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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蹤了,妻子可以辦離婚嗎?

  • 由 韓國法律與生活 發表于 棋牌
  • 2023-01-30
簡介根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

丈夫死後可以離婚嗎

今天的一個法律諮詢,關於丈夫失蹤了妻子如何與其離婚的問題。諮詢者的丈夫因為逃賬跑了,留下她和她女兒相依為命,已經三年多了。諮詢者打工加變賣房產把丈夫在外面欠的賬還了。現在,諮詢者想要離婚,但是找不到她的老公。那麼,她應該如何去法院起訴離婚呢?法院會支援嗎?

丈夫失蹤了,妻子可以辦離婚嗎?

找不到男方怎麼離婚?

女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規定的程式審理並判決。根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法院將訴訟文書透過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相關案例

2010年12月份,高某與孔某經人介紹相識,在認識較短的時間內,雙方未充分了解的情形下,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於2011年12月7日生一子。由於雙方婚前瞭解較少,生活習慣、脾氣性格均未了解,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後無共同語言,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孔某在2012年農曆9月份突然離家出走,多年未回。拋下未滿一歲的兒子不管不顧,高某一人靠打零工和孃家補助與兒子勉強度日。現孔某失蹤已經4年有餘,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高某起訴法院請求:1、依法解除雙方婚姻關係;2、婚生子由高某撫養,孔某自2012年11月份起支付撫養費至今共計48000元,2016年11月份以後每月撫養費1000元;3、由孔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高某與孔某經人介紹相識,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孔某離家長達4年有餘,高某與孔某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因孔某現下落不明,無法撫養孩子,故,婚生子應隨高某生活為宜。高某請求孔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過高,故對該訴訟請求部分不予支援。雙方婚前及婚後財產、債權債務因孔某未到庭不能查清,本案不做處理。判決:1、准予高某與孔某離婚;2、婚生子孔某2隨高某生活,孔某於本判決生效後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至孩子十八週歲止。3、案件受理費200元,由高某承擔。

丈夫失蹤了,妻子可以辦離婚嗎?

溫律說法:

丈夫失蹤想要離婚,只有透過向法院訴訟離婚的方式。只要求離婚的訴訟,原告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公告期滿後,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如果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

丈夫失蹤了,妻子可以辦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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