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綜合
依法變更撫養關係,呵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綜合
- 2023-01-10
身心狀況是什麼
家本是溫暖的港灣
子女撫養
應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
離婚家庭的父母
更應承擔起法律責任
呵護子女的健康成長
近日
津南法院民一庭
審結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
下面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宮某與被告張某在2021年3月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婚生子由張某撫養,宮某每月給付撫養費。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給宮某打電話,稱張某酒後對其打罵,讓宮某將其接走。
宮某將孩子接回後,張某也不管不問,孩子也不願再回張某處,於是宮某起訴變更撫養關係。
案件審理
經法官調查,宮某與張某的婚生子已滿13週歲,承辦法官充分徵詢孩子本人意見,其明確表示願意隨其母宮某共同生活,不願再隨其父張某生活。同時,宮某有撫養孩子的意願,且具備撫養能力和條件,故法院判決變更婚生子由宮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
法官說法
對於離婚後有關未成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問題,應當堅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從最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來源:天津津南法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