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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可以向對方索取孩子的撫養費嗎?

  • 由 孫芹律師 發表于 籃球
  • 2023-02-06
簡介”2021年1 月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分居可以要撫養費嗎

夫妻分居期間,可以向對方索取孩子的撫養費嗎?

小明和小紅剛結婚的幾年,感情還算不錯,但自從小紅懷孕產女,辭職在家帶孩子後,雙方的矛盾就越來越大。後來,小紅實在無法忍受,在女兒二歲的時候,帶著女兒回了孃家。

小紅住回孃家後,剛開始小明隔三差五會去看看,後來小明也就不再去了,再後來連女兒的生活費也不肯付了。小紅是越想越生氣,便以女兒的名義,要求他每個月給付女兒撫養費三千元。

小明他認為兩人並沒有離婚,只是暫時鬧矛盾分居而已,自己也不是不想撫養孩子,只是想透過這種方式,讓妻子早點回家。夫妻離婚前,雙方的財產是共有的,撫養女兒的費用不管誰支付,花費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本不存在向我追討撫養費的問題,而且,我國法律也只對離婚後撫養小孩,如何支付撫養費進行了規定,並沒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特別是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問題作出規定。因此,小明認為小紅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拒不支付。

小紅忍無可忍,以法定代理人的名義,起訴了小明。小明沒有想到,妻子竟然為孩子撫養費,將自己告上了法庭,難道法院會像夫妻離婚那樣,判決小明出女兒的撫養費嗎?

最後,法院還真的支援了小紅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而且子女撫養費的支付,不以父母離婚為前置條件。夫妻雙方分居以後,雙方的收入都是歸各自支配、使用,雙方的財產也都是由各自掌控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基於公平原則,另一方也應當支付分居期間孩子的撫養費。依據當時《婚姻法》,法院最終判決小明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我們來看一下法律的規定,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條件:

根據(已廢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021年1 月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與婚姻法條款幾乎一致,在《民法典》實施後,未成年子女同樣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這條規定並沒有提及父母的婚姻狀況,也就是說,無論父母婚姻狀況如何,未成年子女要求給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都應予以支援。

夫妻分居之後,財務上往往已經彼此獨立,如果僅讓一方承擔孩子的全部開支,顯然對一方不公,更難以保證孩子成長的經濟需求。因此,支援分居中的撫養費訴請,不僅是許多家庭的迫切需求,更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

實務中,由於不宜輕易突破夫妻共同財產制等因素,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性,未離婚當事人要求配偶支付撫養費的訴求,比較少,有的也未必得到法院支援。但是,一些成功案例的存在,無疑也給了我們一些希望。

如果您和配偶正是處於分居中,你正陷於獨自撫養孩子的經濟困境,孫芹律師願竭誠為您爭取合法權益。

夫妻分居期間,可以向對方索取孩子的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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