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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掬水月在手》前編著者網曝稱遭“洗稿”,“活字文化”迴應:作品為重新創作

  • 由 中國青年報 發表于 籃球
  • 2022-07-01
簡介11月15日下午,微博網友“天涯日暮雨”在微博上釋出署名為“易瀟雨”的文章,稱在編著葉嘉瑩同名紀錄片圖書《掬水月在手》過程中,遭遇出版方“活字文化”(傳世活字(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洗稿”,喪失了署名權

編著是獨創性著作嗎

11月15日下午,微博網友“天涯日暮雨”在微博上釋出署名為“易瀟雨”的文章,稱在編著葉嘉瑩同名紀錄片圖書《掬水月在手》過程中,遭遇出版方“活字文化”(傳世活字(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洗稿”,喪失了署名權。據記者瞭解,“易瀟雨”曾為“活字文化”編輯,在圖書《掬水月在手》出版前離職。隨後,活字文化透過豆瓣賬號釋出了《出版過程說明》,稱“易瀟雨”文章為不實言論,宣告稱,曾“同意為編寫者署名”,但“書稿達不到公司的出版標準”,且“書稿並未完成”。由於當時“易瀟雨”已離職,“公司為此重新搭建編輯隊伍”,完成二稿,“認為此稿不具備個人獨立創作的性質”。雖經協商,但“易瀟雨”不同意聯合署名“執筆”的方案,“公司被迫決定放棄第二稿中‘易瀟雨’所編寫的全部初稿部分”,完成第三稿出版。

此事曝出,迅速在網上引起熱議,網友們紛紛表示將持續關注,期待一個公正的結果。記者也就此事採訪了江蘇品映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夥人馬雙律師,他告訴記者,編著屬於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創作行為,不論其獨創性程度高低,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編著者均享有署名權在內的相關權利。

《掬水月在手》前編著者網曝稱遭“洗稿”,“活字文化”迴應:作品為重新創作

事件起因

《掬水月在手》原編著者稱遭遇“洗稿”

據介紹,《掬水月在手》以同名傳記電影大量採訪素材為基礎,將百萬字錄音稿系統整編,輔以百餘張高畫質劇照、手稿信札,補充了因影片時長所限無法展現的更多內容,立體展現古典詩詞大家葉嘉瑩先生跨越近一個世紀的生命長河。

易瀟雨在文章中稱,2018年11月起,在尚未入職活字文化時,活字文化總經理李學軍多次聯絡她,問她能不能利用葉嘉瑩紀錄片《掬水月在手》的採訪材料甄選串聯成書。“我看了看原始材料說,我能。”之後,易瀟雨開始策劃此書結構內容。在與紀錄片導演陳傳興團隊見面商談後,李學軍要求其“不用全部用導演團隊提供的素材,最好自己多蒐集蒐集與葉先生相關的素材。”

“這期間,我還不是李學軍的員工,未入職,零報酬,白乾活時間長達四個月,做的都是編著者的活兒。”但因為即將入職此公司,易瀟雨對李學軍“提前頻頻叨擾,雖心存不滿,但也未敢提出異議。”

2019年3月,易瀟雨以編輯身份入職活字文化,“除了很多其他常規書籍的編輯工作以及一些事務性工作之外,從2018年11月到2020年3月,整整一年零四個月裡,我從未停止過《掬水月在手》的相關工作。”

據易瀟雨稱,活字文化一開始承諾,“《掬水月在手》這本書,要麼給我一點稿費補償,要麼給我編著署名權。”在此後公司生產進度大會上,該書後面也確實為“易XX編著”。

2020年6月,易瀟雨從公司離職。9月,易瀟雨被告知,“原稿件質量沒過又新增加了受訪者,因此不能署我的名了。”但她發現“全書都還是我的稿子,不過換換小標題和某些地方稍微洗了洗稿,但正文大部分仍然大段大段成篇成篇是我的文字,只是到處挪挪位置或做做拼接,至於結構上,原本分上下編,新改的也就套我的架構再增加了一些受訪者進去。”

易瀟雨就此事向公司全員傳送了內部郵件表示抗議。郵件發出後,出版方方面表示活字很快會跟其溝通,“然而,活字壓根沒找我溝通。”

