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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天開始實施

  • 由 祝平律師 發表于 籃球
  • 2022-08-16
簡介《規定》共13條,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明確證據形式及證據標準,並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範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有利於解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難點問題

被打應該如何維護權益

人身安全保護令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或再次發生、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作出和執行等環節還存在一定障礙。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明晰裁判規則,最高院制定印發《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今日起施行。

《人身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天開始實施

《規定》共13條,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明確證據形式及證據標準,並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範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有利於解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難點問題。

《人身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天開始實施

列舉家庭暴力行為種類

常見家庭暴力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身體、精神侵害行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

《人身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天開始實施

證據形式擴充為十種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由於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容易被駁回申請。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往往因為記述不清或僅記錄“家庭糾紛”而無法對家庭暴力予以認定。

為了明確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形式,《規定》列舉十種證據形式,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簡訊、即時通訊資訊、電子郵件等;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傷情鑑定意見;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人身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天開始實施

人民法院可以透過線上訴訟平臺、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詢問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發表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天開始實施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規定》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本身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範圍,這意味著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將面臨最高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罰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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