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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兩任妻子生下女兒後,為求子又與其他女子同居並又生下女兒

  • 由 以身說法 發表于 籃球
  • 2023-01-17
簡介具體到本案中,由於嶽某與邢某共同生活時,一直對邢某聲稱自己已經與第二任妻子林某離婚,邢某也信以為真,即邢某是不明知,因此本案僅嶽某一人構成此罪

姓邢的邢和刑能通用嗎

上海松江,一男子為生兒子,與原配離婚再娶。再婚仍生下女兒後,男子在婚姻存續期間,又與其他女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又產下一女。第二任妻子從第一任妻子口中得知真相後,果斷報警。最終男子因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來源:周到客戶端、上海松江法院)

男子嶽某與第一任妻子王某戀愛結婚後,生下一子一女,婚後一家四口過著幸福的生活。可萬萬沒想到的是,幾歲大的兒子卻因意外死亡。

此後,嶽某便心心念念想著妻子王某能夠再為其生一個兒子。可王某不同意並以年紀大了、不想再生了為由,多次拒絕了嶽某的提議。

兩人多次因意見存在分歧而發生爭執後,夫妻感情破裂並最終協議離婚。二人離婚後,女兒歸王某撫養,嶽某則每月給前妻王某支付撫養費。

很快,嶽某便認識了女子林某並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成為了合法夫妻。可讓嶽某無法接受的是,第二任妻子也是為其生下了女兒。

雖然嶽某失落了一段時間,但一心求子的他,並沒有因此而放棄想要兒子的想法。隨後嶽某便心生一計,遂以父親生病需要人照顧為由,拋下林某母女倆獨自生活,自己卻外出追求願意為其生兒子的女子。

起初林某將信將疑,嶽某也偶爾會回來看一下林某母女倆。可當嶽某再也沒有回來過後,林某便開始四處打聽嶽某的近況。

結果林某卻在嶽某的第一任妻子王某口中得知,原來嶽某根本不是回老家照顧生病的父親。而是與一名姓邢的女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又生下一女。

得知真相後,林某立即報警求助。嶽某到案後聲稱,之所以沒有與林某離婚,是因為想與邢某生下兒子後,抱回去讓邢某撫養,但警方仍將其刑事拘留。

1、對於嶽某的行為,有網友憤怒地表示,嶽某不配為人夫、不配為人父。因為男孩女孩都是自己的孩子。作為丈夫、父親絕對不能因為妻子生了女兒,就將母女拋棄。

也有網友調侃道,嶽某一心想要兒子,結果命運卻和他開了個玩笑。這是罪有應得!

還有網友表示,不論嶽某出於什麼目的,其行為必須嚴懲!讓其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2、那麼法律會如何評價嶽某的行為呢?

首先,三個女兒,嶽某都必須支付撫養費。

《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具體而言,只要三個女兒都是嶽某親生的,不論其與三個女兒母親的關係如何,即便是婚外生子,其都必須承擔其一方的撫養費。

注意!嶽某所要承擔的是三個女兒一半的撫養費。意思就是說,由於孩子的撫養費原則上是父母各承擔一半,因此分到嶽某頭上,其只承擔一半。當然,離婚時另有約定按約定執行。

其次,《民法典》第1091條明確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做出背叛婚姻行為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換而言之,由於嶽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子同居生子,侵犯第二任妻子林某的合法權益,因此林某可以在主張離婚時要求嶽某作出經濟賠償。即在劃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嶽某要少佔一定的比例。

男子與兩任妻子生下女兒後,為求子又與其他女子同居並又生下女兒

最後,嶽某構成重婚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所謂重婚罪,是指明知對方已婚或在自己已婚的情況下,仍然與對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生下兒女的犯罪行為。

也就是說,不論是本人已婚,還是對方已婚,只要侵害了本人或對方配偶的合法權益,均構成此罪。注意!此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具體到本案中,由於嶽某與邢某共同生活時,一直對邢某聲稱自己已經與第二任妻子林某離婚,邢某也信以為真,即邢某是不明知,因此本案僅嶽某一人構成此罪。

刑法第258條規定,構成重婚罪的,不論男方還是女方,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此,法院經審理後根據嶽某的犯罪情節,以及其認罪認罰等悔罪表現等,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嶽某因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目前,判決已生效。

也就是說,對於這個判罰,嶽某表示接受,沒有提出上訴。

有網友表示,女兒、兒子都一樣,沒必要為了生兒子以身試法,否則得不償失!而且,生女兒更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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