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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老婆婚前1個月生了別人的娃,孩子父親的身份更令他崩潰……

  • 由 北晚線上 發表于 籃球
  • 2022-09-02
簡介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內出軌不構罪 但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李金光指出,有配偶者與婚外情人同居時,既不登記結婚,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是以男女朋友、秘書、表妹、保姆等相稱的,這種行為無法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

初婚證明需要什麼材料

去年,浙江台州男子劉敏經鄰居介紹,認識了姑娘王嫣,兩人戀愛7個月後結婚了。

但新婚1個月後,劉敏接到街道計生辦的一個電話才得知,妻子在跟他戀愛期間生下了別的男人的女兒……

啥?老婆婚前1個月生了別人的娃,孩子父親的身份更令他崩潰……

資料圖 王金輝 製圖

他進一步瞭解真相後,更覺得晴天霹靂:

“別的男人”竟是媒人的兒子周同!

妻子是聽了周同的話才和自己戀愛、結婚,而且,周同有老婆孩子!

更令他崩潰的是,自己在結婚前借給王嫣的錢、給她的彩禮錢,竟全部都落入了周同的口袋……

現在,

周同和王嫣均因涉嫌重婚罪、詐騙罪,將受到法律懲罰。

其中,周同已在8月18日被椒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結婚1個月後 發現妻子有孩子

孩子的父親是媒人的兒子

家住台州市椒江區的劉敏年近30歲,去年2月,鄰居老周給他介紹認識了王嫣。

“這個小姑娘是我兒子周同的朋友,經常來我家玩,小姑娘挺老實可靠的,我們對她的印象都不錯,你看要不接觸瞭解一下?”老周跟劉敏說。

劉敏同意了,找機會見了王嫣一面,後在周同的陪同下,3個人一起吃了幾次飯、看了幾場電影。

幾番接觸下來,劉敏對王嫣很中意,馬上開始追求,大約一個月後,兩個人發展成男女朋友。

戀愛期間,劉敏對王嫣很大方,王嫣每次來借錢,不論多少他都借。

王嫣先是說還車貸錢不夠想借點,後又用建房買材料、買手機、出車禍需要花錢賠償、撞倒老人需要調解費等理由借錢,一共借走約10萬元。

兩人戀愛7個月後,去年9月18日登記結婚。之後王嫣提出她媽媽說需要彩禮。

當年的中秋節,劉敏準備好現金10。08萬元、兩根金條、10包中華香菸,和周同一起到了王嫣家。

但王嫣媽媽因不認識劉敏,不肯收,一旁的周同沒有給劉敏進一步解釋的機會,直接推說劉敏送來的是月餅,讓王嫣媽媽趕緊收下。

劉敏對此也沒有多想什麼,直到去年10月中旬,劉敏接到了來自街道計生辦的電話。

當時,計生辦的工作人員來跟劉敏核實資訊,

說他妻子名下有一個小孩,登記的父親名字是周同,但登記的丈夫名字卻是劉敏。

這下,周同和王嫣的秘密終於曝光,劉敏也終於意識到之前的一些不對勁。

女子和已婚男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懷著他的孩子 被安排和別人談戀愛

周同跟王嫣的“秘密”要從2015年講起。

周同跟劉敏年紀相仿,平時在親戚公司做水管工的工作,工資雖不高,日子過得還順遂。

2015年1月,周同和妻子登記結婚。同年7月,周同認識了王嫣,約一個月後就瞞著妻子與王嫣發展出“婚外情”,還偶爾會跟王嫣住在一起。

當時的王嫣並不知曉周同已婚。

2016年8月,王嫣的父親過世,周同還以“準女婿”的身份幫王嫣料理父親後事。此後周同便經常住在王嫣家,王嫣的家人也都把周同當作女婿。

直到2017年,王嫣才無意中發現周同是有老婆的。但周同再三懇求王嫣,並說會跟老婆離婚再娶她,王嫣原諒了他。

2017年12月,王嫣發現自己懷孕了。但周同依然沒跟妻子離婚,反而在2018年2月,讓王嫣跟劉敏去談戀愛。

而作為介紹人的老周其實也隱約知道,王嫣跟兒子的關係並不是“朋友”這麼簡單。

2018年8月,王嫣瞞著劉敏生下女兒,交由自己的母親照看。後周同和王嫣還按照當地風俗,將粽子等東西送給王嫣孃家的親戚,王嫣的親戚送他們禮金作為回禮。

周同的妻子原本也只是懷疑丈夫有外遇,但在王嫣女兒出生後,她才終於確定丈夫出軌了。

已婚男指揮她騙錢、結婚

如今兩人均涉嫌重婚罪

另外,周同平時花錢大手大腳,但工資根本不夠他揮霍。

當他見劉敏跟王嫣相處不錯後,心裡便冒出了念頭,兩人陸續編造理由向劉敏借錢,且主要是讓王嫣出面借錢。

周同見劉敏對王嫣這麼大方,就開始變本加厲,提議讓王嫣和劉敏結婚,“等騙到彩禮錢了,再離婚就行了。”

