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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去世,家人不認債務,老人的錢找誰要?

  •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籃球
  • 2022-06-26
簡介因此,法院雖然認定張強生前向王大爺借款22萬元,但根據民法典“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的規定,判決駁回了王大爺的訴訟請求

遺留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借款人去世,家人不認債務,老人的錢找誰要?

三年多了,王大爺的生活終於迴歸平靜。檢察官耐心講解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讓他再次相信法律、信任司法,自己的債權也有了著落……

借款人去世

家人不認債務

“他們肯定跟法官打招呼了,都說他們在‘公檢法’有人!”2022年1月15日,王大爺走進山東省冠縣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將手裡的一摞材料重重地摔在桌上,氣呼呼地說道:“我就不明白了,欠債還錢,這麼簡單的事,法院審查了兩次,判我輸了兩次。”

“大爺,您別急,慢慢講……”接待王大爺的檢察官遞給他一杯溫水,安頓他坐下。

檢察官的這番舉動,讓王大爺的情緒緩和了許多,他開始講起兩次到法院打官司的原委——

“我是張強的老師,我們是一個村的,關係非常好,張強在世的時候經常向我借錢。2019年張強因病去世時,還欠我22萬元。張強去世前,他專門給我寫了一張借款22萬元的借條。”

據王大爺講述,他退休前是某學校校長,曾多次借錢給學生張強,但是張強因病去世後,他的家人卻拒絕承認債務。王大爺幾次討要和找人調解都沒有結果。

張強的母親甚至對王大爺說:“以後你別向我們要錢了,你要錢就走法律途徑吧,不管你告到哪裡去我們都奉陪到底!”

這話讓王大爺火冒三丈。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王大爺決心要為自己討個公道,於是聘請律師將張強的家人告上了法庭。

繼承人放棄繼承

債權人索債被駁回

案卷顯示,2021年5月,王大爺將張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含其母親、妻子和兩個孩子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張強生前所欠借款。法院審理期間,繼承人均向法院遞交了放棄繼承張強遺產的宣告。因此,法院雖然認定張強生前向王大爺借款22萬元,但根據民法典“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的規定,判決駁回了王大爺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後,王大爺向法院申請再審,理由是雖然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但他們仍實際佔有並使用張強的遺產,他們假意放棄繼承,其實是為了逃避償還債務。王大爺還提供證據,擬證明張強有院落、房屋、車輛、變壓器廠等財產。法院審查後,認為王大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

就這樣,兩次訴訟均以王大爺敗訴告終。

債權人不服判決

向檢察院申請監督

明明法院認可了自己的債權,張強名下的財產也足以抵債,為什麼法院不能執行張強的財產呢?王大爺對法院的判決十分不解,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他隨即來到檢察院,請求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受理申請後,冠縣檢察院檢察官嚴格按照辦案程式,告知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及案件涉及的法條,並分別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張強的繼承人表示,張強已經去世,生前也沒有跟家裡說過他向王大爺借款的事,張強是否欠王大爺的錢他們並不清楚。車輛、變壓器廠確實在他們手中,只要法院或者檢察院出具法律文書說明應該把這些財產給王大爺,他們就給他。但現在法院駁回了王大爺的訴訟請求,他們肯定是不會給王大爺的。

王大爺則表示,如果張強的家人不償還張強欠自己的債務,他會一直告到底。

釋法說理促和解

債權人撤回監督申請

本案的主辦檢察官李銳對法院卷宗及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後,認為法院判決並無不當。然而,法院兩次駁回了王大爺的訴求,卻並沒有告知他在張強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形下,王大爺作為張強的債權人該透過什麼途徑實現自己的債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李銳認為,如果直接作出不支援王大爺監督申請的決定,恐怕王大爺仍舊不能服判息訴。雖然法院判決沒有錯,但判決認可了張強欠款的事實及張強身故後留有房產、車輛及變壓器廠等遺產的事實。如果能給雙方講清楚法律認定的原委,促成雙方和解,就能夠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

確定工作方向後,李銳和自己的辦案團隊商討下一步的處置方案,即分別約見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盡最大努力促成雙方和解。

約見王大爺的那天,一開始,王大爺根本聽不進去任何解釋,還是執著地認為張強欠債,他的家人用他的遺產還債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且偏執地認為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就是因為對方跟法官“打了招呼”。李銳拿出民法典,一遍又一遍地向王大爺解釋其中關於繼承的相關規定,並向他說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透過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並講明實現債權的具體途徑。

李銳一邊疏導王大爺的情緒,一邊釋法說理,3個多小時過去了,王大爺才漸漸釋然了。他對李銳說:“檢察院給我解釋明白了,我現在心裡敞敞亮亮的!法院判得沒有錯!就算你不支援我的監督申請,我也服氣!”

