊。春運的時候人山人海,廁所裡面都坐著人。有一次我實在是憋不住了,去上廁所,結果廁所裡面還坐著兩個女的,對我說,小夥子,你上吧,我們不看。所以,如果僅僅從經驗出發。我們很容易接受人的尊嚴和價值,受制於環境,我們經常處於一種被侮辱和被傷害的境地啊。當你住在五星級酒店,喝著八萬八一瓶的礦泉水,用著5萬塊錢一片的手指,你覺得你有價值,有尊嚴,但當你住在茅草屋裡面,用報紙當手紙,你就會覺得自己沒有價值。是不是很多朋友經常處於這樣一種被傷害、被藐視、被褻瀆、被侮辱的狀態?從而覺得自己沒有價值!當然了,在你自己得勢飛揚跋扈的時候,你又會傷害和侮辱別人。

所以啊,人的尊嚴,人的價值並不是從經驗得來的,他本來就是超越經驗、超越邏輯的。用柏拉圖的洞穴之喻來說,有的時候,你所看見的,你所經歷的東西,不過是洞穴中的影像。而看不到的,無法經歷的,可能才是洞穴外的真相。所以有人說嗎,看見的不需要相信,看不見的才需要去相信。也許我證明不了,人是有尊嚴,有價值的。但證明不了的不代表人沒有尊嚴和價值,因為對於證明不了的事情,你可以選擇去相信,回到剛才的問題。在刑法中,人和物可以比較嗎?大家的結論。謝謝各位。

刑法能不能推崇人高於物的價值?

作者|風姿卓越星空s 一個喜歡自我探索的人,以成長為目標,經驗為路,真誠為心,活出最大限度自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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