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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撤回發出的要約

  • 由 西部文明播報 發表于 籃球
  • 2022-10-23
簡介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

要約撤回是什麼意思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之後但在發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約人慾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之後但在發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約人慾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在此階段,應當允許要約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約不產生預期的效力。

撤回的條件是,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此時應當認為要約尚未生效。撤回要約也可以採取下列方法,即在一個檔案中,前面寫了要約的內容,後面寫一句話:上述內容無效。

撤回要約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於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後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於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它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後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於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62條規定:“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依通常情形應先時或同時到達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如何合理撤回發出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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