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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中院二審裁定一起“連鎖經營”傳銷案 四名老總獲刑

  • 由 李旭反傳銷團隊 發表于 棋牌
  • 2022-11-28
簡介2010年11月,被告人廖某兵繳納69800元被被告人汪某鋒帶入貴陽“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後,先後將蔣某、廖某2(另案處理)及被告人彭某發展為自己的三條直接下線,後大肆發展成員,採用誘騙方式,將安陸、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騙至貴州貴陽、江

貴陽連鎖經營合法嗎

10月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連鎖經營”的旗號,該傳銷組織在貴陽、西安、成都、徐州、鄭州、合肥等地開展傳銷活動。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蔣某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2010年前後,在貴州省貴陽市出現所謂“連鎖經營”,以“國家西部大開發需要大批資金投資,投資後可以獲得高額回報,國家扶持,暗箱操作,三年內可賺1040萬元(簡稱‘1040陽光工程’)”等做虛假宣傳,誘騙親戚、朋友等加入並發展成員從事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按照“五級三晉”制組成層級,五級就是實習業務員(申購1-2份)、組長(申購3-9份)、主任(申購10-64份)、經理(申購65-599份)、老總(申購600份及以上),三晉就是從業務員做到10-64份就晉升為主任,從主任做到65-599份就晉升為經理,從經理做到600份以上就晉升為老總。

孝感市中院二審裁定一起“連鎖經營”傳銷案 四名老總獲刑

新加入人員繳納3800元(包括500元的禮品費)申購1份,獲得資格加入到該傳銷組織中成為實習業務員,繳納69800元(包含500的禮品費)申購21份,獲得發展下線人員的資格。每名參與人員只能發展3名下線人員,並從三代內的下線人員繳費中按一定比例獲得返利,下線人員申購的份額計入上線人員的總份額中。

2010年11月,被告人彭某繳納69800元被被告人廖某兵帶入貴陽“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後,先後將廖某寶(另案處理)、萬某武、廖某1發展為自己的三條直接下線,後發展成員,採用誘騙方式,將安陸、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騙至貴州貴陽、陝西西安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至2015年案發時,以被告人彭某為上線的組織結構圖共有11層,線下人員共有61人(其中廖某寶線下人員57人)。被告人彭某於2016年2月15日向安陸市公安局投案。

2010年11月,被告人蔣某娟繳納69800元被蔣某(另案處理)帶入貴陽“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後,先後將黃某、熊某(均另案處理)、沈某發展為自己的三條直接下線,後大肆發展成員,採用誘騙方式,將安陸、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騙至貴州貴陽、江蘇徐州、河南鄭州、四川成都、安徽合肥等地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至2015年案發時,以被告人蔣某娟為上線的組織結構圖共有24層,線下人員共有402人(其中黃某線下人員399人),在傳銷組織中屬老總級中的體總級(傳銷組織的最高級別),是此傳銷組織的主要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蔣某娟於2018年3月26日向安陸市公安局投案。

孝感市中院二審裁定一起“連鎖經營”傳銷案 四名老總獲刑

2010年11月,被告人廖某兵繳納69800元被被告人汪某鋒帶入貴陽“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後,先後將蔣某、廖某2(另案處理)及被告人彭某發展為自己的三條直接下線,後大肆發展成員,採用誘騙方式,將安陸、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騙至貴州貴陽、江蘇徐州、河南鄭州、四川成都、安徽合肥等地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至2015年案發時,以被告人廖某兵為上線的組織結構圖共有25層,線下人員共有792人(其中蔣某線下人員566人,廖某2線下人員162人,彭芹線下人員61人),在傳銷組織中屬老總級中的體總級(傳銷組織的最高級別),是此傳銷組織的主要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廖某兵於2019年8月12日向安陸市公安局投案。

2010年11月,被告人汪某鋒繳納69800元被夏某洲(另案處理)帶入貴陽“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後,先後將被告人廖某兵、汪某(另案處理)、徐某發展為自己的三條直接下線,後大肆發展成員,採用誘騙方式,將安陸、孝昌、孝南等地多人騙至貴州貴陽、江蘇徐州、河南鄭州、四川成都、安徽合肥等地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至2015年案發時,以被告人汪某鋒為上線的組織結構圖共有26層,線下人員共有831人(其中廖某兵線下人員792人,汪某線下人員37人),在傳銷組織中屬老總級中的體總級(傳銷組織的最高級別),是此傳銷組織的主要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汪某鋒於2019年11月5日向安陸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鋒、廖某兵親屬已分別代為繳納罰金2萬元、2萬元,被告人彭芹已繳納罰金1萬元。安陸市司法局建議對被告人彭某適用社群矯正。

孝感市中院二審裁定一起“連鎖經營”傳銷案 四名老總獲刑

一審宣判

一審法院根據四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結合安陸市司法局對被告人彭芹的社群評估意見,對被告人汪某鋒、廖某兵、蔣某娟,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人汪某鋒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二、被告人廖某兵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三、被告人蔣某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四、被告人彭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蔣某娟上訴提出:量刑過重。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各被告人均主動投案自首,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在一審開庭審理時對上述情況均表示無異議。一審判決充分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罪名、犯罪事實、情節和認罪態度,依法裁量刑罰。故此,一審刑罰判處適當,被告人蔣某娟的關於“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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