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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借貸合同就無效嗎?擔保人可以不擔責嗎?

  • 由 林教頭普法 發表于 籃球
  • 2021-11-28
簡介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涉嫌是什麼意思確定了嗎

今天是林教頭談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的第十一堂課:民間借貸行為涉嫌犯罪的,借貸合同就一定無效嗎?擔保人可以以此為由不承擔責任嗎?

民間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借貸合同就無效嗎?擔保人可以不擔責嗎?

我們先來看看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

並不當然無效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

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

1。這條規定涉及到“涉嫌犯罪”和“構成犯罪”是什麼意思?

“涉嫌犯罪”未必就真的是犯罪了,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任何人(包括所謂的犯罪分子)只有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才能確定某人的行為是否有罪,是否“構成犯罪”,因此是否經人民法院判決最終確定才是“構成犯罪”的唯一判斷標準。而如果某一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到法院最終判決“構成犯罪”前,只能稱其“涉嫌犯罪”,而這段時間依據法律的規定可能長達半年甚至更長時間。這就是為什麼第十三條要把“涉嫌犯罪”和“構成犯罪“要分開來提出的法律原因。

2。如何理解即便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民間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借貸合同就無效嗎?擔保人可以不擔責嗎?

首先理解一下什麼是“當然無效“?”當然無效“並無法律定義,而是一種對無效狀態的理解,可以這麼說吧,就是這種行為肯定是無效的,具備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徵,也可以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而當然不生效力。

因此此次司法解釋本條做了規定,既然不當然無效,仍然需要按照如下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是否無效:

依據現有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也可以依據這次“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此條小結論:即便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只要沒有出現上述情形,民間借貸合同未必就是無效的。這句話也可以理解為沒有上面的情況,一般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商事法律規則裡面有個基本原則,就是鼓勵交易原則,維持合同效力原則,只要法律沒有特別禁止性規定,就傾向認定有效。

3。擔保人以出借人或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為由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如何認定責任?

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或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會導致兩種後果,一種就是因為民間借貸本身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而導致民間借貸合同而無效;另外一種就是民間借貸雖涉嫌犯罪但本身民間借貸的民事行為沒有涉及而仍然有效(具體看我們前面幾篇文章)。那麼我們就可以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如果主合同(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那麼依據現行擔保法規定(2021年後規定在民法典),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為擔保合同的主合同,作為主合同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無效,相應的擔保合同也應為無效。但並不是說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那法院可以根據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當事人各自的過錯程度?等等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種,主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同樣,法院可以根據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去確定各自的過錯程度,並根據過錯的程度去確定責任的承擔。

4。為了方便理解,我們舉一個例子進行說明

A向B借款20萬元的行為與其他類似借款都被刑事判決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C提供了擔保。事發後,B 要求A承擔還款責任,C承擔擔保責任,而A和C都以涉嫌犯罪為由主張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無效。但是B卻認為他是不知道A的行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而且B和A的借貸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本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不是無效的,擔保合同因而也是有效的。而相關其他方卻認為A與B間的借貸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應屬無效,同時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當然無效。最後法院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應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自治意思表示,A與B的借貸行為,是雙方民間借貸的

真實合意的表示

,A雖存在以民間借貸形式掩蓋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目的,但B事先並不知道A的非法意圖,

雙方並未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共同故意

,故此民間借貸合同

並非當然無效

同時

擔保合同也是有效的。當然,這個案件還是存在爭議的,法律因為有爭議而需要專業人士的介入。

民間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借貸合同就無效嗎?擔保人可以不擔責嗎?

最後還是堅持送出老一套的格式規範的借條和擔保函連結提供給大家使用。

先給大家提供一個相對規範的實用複製可以直接用的借據,以免產生爭議,見連結:

借據收據欠條法律上大有區別,看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另外,如果借款有人願意提供擔保的話,需要一個相對“完美”的借款擔保函,也可以直接複製可用,具體見連結:

有保證人的借款,出借人能否只起訴保證人或借款人中的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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