於是,王嫣生完孩子後約一個月,就跟劉敏結婚了,彩禮要求其實也是周同提出的。

所有跟劉敏借的錢、給的彩禮全部落入了周同的口袋,共計21萬餘元,這些錢都被周同揮霍一空。

當劉敏得知周同和王嫣的關係後,意識到被騙,他馬上向兩人催還借款,但一分錢也沒要回來。

王嫣事後說,她也說不清楚為何會對周同言聽計從,“他這麼說,我就跟著這麼做了……”

目前,周同因有配偶而與他人重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涉嫌重婚罪、詐騙罪。

王嫣也因涉嫌同樣的罪名,被另案處理。

【檢察官、律師說法】

明知有配偶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即使一方未婚 也已涉嫌重婚罪

檢察官介紹,周同有配偶仍與王嫣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王嫣明知周同有配偶還是與周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人還育有一女,均已涉嫌重婚罪。

換句話說,不論王嫣後面有沒有跟劉敏結婚,她跟周同的婚外情都已涉嫌重婚罪。

北京煒衡(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金光律師介紹,有配偶的人還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就屬於重婚罪中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另外,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也屬於“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比如以夫妻名義共同購買住房的;雙方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的;女方生育的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的;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

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內出軌

不構罪 但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李金光指出,有配偶者與婚外情人同居時,既不登記結婚,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是以男女朋友、秘書、表妹、保姆等相稱的,這種行為無法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

檢察官也指出,出軌和重婚是不同的概念,出軌不是法律術語,而是道德的缺失。

當然,不構成重婚罪並不意味著不應該受到道德譴責。李金光指出,婚姻法將這種行為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僅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還是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同時,如果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出軌的一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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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種行為可構成重婚

據人民日報調查顯示,自2003年起離婚率連續15年上升,累計增長近7倍,其中出軌是導致離婚率上升的一個重要因素。婚內出軌不僅為道德所譴責,更是被法律所抵制。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雖然出軌並非法律概念,法律對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也未明確規定直接不利後果,但是法律對婚內出軌的負面評價體現在後續的因出軌導致的離婚、財產分割、撫養權爭奪等方面,情形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構成重婚罪。因此,切莫存有“出軌只違反道德不犯法”的錯誤觀念。那麼,什麼情況下的出軌可能構成重婚罪呢?

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國家,法律禁止重婚並不惜動用刑罰手段打擊重婚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應當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此規定,實踐中構成重婚罪的行為可以歸納為三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謊稱初婚騙取登記或串通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騙取登記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又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三是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第一種重婚行為較為明顯,但第二種型別因較難把握更值得關注,尤其是要理解何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條除了“禁止重婚”,還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見刑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與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並非同一概念,前者屬於犯罪行為,後者屬於一般出軌同居行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釋義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據此,區分重婚罪行與一般出軌同居行為的關鍵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僅是偶爾、臨時的姘居,既不屬於重婚,也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如果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卻不以夫妻關係相待,也不屬於事實上的重婚。

2 重婚無效但有一例外

婚姻法第10條規定,重婚的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意指無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無效時即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前文張某的後兩段婚姻都應屬於重婚,且自始無效,他與後兩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則屬於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在一種情況下,重婚無效可以被阻卻。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援。也就是說,導致無效婚姻的無效條件消失後,使原本的無效婚姻被阻止,無效婚姻變為了有效婚姻。例如,某男與甲女於2000年在北京登記結婚,2005年該男又與乙女在上海登記結婚,從此時起,該男與乙女的婚姻屬於重婚,後該男與甲女於2010年離婚,此時雙方的婚姻關係即已終止。若有利害關係人在該男與甲女離婚後起訴至法院申請該男與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無效,法院依據上述規定可不予支援。因為前婚已經終止,導致後婚無效的事由已經消失,後婚轉為有效,且一般認為後婚效力應從前婚終止時起算比較合適。

那麼,重婚既然是犯罪行為,怎麼又變成了有效婚姻呢?這又是否意味著重婚符合以上阻卻情形後就不是犯罪了呢?這裡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銜接問題。刑法為犯罪行為設定了追訴時效,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經過五年後不再追訴。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兩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為結束五年後將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此處的重婚行為結束,是指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後婚的離婚手續或以夫妻名義的同居生活已經結束。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間內或重婚結束後五年內案發,一旦坐實將被追究刑責,如果因重婚同時產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則應中止審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 遭遇重婚須注意證據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時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當證據不足時,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鑑於現實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為經濟上依賴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脅恐嚇、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知情的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也可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檢舉。

刑事訴訟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的收集對於犯罪的證明至關重要。重婚罪自訴的舉證責任要由自訴人承擔,即便因證據不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其偵查,對於重婚罪來說沒有人能比受害人對證據的接觸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發現對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證據的收集與儲存,以防對方後期毀滅證據。

在收集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能夠確定第三者的身份,諸如姓名、樣貌、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其次是能夠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可以透過調取雙方聊天記錄對彼此的稱呼、取得二者共同買房或租房的合同、製作載有二者親密行為的錄音錄影、走訪二者同居住所的鄰居獲取證言等,同時儘量爭取多個證人出庭;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認重婚的證據務必小心留存,包括語音、錄影、文字聊天記錄,如有保證書、悔過書、協議書等書面材料儘量簽字或捺手印,有較強的證明力。另外,以下證據對重婚有重要證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調取,需要透過律師持有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調取或申請法院調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記檔案;重婚者以配偶名義簽字辦理住院、同意手術的手續材料;載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產證等證明檔案。

流程編輯: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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