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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遇到“老賴”怎麼辦?

  • 由 老王談法 發表于 武術
  • 2021-12-11
簡介(6)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現在對於老賴怎麼處理

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自古就有這麼個理。但偏偏有那麼一類人,欠錢當大爺,有錢偏不還你。本人對這類人是深惡痛絕,深受其害。恰逢最近網上看到一些地方法院開展強制執行活動,不禁拍案叫絕。那麼咱們今天就來掰扯掰扯這“老賴”的事。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遇到“老賴”怎麼辦?

首先呢,咱們要先弄明白,這個“老賴”到底是個什麼意思,雖然大家都已經耳濡目染,見怪不怪。但是,咱們再科普科普,畢竟有些人對這個詞的定義還不準確。現在所謂的“老賴”,通常情況下是指在民事關係中,

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於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

的債務人

遇到這些人啊,真是能恨到牙根疼。老自己發狠,肯定是不行,違法犯紀的事,咱們也不能幹啊,死皮賴臉要是能要來,估計也就沒這事了。那麼。咱們就分析分析到底得咋辦呢?

一、咱們要拿著相關的證據(比如欠條、借條或合同),到法院起訴,或者按照約定進行仲裁。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判決或裁定對方履行償還義務。此階段又涉及保全和先予執行的問題,不在一一贅述。

二、那麼如果對方在履行期限內仍不償還,我們就需要拿著生效文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所以我們一定要在期間之內進行申請。(

當然執行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仍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三、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當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人民法院有權

1。

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2.

隱匿財產的,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

3.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支付遲延履行金

;

4.

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

徵信

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5.按照妨害司法行為,妨害司法行為給予罰款、拘留。

咱們細說說這個第4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納入失信的,必須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具體包括;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同時,2016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行業准入(如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擔任重要職務(如擔任金融機構高層)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更大範圍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具體內容不再贅述)。

四、“

老賴”涉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有:(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6)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7)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8)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10)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11)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12)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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