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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義務不可因被贍養人書面承諾而免除

  •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籃球
  • 2022-02-27
簡介被告湯某辯稱其在父親去世後,獨自償清了父親生前所負債務,並獨自贍養張某,扶養弟弟、妹妹以及妹妹的子女,出錢修繕老家房屋等,承擔起了主要家庭責任,因此張某在九年前出具承諾書,載明不再要求湯某承擔贍養義務

贍養人是指誰

年逾八旬的張某膝下有4名成年子女,本應安享天年,卻因贍養費與子女對簿公堂。女兒湯某還拿出一份由張某出具免除其贍養義務的承諾書,拒不贍養母親。近日,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贍養費糾紛案,判決湯某仍應承擔贍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過去十年間,張某與4名子女曾因贍養費發生過三次訴爭,老人的日常照料與贍養問題本已得到妥善處理,卻因張某的一次意外摔倒再起紛爭。摔倒後的張某失去自理能力,但子女間相互推諉計較,均不願擔起照顧母親的責任。張某無奈入住老年公寓,子女卻仍無法就公寓住宿費用的負擔達成一致意見。年逾八旬的張某隻能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決4名子女支付其生活費、護理費、醫療費等贍養費用。

被告湯某辯稱其在父親去世後,獨自償清了父親生前所負債務,並獨自贍養張某,扶養弟弟、妹妹以及妹妹的子女,出錢修繕老家房屋等,承擔起了主要家庭責任,因此張某在九年前出具承諾書,載明不再要求湯某承擔贍養義務。故湯某認為其不應當繼續贍養張某。

法院審理後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義務系由法律規定,不能隨意免除,即便書面承諾系原告張某自願出具,但該承諾書的出具時間距今已逾九年,現張某年事已高,身體狀況欠佳,被告湯某作為親生女兒,仍應當承擔贍養義務,故對湯某的該項辯稱意見,法院不予支援。原告張某年老體弱,喪失了勞動能力,其根據自身情況要求四被告給付包括生活費、護理費、醫療費等贍養費用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援。(陳若詩)

■法官提醒■

伴隨我國人口老齡化,養老問題日益凸顯,子女間相互推諉引發的贍養糾紛時常出現。我國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義務是基於身份關係的法定義務,不能任意免除,這既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也契合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更是新時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家庭風尚的體現。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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