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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職卻擔心拿不到年終獎?來看看勞動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 由 法貓貓 發表于 籃球
  • 2022-08-27
簡介小王表示不信,當即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服裝公司補發自己應得的2013年度年終獎,但最終小王的申請被駁回了,原因是超過了仲裁時效

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2018年即將到了尾聲,公司裡各個部門都非常的忙碌,但不知道各位小夥伴有沒有發現到,這個時候的員工離職率相較於其它的月份有著不少的下降?相信法貓貓說到這裡有的小夥伴心裡已經有了答案,那麼貓貓在這裡也就不賣關子了,離職率之所以會下降,不是因為大家在年底熱愛工作,而是很多人擔心提前離職導致與年終獎擦肩而過啊!

想離職卻擔心拿不到年終獎?來看看勞動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年終提前離職,年終獎就真的泡湯了嗎?估計這是很多小夥伴心中的疑惑,那麼法貓貓就給小夥伴們普及一下年終獎的有關常識了~還是如往常一樣,我們來看案例分析。

第一個案例

老李2014年3月與某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4月份的時候,老李的公司由市區搬遷至郊區,老李由於路途太遙遠選擇了與用人單位協商,最終解除了勞動合同。2017年1月,老李得知依然在公司上班的同事已經拿到了2016年度的年終獎,於是他便前往單位領取,但遭到了單位的拒絕。

想離職卻擔心拿不到年終獎?來看看勞動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跟單位多次協商無果後,老李選擇了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請求仲裁委判令用人單位根據老李該年度的工作時間支付年終獎。對於老李而言,往年的員工都拿到年終獎了,他在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沒有過任何的違法亂紀行為,而且多次超額完成公司的月度任務,用人單位不能因為他離職了,就不給年終獎。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當初老李離職的時候雙方在簽訂的解約協議中明確規定,雙方經濟賬目已經結清,再說年終獎的發放是基於用人單位的自主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決定發給在職員工。最總結果就是,雖然老李已經和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但是2016年老李確實還在用人單位上過4個月的班,用人單位雖然說16年度的年終獎是根據公司規定發放給17年度在職員工的,但並不能拿出書面的規章制度證明。最後仲裁委判用人單位支付了老李2016年度的年終獎。

第二個案例

2012年7月份小王大學畢業後入職某服裝公司,2013年7月份小王由於個人原因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服裝公司當日就與小王結清了工資,並按照小王的要求出示了離職證明。2014年10月份時候,小王得知之前一起離職的同事領取了服裝公司2013年度的年終獎,於是小王找到了服裝公司,要求服裝公司補發他應得的年終獎,然後遭遇到了服裝公司的拒絕。

想離職卻擔心拿不到年終獎?來看看勞動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服裝公司則解釋,那名員工是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離職的經濟補償金,並不是小王認為的年終獎。小王表示不信,當即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服裝公司補發自己應得的2013年度年終獎,但最終小王的申請被駁回了,原因是超過了仲裁時效。

想離職卻擔心拿不到年終獎?來看看勞動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ok,相信很多小夥伴看到這裡已經懵了,仲裁時效又是什麼鬼?這裡解釋一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所以若是你想主張年終獎,要特別注意2點噢。第一點就是剛剛說的仲裁時效;第二點則是企業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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