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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多次拒絕“我”探望孩子,“我”該怎麼辦?

  • 由 離婚律師王幼柏 發表于 棋牌
  • 2022-12-01
簡介人民法院透過審查上述案件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原告從何時起每月探望孩子幾次,探望的時間、方式也會具體明確,方便後續被告若不及時履行,原告可以根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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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玲,廣州離婚律師王幼柏團隊核心成員

案情簡述

小花和大強原系夫妻關係,2016年11月7日雙方因感情不和在鹽城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小貝由小花攜帶撫養。雖然小花自願放棄大強應承擔的婚生子撫養費,但大強自離婚後一直自願支付婚生子小貝撫養費的50%。自2020年5月份開始,小花一直禁止大強探視婚生子。2021年2月8日,大強再次前往小花處接孩子時,小花非但不允許,反而報警稱大強私闖民宅。因探視權問題,大強和小花無法協商一致,此時大強如何保障自己的探望權呢?

離婚後,對方多次拒絕“我”探望孩子,“我”該怎麼辦?

案例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本案中,大強已經和小花處於無法協商的僵持狀態,只能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保障依法享有的探望權。

如果大強後續以探望權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建議明確每月可探視孩子幾次,具體的時間為週六幾點至週日幾點,原告於週六幾時將婚生子接走,於週日幾時原告將婚生子送回被告住所。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包括離婚協議書、對方推諉或拒絕配合探望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等,證明對方未根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拒絕配合履行探望權的事實。

離婚後,對方多次拒絕“我”探望孩子,“我”該怎麼辦?

人民法院透過審查上述案件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原告從何時起每月探望孩子幾次,探望的時間、方式也會具體明確,方便後續被告若不及時履行,原告可以根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本案中,判決生效後,若小花仍然不配合履行探望權,大強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對小花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以督促小花及時履行生效判決。

離婚後,對方多次拒絕“我”探望孩子,“我”該怎麼辦?

法律要點提示

探望權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立的一項權利,旨在滿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關愛的需要,促進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情感溝通,因而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在離婚協議中,許多當事人會側重關注孩子的撫養權以及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往往不太關注如何約定探望時間和方式,簡單認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可探望孩子即可。但在實務中,雙方當事人時常因約定內容不夠具體,待實際探望時雙方對探望的時間、方式又會產生嚴重的分歧。

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建議夫妻雙方結合探望人的實際情況並充分徵詢子女意願的前提下,確定探望孩子的具體時間、地點和頻率。對於直接攜帶撫養一方而言,應積極配合履行協助義務,多為孩子的身心健康考慮,避免以強制執行等衝突性方式解決探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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