9月26日,易瀟雨與出版方活字文化相約協商,但出版方的觀點是“採訪原材料是陳傳興團隊提供給活字的,不是我個人的,我沒有著作權。”

事件發展

活字迴應稱書稿系重新編寫創作

易瀟雨文章發出後,活字文化隨即透過豆瓣賬號釋出《出版過程說明》。

此《說明》稱,《掬水月在手》系行人文化(葉嘉瑩先生傳記紀錄片製片方)授權活字文化策劃出版的圖書。該書全部內容均以葉嘉瑩先生傳記紀錄片採訪文字稿為基礎編寫、彙輯而成。

關於未入職即接下《掬水月在手》編纂工作,《說明》稱,由於個人原因,“易瀟雨”要求推遲入職,期間願意遠端承擔編輯工作,且開始接觸《掬》這個專案。“易瀟雨”表示非常願意做這個選題。

關於署名權,《說明》表示,曾“同意為編寫者署名”。2020年3月底,“易瀟雨”提交了初稿。5月底離職。然而在審讀完全部初稿後,發現“書稿質量達不到公司的出版標準,多處出現硬傷,且絕大部分由影片拍攝時採訪的文字稿直接搬用。而且,書稿並未完成,僅從採訪文字原稿的40位採訪者資料中編寫了15位。傳記主人葉嘉瑩先生敘述的主體部分,也未獲得先生首肯透過。”因此,活字文化需要重新編寫書稿,但由於“易瀟雨”已經離職,公司為此重新搭建編輯隊伍,調整書稿結構,多位編輯分頭編寫,完成第二稿。

在此情況下,活字文化認為“此稿不具備個人獨立創作的性質,而是在影片採訪文字稿基礎上編寫的作品。”

2020年9月,易瀟雨與活字文化協商,後者做出讓步,由“易瀟雨”和其他幾個主要編輯聯合署名“執筆”,為“易瀟雨”拒絕,堅持認為自己是唯一的作者,是著作權人,不接受聯合署名的建議。

在雙方對著作權歸屬及署名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活字文化被迫決定放棄第二稿中“易瀟雨”所編寫的全部初稿部分,根據影片採訪文字稿,重構書稿結構,重新編寫出第三稿,併發行出版。活字文化表示“對於編造事實對活字文化及相關個人進行誹謗的言行,我們是堅決反對和不能容忍的,我們將保留對於編造、散佈不實之詞者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網友熱議

“洗稿可恥,請儲存好證據”

此事曝出,迅速在網上引起熱議,網友們紛紛表示將持續關注,有網友堅決支援易瀟雨維權,“這不就是欺負職場小透明嘛”,“洗稿可恥,請儲存好證據”,“幾百萬字的素材整理出來還不給署名?簡直就把樓主當廉價勞動力”,還有網友就“編著”一詞進行討論,“核心思想方法都是別人的,只是作者根據需要進行編排整理,那麼應叫‘編’;在‘編’的基礎上,對別人思想方法有所發揮,但無不同見解,則稱‘編著’較為合適,還是讓智慧財產權律師來界定作品屬性吧”。

網友留言中,還有很多網友表示感同身受,也經歷過和作者類似的事件,“我也遭遇過和你類似的事件,只想說,抓緊留存證據,找律師評估勝算,再做打算,希望你能討回公道,一直支援你!”

律師解讀

編著者均享有署名權在內的相關權利

就此事,記者採訪了江蘇品映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夥人馬雙律師,馬雙告訴記者,編著屬於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創作行為,不論其獨創性程度高低,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編著者均享有署名權在內的相關權利。馬雙說“洗稿”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行為,被法律所禁止。那麼如何認定“洗稿”呢,這主要看與原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即不論從一般讀者角度進行感官,還是從作品的創作結構、表達方式上進行甄別,是否構成相似。在馬雙看來,《掬水月在手》初稿是一部經記錄整理、編纂而成的作品,易瀟雨作為編著者,享有著作權;最終經出版發行的圖書(三稿)內容如果與一稿之間構成“實質性相似”,那麼就屬於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馬雙告訴記者,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著作權的保護力度,剛剛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此舉大大提高了著作權的侵權成本,徹底改變了以前維權成本遠高於違法成本的不合理現象。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黃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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