“李檢察官,您可以幫我們調解嗎?”王大爺明白了法院判決的緣由,開始考慮如何解決自己的問題。他覺得繼續走法律程式比較耗費時間、精力,並且鬧得太僵對雙方都沒有好處,但是借款必須要拿回一部分。

從王大爺的言語中,李銳感受到他要回借款的態度明確且堅定。李銳再次聯絡了張強的繼承人。一開始,張強的家人還是堅持放棄繼承遺產,畢竟法院兩次審查後,王大爺也沒有從他們手中拿走遺產。李銳跟他們講明如果他們放棄繼承遺產,王大爺申請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遺產的話,他們有可能什麼都得不到。權衡利弊後,張強的繼承人也有了跟王大爺和解的意向。

經過檢察官的釋法說理和反覆溝通,最終,王大爺和張強的家人都同意作出讓步。多次協調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繼承人一方將變壓器廠過戶給王大爺,該案就此了結,雙方一切經濟糾紛從此兩清。

王大爺對張強的家人說:“咱們以後見了面,還是照常說話打招呼!”

“您是長輩,到時候我先跟您打招呼!”張強的兒子立馬接話道。

2022年3月15日,王大爺和張強的家人在檢察院簽署了和解協議。債務糾紛解決後,雙方冰釋前嫌,兩家和好如初。

張強的兒子說:“這個和解方案以前也有人提過,但是我們都沒有同意,當時鬧得很不好,雙方心裡也都有氣,結果鬧到了法庭上。我也不是一定要爭什麼東西,就是想爭口氣,現在對這個處理結果特別滿意!”

“李檢察官,謝謝您把法律規定、案件證據跟我講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才知道是自己想錯了。”說到這裡,王大爺也有些不好意思了,“您那麼耐心細緻地為我講解,我對檢察院的工作特別滿意。”

簽完和解協議的第二天,王大爺將撤回監督申請書遞交到了冠縣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

為了幫助王大爺化解矛盾,處理好債務問題,又不影響正常工作進度,在辦理此案期間,李銳經常加班加點。但透過這起案件的辦理能讓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李銳感到十分欣慰。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讓案件結果在法律上合法

在群眾心中合理

債務人生前欠債未還清,去世後其家人宣告放棄遺產繼承,從而也不再有履行債務人生前債務的義務,相信有不少人也會像此案的債權人王大爺一樣想不通這個理兒。因此很有必要對遺產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說明:在遺產繼承中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大部分民眾只對繼承權的主體有所瞭解,對於繼承順序、繼承類別、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時遺產管理人的指定程式等更為細緻的法律規定均不瞭解,這給檢察機關釋法說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案中,因原告不理解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導致法院判決雖然合法,但是當事人不認可,從而引發後續的一系列糾紛。經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的依法監督和耐心解釋,申請監督人王大爺終於理解了民法典規定的在繼承人均選擇不繼承遺產時遺產的處理方式,從而化解了他一直認為“對方在公檢法有人”“司法不公”的心結,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努力把法律要求的公平正義、檢察機關追求的公平正義轉化為人民群眾認可的公平正義不僅是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的“硬標準”,也是對每一起案件的承辦人做好釋法說理工作、開啟當事人心結的“軟要求”。只有讓公平正義看得見、講得明,才能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作為基層檢察院的檢察官,要努力辦好群眾身邊每一件具體小案,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解決好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讓案件結果在法律上合法,在群眾心中合理,是每一名檢察官的職責所在。這也是我們依法能動履職,以人民為中心的具體體現。(山東省冠縣檢察院 李銳)

(檢察日報 作者:匡雪 溫邱娜)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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