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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說法】第9期 總第346期|男子偷3萬元後自查刑法,嚇得趕緊還了2.7萬,然而……

  •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籃球
  • 2022-01-21
簡介2021年10月31日晚,山東臨沂的犯罪嫌疑人俞某拉開私家車車門,盜走3萬元現金後想起自己前科累累,當場用手機查閱《刑法》發現盜竊3萬元屬“數額巨大”可能面臨從重處罰,於是又送回去2

既遂怎麼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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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臨沂公安釋出“山東臨沂一男子偷了3萬現金後,當場用手機查閱刑法送回2。7萬”的影片引起網友關注。2021年10月31日晚,山東臨沂的犯罪嫌疑人俞某拉開私家車車門,盜走3萬元現金後想起自己前科累累,當場用手機查閱《刑法》發現盜竊3萬元屬“數額巨大”可能面臨從重處罰,於是又送回去2。7萬元。網友直呼“神操作”“我命由我不由天”。目前該男子已經被批准逮捕。

2021年10月31日晚,蘭山區王先生匆匆來到公安機關報案,稱放在汽車扶手箱裡的3萬元現金只剩下了2。7萬元,還有4包香菸被盜。蘭山公安分局便衣偵查大隊四中隊民警調查發現,王先生頭一天晚上9點多將車停在小區停車場,沒有拉車門檢查就回家了。

【老徐說法】第9期 總第346期|男子偷3萬元後自查刑法,嚇得趕緊還了2.7萬,然而……

2021年10月31日凌晨3點多,一個鬼鬼祟祟的身影出現在停車場。此人身穿黑色上衣和白色褲子,揹著小包,逐輛車試拉車門,結果順利拉開了王先生車的副駕駛門,實施盜竊後匆匆離去。可令人奇怪的是,嫌疑人不長時間後又返回,再次竄進王老闆的車內。

【老徐說法】第9期 總第346期|男子偷3萬元後自查刑法,嚇得趕緊還了2.7萬,然而……

經過數日調查,民警最終掌握到嫌疑人是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的俞某。就在民警準備對嫌疑人展開抓捕時,嫌疑人居然再次作案。2021年12月14日凌晨,蘭山區再次發生拉車門盜竊案,5名粗心車主因忘鎖車門,共被盜財物數千元。民警發現,嫌疑人還是俞某,而此時,俞某剛剛逃到郯城,正轉乘一輛客車逃往江蘇省東海縣。

【老徐說法】第9期 總第346期|男子偷3萬元後自查刑法,嚇得趕緊還了2.7萬,然而……

便衣民警立即轉戰郯城,加大油門火速追擊嫌疑人乘坐的客車。半個小時後,在東海縣境內發現了這輛客車,民警迅速截停客車,亮明身份後上車搜查。而此時的嫌疑人由於深夜作案太多,正躺在客車後排的座位上呼呼大睡,被民警牢牢擒獲,當天夜裡盜竊來的大量財物也被現場繳獲。

【老徐說法】第9期 總第346期|男子偷3萬元後自查刑法,嚇得趕緊還了2.7萬,然而……

經訊問,嫌疑人俞某今年33歲,因流竄盜竊先後被連雲港市、宿遷市、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刑3次,2021年10月初刑滿釋放。出獄後,在老家無所事事的俞某嫌打工賺錢太辛苦,決定繼續重操舊業。他思來想去,總結了此前在江蘇連續被抓的“教訓”,認為跨省流竄到臨沂盜竊較為保險。2021年10月31日凌晨,俞某拉開王先生的車門後,在扶手箱裡翻到了3萬元現金和4包香菸,收穫頗豐的俞某快步逃離現場。驚喜之餘,他突然意識到,盜竊3萬餘元財物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可能要面臨從重處罰。

【老徐說法】第9期 總第346期|男子偷3萬元後自查刑法,嚇得趕緊還了2.7萬,然而……

他當場掏出手機搜閱《刑法》,得知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而3000元正是個不輕不重的“坎”,恰恰自己又是前科累累的慣犯,一旦被抓後果非常嚴重。他萬般不捨地返回王先生車內,數出2。7萬元現金放進了扶手箱裡。事後,俞某還結合《刑法》給自己“量刑”,即使出事也是個輕罪。

俞某交代,他喜歡進娛樂場所揮霍,但是自己好逸惡勞,所以靠盜竊斂財。可他怎麼也沒想到,就這3000元現金,還是被蘭山公安分局便衣偵查大隊的民警給盯上了,就在他再次流竄蘭山區盜竊時,被一路追擊的民警抓獲。2021年12月24日,俞某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又將迎來第4次入獄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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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說法】第9期 總第346期|男子偷3萬元後自查刑法,嚇得趕緊還了2.7萬,然而……

1月13日,臨沂公安在短影片平臺釋出該案例後引起廣大網友的關注。網友評論,“還是知道自己犯法,不想犯法就全部送回去”“精打細算,嚴格控制犯罪成本,達到利益最大化”“這種人才不請到局裡踩幾年縫紉機真是可惜了”。還有網友調侃,“神操作”“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的”“懂法多麼重要”“我命由我不由天”“只是改變命運”“肯定看過羅翔的影片”。

法律連結:

一、盜竊罪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即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本質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例如,行為人以不法佔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後再撿回該財物。又如,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後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後來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在我們看來,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於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於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

新聞來源:瀟湘晨報

釋義來源:張軍/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九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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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老徐說法】第9期 總第346期|男子偷3萬元後自查刑法,嚇得趕緊還了2。7萬,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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