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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洮一人騎電動車隨意拐彎,後方車輛避讓不及發生事故!

  •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籃球
  • 2023-01-30
簡介經交警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該事故中當事人吳某駕駛電動腳踏車轉彎前未伸手示意、未觀察車後情況突然猛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

電動車拐彎怎麼拐

臨洮一人騎電動車隨意拐彎,後方車輛避讓不及發生事故!

電動腳踏車

在我們的日常出行中

帶來了不少的便利

但一些電動腳踏車駕駛人

毫無安全意識

隨意變道、逆向行駛、闖紅燈、……

把馬路

當成自家的私人領地

自己覺得怎麼方便就怎麼走

這不僅擾亂了道路交通秩序

還給正常行駛的車輛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容易造成嚴重後果

案 例

2022年07月27日14時45分許,吳某駕駛“雅迪牌”電動腳踏車沿玉尕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玉尕公路0km+100m處左轉彎時,與同向李某某駕駛的甘JI***0號“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相撞致電動腳踏車乘車人張某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一起傷人道路交通事故。

經交警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認定:

該事故中當事人吳某駕駛電動腳踏車轉彎前未伸手示意、未觀察車後情況突然猛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之規定;當事人李某某駕駛車輛臨危採取措施不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由當事人吳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李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張某某無責任。

使用電動車出行的市民越來越多,但電動車的行駛穩定性較差,安全防護措施欠缺,部分駕駛人員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不遵守交通訊號燈、佔用機動車道、隨意穿行、逆向行駛、突然猛拐、“鬼探頭”等交通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具有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極易造成交通事故,給廣大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巨大的損失。

交警提示

廣大摩托車、電動車和腳踏車駕駛人,騎行時要靠邊行駛,減速慢行,不要急轉彎、急剎車,更不要闖紅燈,隨意變道、搶行,以免發生交通意外,時間再緊,也要安全第一。同時,也提醒汽車駕駛人,行車中要注意觀察,注意避讓,做好心理防範,以免前方摩托車、電動車或腳踏車突然摔倒,自己措手不及,發生碰撞。

編輯|劉婉春 責編|趙建民 楊 陽 賈麗麗

編審|譚明強

【來源:臨洮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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