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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混有異物、摻雜使假、以假充真、感官性狀異常如何辨析?

  • 由 梁仕成談市監 發表于 籃球
  • 2021-10-16
簡介經對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的立法目的深入分析,筆者認為,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感官性狀異常行為一般應適用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以假充真一般適用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來處理

摻入的意思是什麼

在基層監管執法實務中,很多執法人員對食品

混有異物、摻雜使假、以假充真、感官性狀異常

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如何區分、認定頗多猶豫困惑之處,食品安全法及其釋義中亦無詳釋,筆者試述一管之見,以供參考討論。

01

四者的定義

四類情形,應該說從文義來理解,顧名思義可知大概,但想精準把握,還得從定義入手。

混有異物。

通俗的講,是指在食品中混進了其他不應進入食品的物質,即食品中混有與食品屬性不同、可能影響食品質量安全且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的物質。從生產製作到銷售的各個環節,都有可能導致。

摻雜使假。

一般是指在食品中添加了廉價的、沒有營養價值的物品,或者抽去了有營養的物質放入了次等物質,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獲得更多利潤的目的。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釋義是:“(五)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進行質量欺詐的違法行為。其結果是,致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人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效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

是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效能的食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效能的食品的行為。例如,以豬肉冒充牛肉、蘿蔔冒充人參、以土豆冒充天麻等。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釋義是:“以假充真的行為。指以此產品冒充與其特徵、特性等不同的他產品,或者冒充同一類產品中具有特定質量特徵、特性的產品的欺詐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表述的更為簡潔: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效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效能的產品的行為。

感官性狀異常。

是指食品的物理、化學狀態明顯發生改變,與食品正常狀態存在差異,透過感官直接能發現異常的食品。一般是汙染、不按規定貯存、過期變質等導致的。

02

四者出現的主客因素分析

主觀故意所致的一般包括:

摻雜例假、以假充真。其目的在於非法牟利。

過失所致的一般包括:

混有異物、感官性狀異常。作為銷售者而言,四者皆有可能是過失所致。

可能是故意亦可能是過失所致的包括:

混有異物。異物的存在極易發現,通常情況下生產者亦或銷售者是會力求避免的,因此過失所致的情形佔絕大多數。

摻雜例假、以假充真既可能發生在生產環節也可能發生在銷售環節,以生產環節居多;混有異物則可能發生在生產、倉儲、運輸、銷售、消費任何一個環節;感官性狀異常多發生在銷售、消費環節,其他環節少見,生產環節一般不存在,這是因為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者很容易感知或認知並作出判斷。

03

易混淆點

混有異物與感官性狀異常。

異物是外來者,而感官性狀異常是食品本身起了變化,是“內部”出了問題。混入異物過多也會帶來感官上的變化,但異物和食品本身還是很容易區分出來的。

混有異物與摻雜例假。

兩者都有食品以外的物質存在,但前者多為過失所致,多為管理上不嚴謹不規範導致的問題,後者系故意而為,目的在於牟利;前者易辨易識,一般感官可知,後者違法者會盡力不讓人們識別,一般要透過專門檢驗方可判斷。

摻雜例假與以假充真。

簡言之,前者是在A食品中摻入B物(或者BCD……物),後者純粹是以A物冒充B物。換句話說,前者是“雜”的物,而後者仍是“純”的物。

另外,不得不提一下

以假充真與以次充好的區別。

以次充好是同類產品之間的冒充,以假充真是不同使用效能、不同產品執行標準之間的冒充。比如茶葉,用低等級的綠茶冒充高等級的綠茶屬於以次充好,以紅茶冒充綠茶就屬於以假充真。

04

法律適用與自由裁量要點

食品關乎人身財產和生命健康權,四者皆為法律所禁止,都具有違法性和可罰性。經對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的立法目的深入分析,筆者認為,

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感官性狀異常行為一般應適用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以假充真一般適用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來處理。

基本原則是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

在自由裁量上,存在主觀故意的,要從重;涉及食品安全的,要從嚴從重(對以假充真但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可以不從重處罰)。過失造成的,一般應考慮從輕或減輕,對混有異物、感官性狀異常能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則可根據《行政處罰法》一般規定免予處罰。對涉嫌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假冒偽劣產品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來源:市場監管半月沙龍,作者系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高岸東

【延伸閱讀】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

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

的食品、食品新增劑;

《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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